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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合作现状存在问题、原因及发展对策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3-04
【摘  要】银行保险合作(下称银保合作)是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推动下,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相互渗透、银行资本和保险资本相互融合的产物,其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和保险业开辟新市场、提高利润率的重要手段。我国的银保合作处于起步阶段,呈现出快速发展势头;但双方合作局限于简单的兼业代理层次,银行代理的保险业务在各银行总体业务比例较低,代理保险业务收入不多,还没有体现出银保合作的价值和优势。在当前银保合作快速发展中,问题不断暴露,甚至一些地方的代理业务出现大起大落。本文就通过分析当前银保合作中存在问题,找出原因之所在,提出了解决困扰银保合作的因素、产品创新和渠道维护等建议,探索加快银保合作的发展步伐、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实现银保双赢等途径。

诠释:银保合作就是银行业与保险业相互之间为了谋求共同利益、共同发展,利用资源共享而建立业务关系合作。

从狭义理解:银保合作是指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来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等代理保险业务行为。对银行而言,就是借助良好的信用形象代替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从中获取手续费的一种特殊中间业务行为;对保险公司而言,就是保险营销中环节上的一种代理业务行为。

从广义理解:银保合作是指银行业通过购买保险业股份和保险业通过购买银行业股份方式建立银行与保险之间相互合作、相互渗透、相互融合成立合伙营销公司,保险与银行共同建立销售策略,创新业务品种,开辟新的业务经营领域,共谋发展。

一、 银保合作现状

1996年,在国家政策允许和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多环境中,保险业竞争激烈,一些新成设立寿险公司如华安、泰康、新华等,为扩大业务和占领市场,纷纷和银行合作签订保险代理协议销售保险产品,迈出我国银保合作第一步。当中国人寿、平安、太平洋等寿险公司纷纷效仿之后,真正意义上的银保合作才呈现出雏型。

当前,纵观全国产、寿保险公司都与银行业建立了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关系。绝大多数一家保险公司同众多家银行建立合作关系;银行也是一家银行与多家产、寿险保险公司建立代理保险业务关系。

寿险公司与银行合作发展较好。寿险公司主要是通过银行网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合作的方式;合作内容有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费、代给付保险金、资金汇划网络结算、客户信息共享等方面;银行网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业务已成为寿险公司重要的业务增长点和销售渠道之一,部分寿险公司的银行代理业务占公司全部业务的比例已经超过50%。

产险公司与银行合作比寿险保险逊色。产险公司主要是通过银行信贷职能部门提供保险资源由产险公司业务人员上门办理业务和代理销售短期人身保险产品合作的方式,合作内容有企业财产保险、短期人身保险、汽车抵押贷款保险、个人住房抵押和按揭贷款保险、安居综合保险、金锁安居家财保险等;因受保险资源限制代理业务较少,还未能成为产险公司重要的业务增长点和销售渠道之一。

二、 银保合作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 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银保合作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合作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认识不到位。目前银保合作主要是保险公司依赖于银行网点销售渠道与资源的销售保险产品,使得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占据了相当的优势,银行收取代理手续费高低直接决定了银行对产、寿险公司产品的销售力度。在合作态度上看,保险公司强烈些,银行方面稍弱些;保险公司迫切希望通过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来扩大业务规模和占领市场,把蛋糕做大;银行只是简单地认为是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一个渠道,且代理保险业务收入在银行业务收入所占比重较小,认为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求我做,重视程度不够。

2、合作短期化。银保合作都是签订一年期的代理协议,且存在签约多合作少、缺乏长期性合作行为。有的银行觉得代理寿险业务会对自身主营存款业务产生冲突,出现不代理或少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现象;有的保险公司也认为支付较高手续费成本高,做这类业务要亏本,做多贴本多,根本谈不上长期合作规划,干脆就收缩在这条渠道;有些银保管理层签订了代理协议,但具体经办保险代理业务是基层行和员工,没有人际关系,业务根本无法开展。

