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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上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

作者:刘丽芳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27



“影响”一词意味着批露的事实将会对18(2)中所说的认识和决定产生影响。证明未批露事实重要性的证据通常由一个独立的专家给出。

2.重要情况的误述和未批露是否足以使保险人解除合同,或者说误述和未批露完全或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合同的签订?如果误述和未批露在促成合同签订方面是必要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在Berger v. Pollock一案中,Kerr J.已经说过这一原则:只有误述和未批露对保险人已经实际上产生了影响,他才有权解除合同。在C.T.I.案中,通过大量权威专家的引证,Kerr J.承认其在Berger v. Pollock一案中认为实际承保人无需证明他的思想受到影响这一看法是错误的。Parker L.J. Parker L.J.认为,针对第二个问题,1906并没有要求如被告知实际保险人本会不承保或以更低的保费承保。针对第一个问题,认为一个事实只要与风险有关或者可能导致拒绝承保或增加保费,这个事实就影响了谨慎的保险人在确定保费或决定是否承保时的决定。可以说,谨慎的保险人可能认为一个事实情况与风险有关并且影响是否承保或增加保费的决定。但是,不可以说谨慎的保险人会做出不同的行为,因为就他们本可能的行为或他们对未披露的情况所重视的程度,没有绝对的标准。

重要事项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事实问题。因为法院判决时常因个案的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纳不同的判断标准。但总的来说标准有两个:第一,此情况是否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第二,是否会影响到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如何界定“重要事项”,从立法政策上是为了平衡海上保险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此条款主要为保护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动告知影响保险标的风险大小的重要事项;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保险人将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无限制的扩大。故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用“一个谨慎的保险人”来加以限定。所谓“谨慎的保险人”是指与当时市场上其他一般保险人具有相同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保险人。此外,关于保险标的的重要事项和所承保风险的密切程度,只要该事项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率,无论其他相关程度如何,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

Pan Atlantic v. Pine Top一案中,英国贵族院推翻了上诉院的判决和以前的案例,对重要事项的标准做了一个新的解释:试图解除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必须证明,不如实告知的事项实际上使他做出了不同的决定,而且一个谨慎合理的保险人在评估风险时可能考虑到该事项。即一方面不能忽视具体海上保险合同中特定保险人对风险评估的实际作用,另一方面不要求对一个合理谨慎的保险人有决定性的影响,只要该事项在评估风险时可能考虑到即可。

参考文献

[1] CTI :Container Transport International Inc.& Reliance Group Inc v. Oceanus Mutual Underwritting Association (Bermuda) Limited[1984]1 Lloyd’ Rep.476p.

[2] Pan Atlantic v. Pine Top [1994] 2 Lloyd’ Rep.427p.

[3] 《海上保险合同法评论》.汪鹏南著.大连海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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