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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防范金融风险的财政措施

作者:谢平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31

  4.地方财政的支持

  地方财政的支持形式多样,主要有:(1 )在地方金融机构破产后出钱偿付自然人的存款债务,例如广东省政府支付了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境内自然人存款。(2 )动员地方国有企业注资有问题的金融机构,缓解支付危机。(3 )对本地存在支付危机的金融机构予以税收减免。(4)在农村基金会整理关闭后,由于没有足够资金偿付存款, 乡政府同意延期支付,并同意存款者可以存单做抵押来上交款项。(5 )某地方金融机构关闭后,为了保证资金偿付个人存款,地方政府不得不牺牲本地的单位存款,甚至财政性存款,有时还以其他优惠条件让本地企业收购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6 )地方财政偿还本地信托投资公司的部分外债。

  5.中央财政的暗补

  例如,某国有商业银行在接受被关闭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债务后,减免该银行一定期限内应交的中央银行贷款利息,这实际上接受财政补贴;或者,某国有商业银行偿付了被关闭信托投资公司的外债后,该银行上交的利润减少了。

  6.中央财政直接偿付

  中央财政偿付被关闭金融机构的外债,这些外债多为应付国际金融机构的主权债务。

  四、资产管理公司的财政问题

  目前,国务院已经决定成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处置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而且第一家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已经于1999年4月成立。这是我国金融改革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大举措, 但关键的问题仍然是财政问题,而且这次完全是中央财政问题。无论资产管理公司(下称AMC)以何种方式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AMC最后会有一块损失。这一损失谁来补?怎么补?会对我国未来的财政产生多大影响?这些都十分重要的问题。我们把可能的各种方式列举如下。

  1.AMC发行金融债券,财政部担保该债券, 国有商业银行购买此类债券

  假设该债券期限很长,AMC可能10年内不用兑付该债券, 其利息(市场利率)由AMC支付不会有问题,因为每年不良资产处置中有收益, 但10年后的兑付压力(实际是财政部的压力)很大。

  2.财政部向国有商业银行发行特种债券

  债券筹集的资金用于AMC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其结果与是第一种方式相同,但利息由财政部支付,增加了每年的预算负担。

  3.采取铸币税方式

  假设上述债券期限特别长(例如30—50年),发行后第二年,国有商业银行就可以把此类债券卖给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交易品种)。再假设中央银行每年增加持有此类债券1000亿元,并因此吐出等量基础货币。7—10年内这些债券会全部(或绝大部分)作为中央银行的资产。AMC或财政部每年要支付利息,7—10年以后也主要是付给中央银行, 压力不大。这种方式的实质是:以铸币税(货币发行收入)来支付处置不良资产的损失,其代价是未来几年可能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一般认为,目前我国处于负通货膨胀率时期,以这种方式处置的余地较大。而且可以根据未来几年的物价变化,计算出每年中央银行可卖入的债券数量,也就是铸币税可以用来冲销不良贷款资产的数量。

  4.国有商业银行把不良贷款资产(按面值)划给AMC的同时, 在负债方也把欠中央银行的贷款(存量)划给AMC.

  两者的数量不可能相同,因为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持有的中央银行贷款余额小于不良贷款,但因此可以减少AMC或财政部的债券发行量。 这种方式可以部分减少财政负担和通货膨胀压力,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双方减少上千亿元。如果AMC 处置不良贷款后的损失由冲销中央银行贷款弥补,则有通货紧缩效应。因此,这种方式只能是辅助性的措施。

  5.中央银行直接贷款

  AMC成立后,可以直接从中央银行获得贷款, 其财政效应与以上第三种方式相同。

  6.共同分担方式

  国有商业银行把不良贷款交给AMC托管处置, 其损失由商业银行和AMC根据一定比例负担,或者财政部予以定额补贴,使AMC有最佳处置不良贷款的激励机制。但这种方式不能使不良贷款离开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达不到区分“好银行”和“坏银行”的目的。而且也很难设计出有效的激励机制。

  7.折价出售方式

  国有商业银行直接以一定折扣把不良贷款资产批发给AMC, 其差额损失由财政部发行特别债券予以冲销,这类债券也就是卖给商业银行的债券,然后中央银行可以视宏观经济情况购买这类债券。 另一方面, AMC以收购的贷款资产发行抵押债券以支付收购款, 财政部可担保也可不担保,因为这部分已经打折的贷款资产收回可能性要大一点。这种方式的财政总量负担是一样的,但对AMC的激励机制不一样, 可以防止后期财政补贴越来越大。

  这次以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的模式来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资产,从财政负担角度分析,有三种情况必须特别注意:一是要防止AMC在处置不良贷款资产过程中与负债企业串谋套取财政补贴(或中央银行贷款)。在不良贷款回收率低、AMC运行成本高的情况下, 每年补亏损会越来越大,成了“无底洞”,变成了另一类“农业发展银行”,导致财政每年负担很大。 二是防止国有商业银行一边把不良贷款存量划给AMC处置,另一边又不断产生大量新的不良贷款,使AMC的事情永远干不完(这次规定AMC生存期10年)。因此,成立AMC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关键是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体制。三是要防止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有些企业一看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可以由AMC 接受处置,财政部还出资补贴,就更加赖账不还贷款,贷款债务约束由此更加弱化。现在,一些部门已经提出“减债增资”的说法,把银行贷款转为国有股权。这就可能出现严重的“道德风险”。中央财政出资补贴(或冲销)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资产,是因为国有商业银行的破产(或支付危机)具有“外部性”,会对社会公众(不仅是上亿的存款者)产生极大危害。而国有企业借贷款不还,必须要以破产清算为代价,不然就没有市场经济的规则了,其道德风险的蔓延将危害无穷。

  五、加强财政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我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点,正因为它们是国有独资企业,财政部就必须加强对它们的监督。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总的来说是一种外部监管,并不能解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一些内部机制问题。目前我国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得了“国有企业病”,如所有制缺位、预算软约束、委托代理链条过长、局部利益极大化、效益递减,等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之所以不像国有工商企业那样困难,是因为银行的特殊业务,即存款业务,不会产生现金流量困难。因此,财政部作为出资者,要真正行使“老板”的职能,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管:(1 )强化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利润约束和预算约束。不能因为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外部性)和上交税收量大而忽视了它们的企业性质。如果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以利润为经营目标,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现代商业银行的管理机制,就不可能具备市场竞争能力,在WTO之后这个问题会更加突出。(2)要尽快建立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应能够全面科学地衡量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绩,以此作为考核银行领导层的基础。(3 )降低成本与费用。精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机构和人员,停止自身固定资产投资,减少成本支出。(4 )按国际标准建立我国商业银行的审慎会计准则和审计规则。这可以保证商业银行会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有利于建立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5)尽快组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事会。 监事会代表出资者监督商业银行领导层的工作,这有利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内部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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