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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运用原则与问题分析

作者:吴秋玫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3-01


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归根到底是证据上出了问题:一是作为实体法意义上的刑事证据确实不足,无法开展证明活动;二是与刑事诉讼证明活动的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的理解和运用有关。在此笔者分析第二个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明标准的不同理解,可能导致相同案件出现大相径庭的处理结果,事实上,一个具体案件的事实或情节,其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是一个“是”与“非”的问题,而是一个合理程度的问题。如果每个案件都能结合其具体情况,运用具体的标准去全面衡量,实践中的疑案会大大减少,即使存在疑案,从无处理或从轻处理的合法性与准确性将更高,同样一个事实在适应法律的过程中就不会出现大相径庭或截然相反的结果,因此而导致的不必要的纷争也就会大大减少。当然“疑案从挂”的作法不可取,因为如此放弃证明责任,是司法失职。

(四)证人证言运用效力的缺憾。证人证言运用过程中的弊端之一就是不传唤证人出庭作证,而往往只在法庭上宣读其中的某一“节录”,这种做法很难判断证言中是否有虚假不实的情况存在。当证人证言出现了真伪虚实交织难辨的时候,证人又不能当面澄清,严重地影响证言的证据效力。尽管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都存在或多或少的证人证言,但由于目前证人出庭的比例太低,致使有关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证据类型在运用效力上大打折扣。

三、需要构建与完善的证据运用原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证据的范畴,存在两个方面的理解: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的证据材料都是非法证据[3];二是非法证据是指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以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的证据[4]。而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也存在两种意见:一是绝对排除,即凡不符合实体法、程序法中有关证据规定的证据材料(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一律不得用作定案的根据;二是相对排除,就是一般只排除以刑讯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言词证据(包括被告人的口供和证人证言),而对由言词证据提供的线索又查获的赃物罪证,则一般不予排除,允许将其用作定案的根据[5](P6)。如何界定非法证据的内涵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是立法过程中的一个技术难题,应当慎重考虑。但是,一旦确立了该规则,实践中如何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许多难题将迎刃而解:一是各种证据的取证规则、运用程序将会得到遵守;二是非法讯问、非法取证行为将在更大程度上得到遏制;三是秘密性、技术性手段获得的证据的作用将得到明确;四是口供与其它证据的证据效力也将更加具体。总而言之,只有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办案人员明确了哪些是非法证据,如何排除非法证据,才能提高证据运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在法庭以外所作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说,不得以书面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代替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庭作证[6]。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实质是“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定案”的基本精神所在,也是“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用作定案根据”的具体保障。该规则的确立,将从内容上赋予查证属实的证据以定案根据的效力,实现客观事实材料向定案法律证据的质的转变;从形式上强调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基本程序,即经过法庭举证、质证和认证后,言词证据方可确定用作定案的根据。当然,在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到例外情况,这也是立法技术必须解决的问题。
(三)最佳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就是原始证据优先于派生证据的规则[7],也就是说,在证据的运用过程中,原物、原件优先,相对于复制品、副本、传闻等派生证据而言,原始证据是最佳证据。根据该规则的要求,刑事诉讼的举证人应当出示物证原件或出示、宣读书证的原件,只有理由充足时,比如原物已经被灭失或不宜搬运、不宜保存或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调取原件确有困难以及存在其他正当理由时,在证实派生证据具有关联性和真实性的基础上,派生证据方可采用作为定案的依据。最佳证据规则的确立,一是将改变长期以来办案人员依赖人证而对现场物证重视不够的现象以及对物证材料提取、保存、移送不合法、不科学、不规范的状况。保障“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其它证据确实充分即可定案”原则的实现更具有现实可能性;二是促使办案人员及时、快速地发现、收集、固定原始证据,严格遵守对痕迹物证提取和采用的法律规范,使“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落到实处;三是促使办案人员更注重现场勘查和物证、书证提取过程中技术力量的参与和科技手段的运用,保证提取、呈现证据材料的原物、原貌,或者即使要形成派生证据,如复制品、照片、录像、书证副本、复制件等,也能保证足以反映原物的真实状况与特征,使得证据“查证属实”原则的实现更具有科学途径和法定的程序,让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得到充分体现。
实际上,有的学者还提出了其它一些与证据运用有关的证据制度的构建问题,如建立合法性规则、任意性规则、相关证据规则、真实性规则、补强证据规则和证言豁免规则等等。笔者认为,现行的证据原则和学者们从不同角度与层面提出来的需要构建的诸多原则在内容上有不少重复交叉、互相渗透的内容。因此,我国在借鉴外来证据制度的时候,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这些原则进行梳理与整合,从而构建与完善符合我国实际的证据运用原则体系。

[参考文献]
[1]崔敏.关于证据立法的若干问题[J]. 公安大学学报, 2002,(2).[2]孙长永.刑事诉讼证据与程序[M].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3]杜世相.刑事证据运用研究[M].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4]李学宽.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J]. 政法论坛 1995,(2).[5] 张惠芳,管晓静.非法证据的法律效力探讨[J]. 政法论坛, 1999,(4).[6]王伯庭,陈伯诚,汤茂林.刑事证据规则研究[M]. 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7]江伟,邵明.关于我国制定统一证据法典的思考, 证据学论坛第八卷[M].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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