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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资本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初探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3-12


PPP方式,是国际上新近兴起的政府与私人合作建设旅游基础设施的形式。通过这种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这种模式的一个最显著特点就是项目所在地政府或者所属机构与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协调及其在项目建设中发挥的作用,降低投资风险。
发行旅游国债。我国2000年开始将旅游基础设施列入国债投资计划,当年安排国债资金13亿元,2001年安排国债资金16.2亿元,两年安排旅游基础设施国债资金合计29.2亿元,共安排项目260个,可建成旅游专用公路5500多公里,游览步道1500多公里,以及一批供电供水设施、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安全保障设施和景区环境整治工程。通过旅游国债项目的实施有效地拉动了相关社会投资,充分发挥了国债投资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效应。
以上几种融资方式,各有利弊,BTO与BOT区别在于经营与转让的方式问题;ABS是引入证券化的项目融资;TOT是用本身资产融资;PPP模式更侧重于项目全过程的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各个阶段的组织与合作;而发行国债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各旅游目的地应根据自身特点和当地财政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融资方式,最大程度地发挥社会资本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旅游基础设施融资应注意的问题

(一)拓展融资渠道
民营经济、个体私营经济投资固定资产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投资的欲望比较强烈,而且具有巨大的资金源,应通过政策措施加快实行国民待遇,通过项目建设和引导投资等办法,把这部分资金引入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首先,政府要拿出有投资价值的项目来给民间私人投资建设。其次,要尽量降低其建设经营风险,政府可以和约形式保证投资者在特许期内收回投资,并取得高于银行贷款利息的利润,让利于民。最后,鼓励和引导那些单独承担某个投资额巨大的项目建设有困难的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或成立股份公司、设立投资基金等方式,进行旅游基础设施项目投资。

(二)切实保障债权方的合法权益
政府管理部门应严格实行依法管理、转变职能和观念,按市场的原则和法规赋予投资者的权限,充分发挥各种资本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保障投资者的收益权,进一步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而这一目标的中心环节是为基础设施融资确立一个健全的法律框架。只有明确的法律文本及其相应的规定,才能公正公平地表明经济活动所拥有的条件、必须承担的风险,以及期望得到的利润,并予以公开的保证,从而才能真正吸引私人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三)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
在项目建设前期阶段中,政府要参与可行性研究论证并签订完备的合同,通过项目本身价值和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为国家取得较大利益。可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利用民营企业之间的竞争,从中择优,尽量避免只找一两家公司谈判即确定项目。鉴于基础性产业都具有强弱不等的自然垄断性,政府应持有数量不等的股份,以确保对其有必要的影响力。对民营资本控股、参股的基础性产业类企业要建立公开财务制度,严格实行工商行政监督、税务检查和公共审计,防止欺诈行为,同时通过制定反暴利法,防止其利用基础性行业垄断优势转嫁成本和获取超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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