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网 >> 工商管理论文 >> 企业研究论文 >> 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选择论文

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选择

作者:罗晓云 彭光良 李国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3-16
[摘 要] 产权制度是企业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内容,选择适于自身发展的产权制度是国有企业生存、发展和繁荣的基础。本文从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入手,剖析了传统国有企业在产权制度上存在主体虚设、边界不清、结构单一性、配置 凝固化等种种弊端,并在此基础上着重探讨了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选择及其创新目标。
[关键词] 国企改革;产权;制度;选择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经营状况不够理想,存在一系列问题,我们认为主要还是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缺乏活力,还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企业效益低下,亏损严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究其根源,则在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极大缺陷。因为,不同的产权制度,涉及到不同产权主体获得的权力和利益,能极大地影响企业和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对企业的运行机制起着具有决定意义的作用。所以,国有企业如何在产权制度上作出选择是从根本上改变国有企业困境的关键。

一、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历史变迁的回顾

在传统计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是政府附属物,“国家所有,国家经营”,国家对企业包供包销,统负盈亏,统一安排职工就业,个人分配实行大锅饭、平均主义。国有企业的各项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产权制度是一种封闭的、单一所有权制。针对这种现状,1979年开始的企业改革首先是“放权让利”,企业开始有了一定的自主权,比如财产使用权。但由于这一阶段的改革是在不触动企业财产关系的前提下进行的行政性分权、让利,产权制度并无实质性变化。到1986、1987年,企业开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承包制。这种“两权分离”的承包制在初期由于分配与企业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所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因承包制是在承认现有产权制度前提下的一种“两权分离”,虽然使产权的各项权利有了某些分离,但依此形成的企业财产经营权没有按照商品经济原则、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因而这种财产经营权实际上仍是一种行政性分权,传统产权关系并未改变。从1991年第二轮承包看,短期行为问题已比较明显地暴露出来。在这一时期,发展企业集团也被当作一条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增强企业活力的重要途径提出来,但由于在不触动产权关系、坚持“三不变”(所有制不变、财政上缴渠道不变、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组建企业集团,也只能是松散型的或是行政捏合式的联合体,企业集体功能和优势仍未发挥出来。
1992年出台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转换经营机制”成为企业改革热点。它明确了企业必须转换经营机制,政府必须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明确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该条例实施后,企业自主权逐渐落实,但同样未承认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只能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仍不可能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这一时期的产权制度与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仍然相差甚远。
从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国有企业才开始由“工厂制”改造成公司制,明确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这标志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

二、对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弊端剖析

1.产权主体虚设。国有企业资产名义上为全民所用,体现为政府代表全民进行国有资产的管理,而政府则由众多部门组成,这些部门都能凭借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干预,而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则无法问责,也无人负责,国家和企业之间的责权利难以对称,有权利的没责任,有责任的没权利。
2.产权边界不清。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但中央和地方的责权利长期不够明确,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经常产生矛盾和冲突。而在对企业的管辖权限上,不仅中央同地方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责权不明,部门之间同样存在职责、权限不明的问题,由此造成的各种干预大大降低了国有资产运营的效率。
3.产权结构一元化。传统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表现为单一的所有权,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终极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权能结构。实践表明,一元化产权结构的国有企业难以摆脱行政干预的困扰,而企业充满活力的重要前提条件是产权结构多元化,这也是企业充满活力的产权制度保证。
4.产权关系不顺。政府集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和所有权管理职能于一身,常常以行政手段干预企业。而企业由于不是真正的法人,没有法人财产权,自然就无法抵卸行政干预,因而也摆脱不了对政府的依赖关系。
5.产权配置凝固化。由于受产权关系不明、国有资产占有与使用的无偿性等不利因素影响,导致各部门、各地区追求资产占有最大化,争项目、争投资,不惜搞重复建设,造成资产配置上的极大浪费。加上缺少产权市场,条块分割并自成体系,产权流动受到很大限制,跨行业部门、跨经济区域、跨所有制的产权流动更是难以实现。

三、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选择目标

国有产权的弊端决定了国有企业不可能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从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实践中可以清晰地看到,无论是股份制改造还是国有股减持都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我国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事实上正处于瓶颈状态 ,需要有一个实质性的突破。而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国有企业改革实质上就是一个制度变迁问题。当前,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因此,欲以现代企业制度来改造现有的国有企业,就必须在国有产权制度的改革上有所创新,按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来改造传统的产权制度。
第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产权清晰。对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悖的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建立专门的国有资产授权机构,代表国家进行产权经营,从而使国有产权在与其分形式的产权对峙中得到强化,反映出独立的利益主体要求,使之与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适应。国家可以给国有资产授权机构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加强监督与约束,保证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确定到位。对于竞争性国有企业的管理,国家应在各级政府内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该级政府拥有的国有资本。各级政府国资委之间是独立的,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国资委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的代表机构将只对少数企业(一级持股公司)直接持股,对一级持股公司以下的多数企业,将通过多级持股形成所有权的“嵌套”关系,但不直接持有其股份。一级持股机构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份,应作为普通股对待,其公司机构的运作与股票的买卖一般不需要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对同一家企业,各级政府的国资委及个人都可参股,使国有股权分散在不同地区和不同行政级别的国资委手中,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避免某个国资委对该公司的行政干涉。对非竞争性的国有企业实行特殊法人制,即该法人的组织及有关关系(治理结构、业务程序、财务)不受或不完全受《公司法》或《民法》规范,而是针对其特点制订专门法律或法规来规范其行为。特殊法人企业的国资管理机构应设在该行业主管部门内部,主要由政府投资、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将其改造成国有独资公司。

 [1] [2] 下一页

论文搜索
关键字:国有企业 产权制度 选择
最新企业研究论文
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提升途径分析——以中国
企业员工知识共享激励机制研究探讨
国有企业混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人力资源管理促进企业绩效提升的探讨
试论企业绩效的优化管理
浅谈体育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
关于人力资源在企业中的合理配置与管理研究
互联网时代如何提高纺织企业的销售管理
新媒体在国有企业新闻宣传中的实践和思考
基于价值链的高新技术企业成本控制方法研究
热门企业研究论文
民营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与制度创新
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思考
中小企业营销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及其防范
我国高星级酒店服务质量研究
我国中小企业品牌战略实施研究
谈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人为本——论国有企业改革
浅析企业内部货币资金的控制与监管
国有大中型企业内部控制:问题、成因及对策
浅谈企业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