3、手续费居高不下。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双方收取支付手续费是理所当然的。目前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呈“买方市场”,手续费高低取决于银行。银行凭借自身拥有的网络、信息、客户、信誉、形象、资源等因素占居银保合作优势,明确那家保险公司给付的手续费高就跟那家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代理销售保险产品。银行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表面上看是在保监部门规定标准8%以内,实际上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方式支付银行代理费用高达40%(企财险20—28%、短期人意险30—40%、寿险分红险期缴三年合计15%、趸缴5%),保险业内人士心知肚明,不说而已,不得而为之。

4、产品单一风险高。各家寿险公司在银行柜台上推出的产品大同小异,绝大部分为简易型人身保险、分红型产品,保障功能设计不足,无法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目前占银保市场份额最大的产品为趸缴的分红保险,占比达到99%左右。而我国资本市场又不是很稳定,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加上银行要求支付较高的手续费;有的寿险公司为了扩张业务规模,不得以支付较高手续费抢夺阵地,进行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陷入粗放型扩张状态,从而影响到产品的盈利性,降低他对股东的收益贡献,影响偿付能力,引发风险。

5、销售方式单一。银行销售寿险保险产品基本上是通过柜台销售,银行员工积极性不高,基本上处于“等客上门”的状态,柜台销售的业绩起伏比较大;银行营销能力极强的客户经理销售渠道被忽视,没有调动和发挥客户经理的积极性和潜能。银行销售产险公司保险产品基本上是利用信贷部门提供特有资源来销售保险产品。

6、宣传力度不够。银行在销售寿险保险产品时是把保险的有关宣传品放在柜台上,让客户自己了解其内容;而客户如不主动了解情况,银行工作人员就不会主动介绍,没有给客户必要的宣导;特别是当前在广大消费者对保险的消费意识不高、对保险产品知识缺乏的情况下,严重影响销售保险产品。产险公司没有把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给银行。

7、贷款风险得不到化解。银行在办理企业、个人抵押贷款时,为了转嫁抵押物毁灭风险,要求企业、个人投保企业财产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有的银行为了达到化解贷款风险指定企业、个人向某某保险公司购买企业基本险、综合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有的银行却由借款企业选择保险公司和险种,企业为了减少保费支出,节约成本,往往投保费率低保障少的险种,倘若真的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因保障少企业得不到足够的补偿银行达不到化解贷款风险目的,同时,银行代理手续费也少收。

(二)原因

1、经营理念陈旧。首先,保险公司对银保合作缺乏足够的认识,习惯于传统的粗放、不规范经营,以保费规模论英雄,经济效益观念淡薄,依靠给付较高手续费抢占银行市场来扩大保费规模,使同业之间产生了恶性竞争。其次,银行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所能产生的预期效应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把银保合作摆上经营管理议事日程,没有当作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一项重要来源抓,则以高额手续费和存款作为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条件,使双方合作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上,在营销机制和手段上没有创新的动力,仅利用网点机构柜面和信贷部门的信贷制约手段强制向企业或个人推销保险的传统销售方式,造成银保合作也只能停留在表层兼业代理关系。

2、缺乏复合型人才。保险技术原理的复杂性和独特性,银行员工绝大部分没有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不能满足代理业务发展的需要,保险专业知识欠缺,在代理保险业务时不能回答顾客提出的有关问题,无法充分满足顾客的需求。

3、缺乏激励机制。目前,绝大多数签订银保合作协议没有明确在协议期内完成一个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具体目标计划数,全凭银行单方面所左右;有的银行一方面没有具体下达任务指标和具体考核和激励措施,另方面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全部作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大帐,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多少由网点柜面员工激情和信贷业务需要所决定。

4、监管部门监管不够。对于银保合作保监会监管措施没到位。一是银保合作中的兼业代理方面虽然有比较完善的规定,但在资格申报时要求的材料并不十分严格,如未审查银行所有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员工是否通过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二是对于代理手续费标准虽然有规定,但监管不够。三是有的银行允许信贷部门将手中拥有保险资源推介给多家保险公司,这种业务关系实际上已经带有保险经纪的味道。对于这种保险代理与保险经纪同时存在于一家单位中的现象如何管理,都对保险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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