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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税收问题探析

作者:李淑芳 王萌 杨群芬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2-21




二、SPV的税收待遇


SPV是为了资产证券化融资设立的法律意义上的经济实体。SPV不需要场地和员工,是典型的空壳公司,如果对其征税,将极大地增加融资成本。因此SPV的税赋必须较低,对SPV的资本利得和利润免征所得税,对资产交易免征印花税。我国目前尚不允许设立免税的空壳公司。在我国试点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对SPV的处理可采取的方法有两个:一是不在国内设立SPV,选择税收优惠的百慕大、开曼群岛以及美国的某些州作为SPV的注册地;二是国家对SPV采取特殊的税收政策。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0号文件已经具体规定了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国有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就包括运用证券化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这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推广创造了税收上的便利。


三、投资者的税收待遇


1.利息预提税。对于投资者,资产证券化所使用的工具通常是带息的票据,持有过程中,投资者的利息需要支付SPV所处国家的利息预提税。该税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对非居民在其税法管辖区获得的利息收入征收的一种税,一般为利息收入的10% ~ 30%。我国没有单设预提税,而是在所得税中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这部分税收最终将转移到借款人身上,增加资产支持证券的综合成本,降低了资产证券化的吸引力。


2.资本利得税或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津制度,纳税人有偿转让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后的余额,征收33%的所得税。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下,投资者变现ABS需缴纳所得税。由于资产证券化本身的收益很小而交易量巨大,根据这种特性,对投资者转让ABS的买卖差价征收所得税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是必要的。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是新的金融业务,不同于公司债券和股票,《证券法》并未将其纳入管理,为此需要立法先行。税收方面即使最简单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也会有许多潜在的税收问题,减免税费是境外资产证券化中降低成本的常用方式。但国内尚无相应减免制度。在我国目前的税收体制下,资产证券化可能导致庞大的税收负担。为了在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及其他资产的证券化,必须根据我国税收法规和政策,结合资产证券化本身的特征,制定适合资产证券化各当事主体特征的税收制度,明确界定原始权益人、SPV、投资者的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及利息预提税的征收范围和优惠政策,以推动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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