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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作者:孙向超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2-03


(二)遵守意思自治原则,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市场条件。
西方国家的意思自治原则,即我们所说的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市民社会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在不违反国家强行法的情况下依自己的意志安排私法关系,不受国家权力或者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是民事主体意志独立、利益独立的必然要求,也是平等原则的表现和延伸,民事主体只有以自己的真实意志自愿地设定权利义务,才能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自愿意味着自由,是以平等为前提的,当事人只有地位平等,各方才能有独立的意志,才能有意志自由,才能自愿地决定自己的行为。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各种事项,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现实生活中,违背意思自治原则的行为和实例到处可见,特别是一些具有垄断地位的行业如电讯行业,交易中违背消费者意志,强行交易,  影  响   社会 生 活正常秩序和社会的稳定。所以,遵守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贯彻和遵守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建立一个和谐美满、井然有序、繁荣兴旺的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打下良好的思想道德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原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道德规范,后来上升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商品经济是一种以利润为诱导的为他人而生产的经济形态,利润最大化是每一个经营者追求的目标。在这种追求利润的情况下,一方面使商品生产经营者紧盯市场,瞅准时机,尽可能多地和尽可能好地生产出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各种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 推动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发展。但在另一方面,利益最大化又可能使商业上的欺诈蔓延和猖獗,使社会的道德水平下降。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时就认识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的程度的提高,商业上的投机,欺诈所造成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欺诈造成了消费者对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不信任,损害了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严重地阻碍着商品经济自身的发展,诚实信用是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不道德行为的对立物。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就必须把诚实信用由道德规范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原则,它不仅具有“语义”上说的含义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要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进行正当的竞争,而且它还具有“一般条款”说的含义即基于民法的正义公平或分配合理的立法精神,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维持双方利益的平衡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社会生活规则。在此方面,它要求民事主体应当善意地行使权力,以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不得损人利己,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包含了公平的含义,它具有超乎法律条文规范的抽象性,贯彻正义,公平和分配合理的精神。可见,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与安全。在市场经济体制发育还不甚成熟的今天,市场交换领域存在着大量缺乏诚信的现象,形成市场缺乏诚信的社会弊端,造成社会经济秩序在一定方面的混乱,这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在商品房的买卖中存在着大量的虚假成分,在广告的宣传上,商家和厂家对产品广告随意扩大宣传,欺骗消费者,更为严重的是假冒伪劣和盗版行为的猖獗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成了不治之社会顽疾,难以根绝。 所以,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社会生活在各方面都能井然有序,使我们的社会在各方面都能和谐地得到发展,就必须在全社会领域崇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一切进入市场的民事主体都能切实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共同创建一个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建打下良好的思想道德基础。
四、 结 语
从民法的性质来看,民法作为人法,为人的自由发展和进步做了科学的构建,充分认识和提倡民法的人法性质,对于确立“以人为本”关怀人、爱护人、尊重人,建设融洽的市民社会关系有着重大的作用。民法是私法,民法调整的是市民社会中属于私人领域的法律关系,充分认识和提倡民法的私法性质,有利于限制国家权力对市民社会的非法干预,为市民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有利于市民社会中成员的权利的实现。民法是权利法,是一部写着人民权利的书,认识民法的权利法性质有利于加强对私权的保护,有利于人权的保障和实现,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建创造良好的权利空间,使社会每一个成员能够在法律的范围内自我发展,自我实现,营造一个“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的社会秩序,使民主法治得以实现。坚持以人为本,保护私权,使主体的民事权利在极大的范围内得以实现,也就促进和鼓励了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积极性,使整个社会充满了活力。
总之,我们认识和崇尚民法的人法性质、私法性质和权利法性质,坚持民法的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我们创建和谐社会,实现民主法治,公平公正,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重大作用。

 


参考文献:
[1] 章礼强  民法精神论 安徽教育学院学报,1996年4月第19期
[2] 朱向东  民法精神的复兴与中国的现代 中国民航学院学报,1998年2月第5期
[3] 尹长海  论民法理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6月第14期
[4] 史尚宽 〈〈民法总论〉〉台北正大印书馆1998年版,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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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泽鉴 〈〈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至32页
[7] 张俊浩 〈〈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8页
[8] 扬振山 〈〈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2页
[9] 江平   〈〈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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