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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教养制度中对劳教人员权利的限制与保障

作者:安书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19


    三、劳动教养执行制度对劳教人员权利的限制与保障的立法期待和现实意义
    遵循人权保护价值理念,必然遇到人身自由和权利保障与社会秩序维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如何作到人权保护兼顾秩序维护,在法定程序下实现犯罪控制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必须把握两点:一是合理把握劳教人员限制自由度;二是充分保障劳教人员享有的各项法定权益。对此,我有以下几点思考:
    1 、在法治化的框架下,全面梳理、论证和设计劳动教养管理和执行制度,从法制化、科学化角度进行分析和论证,剔除不合理部分,减少法律层次,充实法律内容,用明确、具体的法律语言硬性划定劳教人员权利限制与保障的范围,明确有关机关所负有的保障劳教人员权利的责任和义务,从制度上规范和限制行政权利对公民权可能的侵犯,保证执法活动的合理、合法、公平、公正。
    2、准确、合理界定劳教人员权利限制的相关内容。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应当享有一定的行为资格和能力,具备有一定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劳教人员究竟享有哪些权利,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具有政治权利、人身权利、民主生活权利等二十多项权利。由于劳教人员法律地位的构成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部分权利处于中止状态或半中止状态。如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劳教所允许信教的劳教人员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但不得在劳教场所内进行宗教活动,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则处于半中止状态。因此,有必要从宪政化、法制化的角度对劳教人员权利在度和质上进行严格而合理的界定,解决好行政权与公民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的关系,准确界定劳教人员的法定权益,使劳教人员的权利限制与保障有机衔接。
    3、关注矫正个体,建立社会化的开放式帮教处遇机制。劳动教养的价值趋向在与预防和矫正,对劳教人员教育矫治应当重视个别化和教育的效果,根据情况分别处遇,在理念上体现“自愿”、“自治”原则,根据他们的心理特点,运用行为科学和现代管理、控制理论,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劳教人员的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为劳教人员今后回到社会创造条件,实现劳动教养的应有目的。并通过开放式、半开放式管理,让劳教人员接触社会,营造社会化矫治环境,建
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把安置帮教工作纳入社会化管理,形成一种有政府主导,主管部门负责,社会相关组织配合的管理体制,有效发挥各部门的社会责任,达到最佳教育矫正效果。
     4、建立和完善劳教救济制度和体系,疏通救济途径确保劳教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教养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透明程序,赋予当事人以申辩权、申诉权,引入听证、聆询制度。为实现管理效能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某些规章、制度以及涉及劳教人员群体利益的事项可以召开听证会;对延期、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等劳教人员主张个体权利的,则可以召开聆询会,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将行政决定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保障相对人的权益,规范执法行为,建立一
系列救济机制,尤其是立法上确保当事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国家赔偿请求。
    5、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为劳教人员实现合法权益提供监督保障。必须加强劳动教养执法监督;建立起以司法监督为主,内部监督为辅,社会监督为补充的执法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尽管劳教所设有驻所检察室,但由于工作范围和职责的限制,这种监督很不到位。司法监督的落脚点要放在发挥检察机关建议权、纠正权和处罚权,赋予驻所检察室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监督的范围和监督程序,特别是要对劳教人员延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
医等监督做出详尽的规定,使司法权利相互制约,司法活动更趋公正。同时,劳教机关要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建立.申诉制度、举报制度、劳教所长巡视制度、所务公开等,查究不文明执法和侵犯劳教人员合法权利的行为,防止侵权问为和滥用职权。
    6、提高劳教机关及劳教人民警察人权意识和执法水平,为劳教人员实现合法权益提供组织保障。劳动教养机关作为执法活动的主体,必须严格、公正、文明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并按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根本上体现法律的尊严和人道性。劳教人民警察是劳动教养的具体执行者,担负着对劳教人员管理教育的重要职责,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人权意识和执法水平对劳教人员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影响。要教育劳教人民警察树立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观念。树立公正文明执法观念,正确理解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充分掌握劳教人员合法权益的相关内容,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枉法,另一方面要依法保护劳教人员合法权益,避免权利的滥用和执法的随意性,增强人权保护意识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主动地按照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体现劳动教养制度的公正性和执法的严肃性。同时,针对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工作,建立执法评价制度,对执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于有侵权行为的,根据侵权行为的倾向性建立预警机制,强化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范执法行为。
    7、增强劳教人员自我保护权益的能力。长期以来,由于主客观方面原因,劳教人员对自身的权利知之不多。主观方面主要是因为劳教人员本身法律观念淡薄,有的则是不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从客观方面来说,劳教场所也出于管理的需要,过多地强调劳教人员应遵守的义务,忽视了告知劳教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劳教机关要多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提高劳教人员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在入所教育阶段,要突出对劳教人员合法权益的讲解,使其明白当这些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的救济方法和渠道,树立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允许劳教人员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过民主生活的权利,充分发挥民管会自我管理的作甩。建立协助劳教人员维权组织。当劳教人员的婚姻关系、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权利受到侵犯时,由于处理存在一定困难,协助唯权组织可及时帮助劳教人员处理。同时教育劳教人员正确认识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虽然劳教人员在法律地位上与劳教人民警察是平等的,但在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上
是不对等的。劳教人员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且这种义务是以国家强制力来督促执行的。

 

〔参考文献〕
1、夏宗素主编:《劳动教养学》  群众出版社
2、根据《2003年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
3、储槐植、陈兴良、张绍彦主编:《理性与秩序》  法律出版社
4、2004年第2期、第3期《劳教工作与研究》 
5、2004年第1期、第6期《广东矫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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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劳动教养 劳教人员 权利 限制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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