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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我国区域旅游合作机制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3-13


人才合作交流机制。旅游合作,人才为先,旅游合作说到底还是人才的合作。要做到人才的完全自由流动是不容易的。这里面存在着一个无法进入和不愿意进入的矛盾,导致区域之间人才不能顺畅流动,这样会影响到区域旅游实现持久的无障碍发展,影响到旅游经济优势的整合,最终延缓合作目标的实现。因此,应建立人才合作交流机制,为实现人才资源共享,实现人才流动合作无障碍,提供人才支持和保障。通过旅游人才资质互认、建立各层次培训合作机制、完善区域旅游人才信息网络等手段,为区域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行为约束机制。为了防止区域旅游合作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保障区域旅游合作关系的健康发展,需要建立一种区域旅游合作的行为约束机制,规范合作的权利与义务,约束参加合作各方的行为。这种机制应包括:在区域旅游合作协议中,明确区域合作各方在合作关系中应遵守的规则、违反区域旅游合作条款后应承担的责任、对违反区域合作规则所造成的经济和其它方面损失应做的经济赔偿规定;建立一种区域旅游合作冲突的协调组织,如旅游质监合作联合体,负责解决区域旅游合作中的矛盾和冲突;政府通过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对区域旅游合作关系进行规范,对区域旅游合作中的不规范行为作出惩罚性的制度安排。

我国区域旅游合作机制的运行和实施

加强和突出政府在合作机制建立过程中组织、协调和引导的作用。实际证明,政府是区域合作关系的倡导者、区域合作政策的制定者、区域经济利益的协调者,在解决行政区划分割所主导的四大壁垒(区域障碍、市场障碍、交通障碍、制度障碍)方面起到了一个关键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加强和突出政府在合作机制建立过程中组织、协调和引导的作用,可从根本上打破地区封锁的格局,彻底改变各个行政区相对独立、各自为政的局面,为区域旅游合作营造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


政府应用政策手段对区域旅游合作给予鼓励和支持,比如,对区域旅游合作开发项目、跨区域的旅游企业给予政策倾斜、政策优惠、政策肯定。对于积极推进区域旅游合作的部门和领导的政绩评价也应通过量化指标予以认可,以鼓励区域旅游合作,保护区域合作,推动区域旅游合作。区域旅游合作过程中一些问题的解决,远远超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权限,需要政府的界入,即区域旅游合作不只是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事,应由政府领导亲自抓。
发挥旅游企业在区域旅游合作机制建立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促使合作与交换网络的形成。一般来讲,区域旅游合作主体有两大类,即旅游企业和政府。政府强调合作为社会效益,旅游企业更多地为经济效益。出发点不同,利益不同,但作为区域旅游合作中的主体,都应在合作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即区域旅游合作需要政府和旅游企业的共同努力。区域旅游合作既是政府行为,由政府协调、组织和引导,也是市场行为,由旅游企业的运作来实现经常性的具体合作。
各地之间的旅游企业和行业合作,是区域旅游合作的必要基础。旅游企业合作的基础是共同的利益,合作的目标是实现共赢,如果没有旅游企业的参与或旅游企业的积极性不高、对合作的反应迟缓,那么合作就仅仅停留在“宣言”和“协议”上,而不是共同制约的‘合同’文本上,更不是有关方面的具体行动上。区域旅游合作机制的建立并不只在于组织形式的设立,更重要的在于区域旅游合作机制的有效运行。
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去努力:政府的政策要充分反映旅游企业的要求,让旅游企业在这种合作中得到好处。要兼顾旅游企业的利益,调动旅游企业在合作中的积极性,通过确立景区、宾馆、旅行社等旅游企业的共同优惠制度和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引导和鼓励两地的旅游投资者携手合作,共同进行旅游资源和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为实现旅游区的真正无障碍提供保证;通过旅游企业的参与,完善协调机构的组织体系。区域内的旅游企业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加盟旅游合作协调机构,结成旅游企业联盟;深化旅游企业改革,整合旅游产业组织结构。通过推动在合作区域内有实力的旅游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旅游企业集团或旅游企业组织,合作区域内旅游企业之间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相互渗透,在区域范围内开展旅游企业联营、重组,如旅行社、饭店的集约、连锁、景区点经营权的转让和联合开发等,走大型旅游企业集团化、中型旅游企业专业、小型旅游企业簇群化的发展道路。
构建全方位的区域旅游合作创新体系。各地区区情的差异性要求运用创新的思维来解决合作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构建全方位的区域创新体系是加快推进区域旅游合作的持久动力源。区域创新体系应包括观念、制度、组织、体制等方面的全方位创新。而观念创新是其他方面创新的前提和基础。各旅游区域在合作的道路上应力求探寻新思路,结合各地区区情,在借鉴成熟区域旅游圈的经验基础上,找到适合各自区域合作的发展道路,取长补短,扬长避短,这样在全国才能真正形成各具特色的合作模式,发挥合作机制的长效作用。从根本上说,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可有效地解决制约区域旅游合作的各种障碍因素。如2002年“泛珠三角”针对区域旅游合作中的一大难题,提出的构建区域旅游客运网络的构想,就是创新的典范。

综上所述,区域旅游合作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构建完整的区域旅游合作创新体系的基础上,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的,既充分发挥竞争作用又兼顾公平的一体化区域合作体系,推动区域旅游合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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