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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变法与古希腊罗马社会改革之比较

作者:杨师群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2-04


那么,战国时期的民众为什么不可能像西方平民阶级那样为争取平等权利而进行艰苦的政治斗争呢?其原因似乎是多方面的,然而最根本的因素是两者处于完全不同的经济结构之中:西方的平民阶级处于已经颇为发达的私有制经济之中,大多数公民都是一定生产资料的私有权者;而战国时的民众则处于国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经济结构之中,绝大多数人民只是国家共同体的附庸(注:参阅拙作:《从云梦秦简看秦的国有制经济》,《史学月刊》1995年第4期。)。要知道,财产私有权不仅是民众个人的经济权利,更是一种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它是人们进行政治经济、法律文化诸社会活动的核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前提,如果没有独立自主的财产权,那么其他权利都将是空谈,同时也使人们的权利意识极为淡漠。
中国古代从三皇五帝的酋邦制度,发展出夏、商、西周的宗法分封制,其礼制等级森严的千余年统治,把人们的头脑与视野局限于一种以君主所有制与贵族等级分享制为基础的经济框架中。到春秋战国时期,君主进一步收夺贵族的权利,走向诸侯国所有制的历史道路。它一方面使根深蒂固的君主制走向更为残暴且加重奴役的专制统治,另一方面也使人们基本不知道自己应有一些什么样的基本权利需要维护,就是说既没有天赋人权的平等意识,更不懂得如何去争取其应享有的各种生存权利。就是在所谓“百家争鸣”的文化繁荣中,依然反映出当时人们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存在的一系列局限。(注:参阅拙作:《论先秦政治思想的主要局限与影响》,《学术月刊》1996年第7期:《论中西早期法律思想的异质内涵》,《法学》2000年增刊。)
我们知道,战国时的秦、魏、齐、楚诸国都普遍实行授田制,学术界已有许多论述。《银雀山汉简·田法》所反映的齐国授田制最为典型:“三岁而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地美亚(恶)均之数也。”谓国家授农民之田,三年更换一次;因田分上、中、下三品,故十年方“毕易田”,其中美恶之田均得授耕一遍。(注:《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一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49-755页。)同时,国家的官营工商业也占据着无可争辩的主导地位。(注:参阅拙作:《从云梦秦简看秦的国有制经济》,《史学月刊》1995年第4期。)在这样的经济结构中生活,人民在获得其生存的物质资源上必然只能仰国家之鼻息,造成个人对国家的过度依赖,无法培养出根源于保护个人私产权益,从而发展出政治方面的平等权利意识,也就不可能为此进行艰苦而有效的法权斗争。
战国时代的平民只是一个相当松散的阶级构成,约可分为国家自耕农、私营工商业者和士人诸阶层,在君主统治体制之中,各阶层有着各自的生活方式和价值目标,很难形成一个有统一斗争目标的整体力量。自耕农从属于国家,土地由授田制而来,《汉书·食货志》中对其生活状况算有细账,还有其他杂赋、徭役也相当沉重,既然日子艰难,便出现一些农民放弃本业,流入城市转入工商行业,少数有条件者开始走文学、游说、军功、游侠之路。所以,自耕农的上层出现一种分流的趋势,主要从上述几个方面去寻求出路。

