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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主义与宪政主义

作者:赵守飞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22



马克思主义的宪政主义是利用资产阶级的宪政主义但又不等同于资产阶级的宪政主义的高于它的理念和制度。也就是说,在这个阶段还必须实行民主、法治和分权限权,还必须保障人权,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宪政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宪政主义的相同点。但是马克思主义的宪政主义必须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是保障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是为建设社会主义和实现共产主义服务的。可见由于领导主体的不同、保护的利益不同、追求服务的目标不同,马克思主义的宪政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宪政主义又有不同之处。其中领导主体的不同是两者区别的关键,坚持以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共产主义政党的领导,而不是形形色色的资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是马克思主义的宪政主义的关键性要素。

宪政主义作为一种制度和理念,资本主义可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正如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一样,宪政主义也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在社会主义阶段需要利用市场经济,也需要利用宪政主义。由于在东方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的特殊性,没有宪政主义的保障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因此在社会主义时期,宪政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性要素,社会主义可以称为宪政社会主义。

三、马克思主义实践挫折的原因分析

苏联解体并不等于社会主义的失败,它只是社会主义的苏联模式的失败,但勿庸置疑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剧变是马克思主义发展的重大挫折,因此有必要对其失败根本原因进行分析。

国学者黄苇町指出“苏联的剧变,在很大的程度上是苏联既得利益集团的‘自我政变’,是为了使他们长期以来通过不合法、不正当手段占有的社会财富和各种权益合法化。”可见他认为苏联在干部工作中的失误,苏联干部的蜕变是苏联具体的重要原因。他又指出“苏共党建和干部工作的失败,除了有被错误思潮搞乱了思想这个背景外,显然还有制度方面的深层原因”。笔者赞同这一观点,但认为他对制度的深层分析不够准确,例如“上下级关系的畸变”、“近亲繁殖”、“监督机制弱化”、“党内干群关系疏远”等都是苏联解体的表面原因,而非根本原因。

实际上,苏联解体的根本原因是没有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即没有实行马克思主义的宪政主义,没有实行宪政社会主义。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主要是根据马恩的设想,实行战时共产主义的政策,采取了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办法,但遭到了农民的坚决反对。所以从1921年起,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就决定停止这一政策,改行新经济政策。同时,在政治方面,由内战时的“极端集中制”转向“工人民主制”,逐步发展党内外民主,对过分集中的党政体制进行变革,扩大无产阶级政党的社会基础。在文化上,要开展文化革命,学习和研究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特别是资本主义时期的有益成果。列宁对俄国向社会主义转型的规划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宪政社会主义精神,一定程度上符合了社会主义在“过渡期”的本质规定。但是斯大林没有真正理解列宁的思想并继续发展这种思想,在政治上,实行了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这种体制的特点,“一是在苏维埃议行合一体制下,行政权实际高于立法权;二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随形势发展,权力越来越多地集中到中央委员会的几个常设机构,特别是集中在斯大林一人手中,实际上形成了个人集权制。”斯大林的后继领导人虽然认识了这种模式的弊端,但由于仍然没有认清“什么是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对这种模式的改革收效甚微,导致了苏联的积重难返。到戈尔巴乔夫时,由于改革的方向背离了宪政社会主义的本质,取消了苏共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这个宪政社会主义最根本要素,加上斯大林模式此时已退化为特权官僚主义,苏联社会主义的失败便是不可避免的了。由于受斯大林模式的严重影响,对社会主义本质没有认识清楚,没有实行宪政社会主义,东欧最终发生了剧变,中国社会主义发展也走了弯路。

四、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发展

苏东剧变以及中国的曲折发展表明,在社会主义时期,有必要实行马克思主义的宪政主义,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对权力进行限制、尊重和保障人权。否则,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就会遭遇挫折甚至失败。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认真地吸取了这一经验,在政治上,果断地实行了马克思主义的宪政主义取向的改革,使社会主义在中国走出了低谷,走向了蓬勃发展的道路。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在邓小平领导下,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的认识不断深化。邓小平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一定要依靠法制,法制靠得住些,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是关系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的大问题,全党必须高度重视。可以说,虽然邓小平没有提宪政社会主义,但在他的领导下实行了宪政主义趋向的政治体制改革,重视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和法制的作用,从而实现了“文革”后社会思想的拨乱反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以及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健康发展。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党和国家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根本方针和战略目标,规定在自己的纲领性文件中,不断推进法制建设。我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说明党和国家已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也正因为在政治上进行马克思主义的宪政主义取向的改革,中国才取得世界瞩目的成就。

如何用宪政主义来诊疗马克思主义发展中出现的变异,如何进行宪政社会主义的建设,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和探索。但笔者坚信只有宪政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宪政社会主义,才能实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才能铺设人类迈向共产主义的坦途。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1993年版,第63页。

[2]笔者认为宪政主义和宪政这两个概念基本上是一个意思。

[3]毛泽东选集》第五卷,1967年版,第127页。

[4]子清等:《宪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页。

[5][美]斯蒂.M.格里芬著:《美国宪政:从理论到政治生活》,载《法学论丛》,1992年第3期。

  [6]转引自张文显、信春鹰著:《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载《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1期。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02页。 参阅董崇山著:《劳动社会主义论纲》,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6页。

[8]参阅高放主编:《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页。

  [9]黄苇町著:《苏共亡党十年祭》,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2004年版,第93页。

  [10]参阅何家栋等著:《热话题冷思考——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前沿问题对话》,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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