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初探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2-21
二、增值税会计的发展趋势展望
1.销项税额的确认基础由权责发生制改为收付实现制。现行税法销项税额的确认基础是权责发生制。经过多年的实践,这种做法存在以下两个问题:①赊销时,企业不得不先用自有资金垫付增值税税款,这违背了税法“在企业有支付能力时征税”的精神,加重了企业负担;②发生坏账损失时,企业还要赔上一笔数额不小的增值税税款。
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对销项税额采用收付实现制:若未收讫货款,即使取得索款凭据,也不申报纳税;只有在收讫货款后,才申报纳税。同时,为了反映由此产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企业应增设“递延增值税负债”科目,贷方反映当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对增值税的影响,借方反映以后期间转出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对增值税的影响。期末将“递延增值税负债”科目余额填列于资产负债表“递延税项”项目中。
会计分录如下:企业赊销时,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递延增值税负债。收讫货款申报纳税时,借:递延增值税负债;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普通销项税额)。若发生坏账损失,借:递延增值税负债;贷:应收账款。
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发生坏账损失时,已经用递延增值税负债直接冲减应收账款,所以在期末计提坏账准备时,应将含税的应收账款还原为不含税收入,然后再计提坏账准备。
2.进项税额的抵扣方法由“购进扣税法”改为“销售扣税法”。我国目前实行的“购进扣税法”,存在以下三个问题:①进项税额的提前抵扣,间接推迟了企业的纳税时间,影响了国家收入;②助长了赊购行为,加重了商业信用风险;③刺激企业违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建议对进项税额采用“销售扣税法”:只允许抵扣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商品所耗用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未耗用的库存材料的进项税额暂不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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