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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下受赠非现金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作者:林斌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2-21


6)结转待转资产价值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转资产价值-设备A200万、-设备B1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4万、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设备A)164万、(设备B)82万。
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在操作上均较为简单,也各有其合理性,因而企业可以任选其一作为核算原则,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也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二、企业年初有未弥补亏损时受赠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例2]企业2001年4月接受捐赠全新设备(A)一台,有关凭证注明设备原价200万元,2002年企业的应税会计利润为100万元,另企业年初有未弥补亏损(可税前弥补)120万元,无其他调整事项,假设企业所得税率为30%,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则:
1)企业当年应税所得=(200+100)-120=180万元
2)企业当年应交所得税=180×30%=54万元
但是,对于这54万元的应交所得税,具体到应税会计利润和应税受赠所得,分别应承担多少呢?这个问题必须事先解决,因为只有弄清这一问题,才能进一步确定企业当期的应交所得税金额及“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的入账金额。从税法角度上看,无论何种应税所得,其纳税责任平等,并无优先顺序。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有三种不同的处理结果。其一是假设应税会计利润优先用于弥补亏损,其二是假设受赠所得优先用于弥补亏损,其三是按加权平均计算分别弥补亏损。现以第三种假设为前提,将[例2]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过程解析如下:
1)应税会计利润应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20×[100÷(200+100)]=40万元
2)受赠所得应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20×[200÷(200+100)]=80万元
3)应税会计利润应交所得税=(100-40)×30%=18万元
4)受赠所得应交所得税=(200-80)×30%=36万元
5)受赠税后所得=200-36=164万元
6)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18万、待转资产价值-设备A200万,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4万、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164万。
在上述三种不同确认原则指导下,[例2]各科目的应确认金额比较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
会计科目 补亏方法
应税会计利润优先 受赠所得优先 加权平均法
借 所得税 0 30 18
借 待转资产价值-设备A 200 200 2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4 54 54
贷 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 146 176 164
显然,采用会计利润优先弥补时,确认的所得税及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最低、净利润最高;而采用受赠所得优先弥补时,确认的所得税及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金额最高,而净利润最低。若要遵循谨慎性原则,应以受赠所得优先税前弥补年初亏损更好。
总之,在特殊情形下,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应按本文所述的观点对现行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完善或改进,以利于后期“资本公积”结转业务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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