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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运输中危险货物瞒报问题的研究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16



五、瞒报行为的后果

危险货物一旦瞒报成功,将会给装箱及以后的各运输管理环节,特别是承运的船舶,构成巨大威胁,如果发生事故,后果将是灾难性的。虽然,承运人对瞒报行为规定了极为苛刻的赔偿措施及数额,但实际上,托运人与承运人通常并不在同一经济水准上,一般的船公司,少则拥有几条船,多则拥有几十条船的船队,而且每一条现代集装箱船舶都造价上亿,而托运人的经济势力则要弱得多,一般不会拥有超过一条现代集装箱船舶的资产。因此,一旦发生事故,即使承运人进行了索赔,也不可能全部获偿。因此,船公司的经济强势在这种情况下反而造成签订运输合同(提单)时的弱势。

六、出现瞒报现象的原因

笔者总结出,危险货物瞒报现象发生的原因有四方面:托运人知识的匮乏、受利益的驱动、侥幸的心理或别有用心。

一是托运人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知识非常匮乏,这也是他们的瞒报行为被识破时用的最多的一种托辞。托运人不知道所托运的是危险货物,或者不知道关于危险货物海上运输的特殊规定,而导致瞒报问题的产生,这种情况是有的。

二是出于运费的考虑。现在,危险货物的运费一般要比普通货物的高30%左右,作为危险货物的托运人(货主),尤其是常年走货的,这部分费用不是一个小数字,在目前,一个20尺集装箱从青岛运到欧洲运费需要1600美金,加30%就是480美金,几个、几十个甚至更多的480美金足以诱使某些危险货物托运人违规操作。

三是限制运输的货物。目前,出于种种考虑,有时候一些国家会把几种货物列入禁止进(出)口的范围,还有一些船公司,也把一些货物列入禁止接运的范围。例如,现在欧洲一些国家禁止进口打火机(此前一段时间是禁止进口9类熏蒸品),美国在遭受9.11恐怖袭击后禁止进口1类爆炸品,中国目前禁止进口硝酸铵和氯酸钾;东方海外(OOCL)及其他一些船公司不承运二氧化硫、次氯酸钙等等。再就是一些国家限量或严格控制某种危险货物的出(入),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该类货物的买主或富产该类货物的卖主就只能私下签订买卖合同,至于其运输,托运人只能够通过更改货物名称,提供假的资料或不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单证来完成。这实际上是一种走私行为。

四是航线(或者说船舶班次)的限制。有些地方,能够对某一类危险货物适装的船舶班次有限,如果托运人需要比较频繁的发货,为了达到其目的,就会以普通货的名义在一些不能载运危险货物的船上把危险货物运出去。

当然,无论何种原因,瞒报对托运人来说都是的一种冒险,如果被发现或引发事故,不但会面临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重罚,还会造成承运人对其的巨额索赔。

七、解决瞒报现象的方法

1.尽快统一常用贸易货物正确的运输名称

呼吁国际有关组织尽快统一常用贸易货物正确的运输名称,进入贸易和运输环节的货物应必须使用由几种规定文字描述的正确的运输名称,一如要求危险货物那样。目前,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对CY(container yard)—CY的集装箱来说,只要求客户(托运人)提供“对货物和包装的描述”(description of packages and goods),而没有要求提供正确的运输名称,这种做法固然使船公司自己省心,客户满意,但却不能配合好国家海事主管机关做好危险货物申报工作,船公司自己也要因此承担更大的海上风险。因此,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2.承运人把好关

危险货物托运人向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申报固然很重要,但向承运人提供准确的运输单证应该更有意义。承运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也应拒绝瞒报。笔者认为,承运人应做到以下几点:(1)承接危险货物的船公司的员工应熟悉所有危险货物正确的运输名称(这一点有些困难);(2)船公司(必要时多家船公司联合)把自家能够承运的货物建立一个数据库,该库内所列货物应用货物正确的运输名称,开发一个软件,当输入提单时,若货主提供的货物名称有误(不是货物正确的运输名称),或货主把危险货物作为普通货申报,系统就能够做出相应的警告或提示,这样就能够防止危险货物的托运人装不知道而蒙混过关;对不能提供出正确货物运输名称的,可以拒绝承运。

3.货物的装箱场所应由国家有关部门的登记许可,使危险货物不能够在普通装箱场所装箱

(1)建议承运人建立并使用自己的装箱场站,尽可能用自己的人进行危险货物的装箱,同时,对“外点箱”的装箱也要派自己的装箱检查员进行监督。

(2)进行国内立法,把从事危险货物的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管理各环节的工作人员视为特殊职业者,要求所有危险货物从业人员都能得到良好的、强制性培训。

(3)作为主管机关,海事管理部门一方面要建立与海关、船公司、货运代理、场站等单位的联系途径,通过比照货物名称、加大对集装箱的开箱检查率等方式共同打击瞒报行为;另一方面还要完善对危险货物瞒报案件的奖惩制度,重奖如实举报的线人,严惩瞒报者。

(4)IMDG是一部成熟的危险货物管理规则,它对危险货物的分类、包装、单证、运输、应急措施及急救都做了详细的划定和规定,已经在危险货物的包装、运输、管理各环节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建议其效力扩大到生产、运输、储存、运输、管理等所有关于危险货物的环节,而不仅仅是海运。

八、结 论

在集装箱运输下,防止危险货物瞒报现象的发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需要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部门以及所有的从业人员共同的努力,互相监督,而且还需投入巨大的财力和人力,但是,只要我们有坚定的信念,并且所有人都能够认真地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做好,完全可以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SALOS公约.

[2] MAPPOL73/78公约.

[3] 《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规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5] 邓卫华,邓卫宁.《危险化学品瞒天过海.水上运输安全令人胆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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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集装箱 运输 危险货物 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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