私营工商业者从春秋后期开始出现,战国时期已相当活跃,随着从业人数的增加,可以说逐渐形成了一个新兴的私营工商业阶层。其利用当时社会转型统治松弛之机,发展商品经济,应该说已积累起一定的经济实力。其代表人物虽然在纯经济理论方面已达一定水准,乃至自成体系,但在传统与环境的影响下,政治方面始终缺乏参与意识,也没有产生有关商品经济秩序、保护私有产权,以及为本阶层民众要求平等政治权利的思维概念,其局限是相当明显的(注:参阅拙作:《东周秦汉私营工商阶层述论》,《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2期。)。
士人即文学、游说、军功之辈,可分“正身之士”与“仰禄之士”,前者虽或有“从道不从君”的理念,然往往很难得到君主的重用,时或颠沛流离,坎坷一生。后者追求荣华富贵,不择手段地讨好君主,以谋取私利,这种人占了士人中的大多数。然而他们并非新兴的地主阶级,“军功官僚基本没有自己独立的私有经济,其经济来源主要是国家分发给的俸禄及一系列特殊待遇,……该集团的经济只在国家财政统筹运转模式中处于附属地位。其经济地位,更加强了它对君主的依附性。”由此更进一步出现了“食其禄者死其事”这一誓死效忠君主的观念,使其逐渐成为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驯服工具(注:参阅拙作:《试论战国军功官僚集团》,《中国史研究》1993年第4期。)。
当西方古典古代的平民阶级在为争取平等权利而与贵族进行了艰苦卓绝、坚持不懈的政治斗争之际,战国时代的平民却还根本没有这种平等的权利意识,为了寻求出路,其上层佼佼者往往投向君主的怀抱。而当诸侯国君主要求加强专制集权统治之时,极端君主派的法家人物和军功官僚集团便成为其变法的中坚力量与社会基础,他们虽然也与旧贵族进行斗争,但其目的却只在维护以君主为首的一小撮统治者的利益。两者改革的目的和性质既然南辕北辙,其内容、成果及其对人类社会的深远意义便自然也大相径庭。三
古希腊罗马的社会改革给人类留下宝贵的遗产:主要是其民主共和制度的雏形及其运作实践,及以民法为其精华的罗马法的不断丰富。“民主”这个词的起源,是古希腊人用来形容自己国家政治制度的,从古典作家的用法来看,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以及给予人民以最高权力。这一付之实践的理想来自二三千年前的西方古典古代的民众,确是一件极其了不起的大事。当然,其民主共和制度初创之时,存在许多缺陷与局限也是不可避免的,然而这并不妨碍我们正确评价其所取得的伟大成就。
一般认为,由于奴隶、外邦人与妇女都没有政治权力,所以它只是在少部分居民中实行民主,同时上层阶级享有比一般民众更多的权利。如在伯里克利时期,雅典有人口约31万,其中奴隶有11万,外侨3万不到,公民有17万余人,公民中妇女和儿童不享有政治权利,这样享有民主权利的成年男子才4-6万人左右,仅占全部人口的1/6。所以国内的一般教课书与世界通史之类,大多仍以此而取各种批评态势。其实无须对古人过于苛求,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在二千五百年前的城邦国家中,能有占1/6人口的数万公民得到民主的政治权利,便已是一个十分伟大的事业!张中秋指出:“如果考虑到历史的因素,那么这个比例在古代世界中当是独一无二的。我们可以这样说,正是由于占有总人口1/6的人享有了民主权利,才使雅典国家与古代其他特别是东方的国家严格区别开来,也才使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法具有了民主和法治的精神。……它已在思想和传统上为后来所有类型的西方民主和法治奠定了基石。”(注: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8页。)
古典古代政体的特点是尽量排除个人独裁专权。雅典五百人会议的主席团,每年由十个选区轮流组成,主席团设主席一人,相当于形式上的国家元首,每天早上抽签决定,任职一天,不得延长,不得连任,以至于有人说雅典每年有三百个元首。克里斯提尼时代,公民大会实行的“贝壳放逐法”,规定对于危害公民自由和现行制度的人要予以放逐,主要即用于防止个人专权的措施。亚里士多德称:“制订此法是由于对当权的人发生怀疑而起,……也被用来驱逐任何其他威势太大的人”(注: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第26-27页。)。并逐步出现一整套相互制约的政治权力机构,雅典甚至已经出现了三权分裂政体模式的雏形。
在雅典,公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而在罗马,则往往是元老院拥有最高权力,就民主程度来说,罗马要逊于雅典。罗马政治机构中最具个人权力色彩的官职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设立的独裁官,他实际上是从两名执政官中产生,由元老院任命而不是选举产生,集军事与行政权力于一身,但这种职位是临时性的,一旦紧急情况结束,其职权即告终止,任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只是到了罗马帝国形成的前夕,独裁官的权力才急剧膨胀起来。总之,就罗马共和国整个政治结构而言,没有个人专权,平民也基本取得与贵族较为平等的权利。尽管元老院权力很大,毕竟“百人团民众会议、部落民众会议和平民部落会议具有三重性质:选举、立法和司法。”(注: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8、148、267、153页。)尤其是决议对全体罗马人都有约束力的平民会议。所以罗马共和国完成的是一种被摩尔根称为“半贵族政治、半民主政治”的国家制度(注:摩尔根:《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36页。)。

虽然选举制往往被贵族操纵,尤其在古罗马“财富在百人团民众会议中占有决定性分量。”“虽然一切具备条件的市民均可以要求取得官职,但实际上这些官职都势必只在有限的家庭中沿袭,这些家庭逐渐形成一个狭窄的领导阶层,形成一种新的贵族政治。”然而,重要的是国家官员必须由民众会议直接选举,且受民众监督与对民众负责这一系列制度的滥觞。伯里克利时代,实行了官吏公职津贴制,使下层公民被选上官职由“可能”变为“现实”,得以真正参与国家的管理。亚里士多德说:“因为人民有了投票权利,就成为政府的主宰了。”(注: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第12页。)话虽说得漂亮了一些,但至少选举制度所反映的社会进步,这在古代世界中是独一无二的。
对官吏的监督制度也颇为严密。在雅典,官吏从当选到卸任,总共不过一年时间,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他首先要接受资格审查,以执政官为例,其任职资格先由五百人会议审查,发现问题,就要提交法庭裁决。其二是信任投票,在五百人会议的每一个主席团任期内,公民大会都要对执政官和将军举行信任投票,看其是否称职。如果多数公民对某一官员投不信任票,他就得去法庭接受审理。由于主席团为十个选区轮流组成,任期各为一年的十分之一,所以一年中就有十次这样的信任投票。最后是卸任检查,每个官员任职期满,都由专人(查帐员和助理员)对其在职期间的行政活动和经济帐目进行审查,如发现有违法行为,就送交法庭裁决。在罗马,“执政官在任职期间是不可侵犯的,但在任职结束后,他重新成为普通市民并对他担任执政官职务期间的行为负责,对他所做的侵害私人权利或国家权利的事负责。”(注: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8、148、267、153页。)
雅典的最高法庭叫陪审法庭,其审判官叫陪审员,由三十岁以上公民抽签产生,任期一年,不得连任。大部分是中、下层公民,每五百人组成一个审判庭,共有十个审判庭。至于每个人到哪一个审判庭,审理哪一个案件,都由临时抽签决定,最后投票表决当事人诉讼的胜负。这样的法庭运作较为廉洁公正,因为陪审员评判案件,除本城邦的法律外,就主要凭自己的良心,而无须慑服任何其他权威。古罗马有“向民众申诉”制度,或称上诉权法,如果对执法官的判决不服,公民可以向民众大会上诉,最后由民众大会作出有关裁决。它“使执法官治权中固有的处罚裁量权受到限制”,“被罗马人视为对市民自由权的最高宪法保障”(注: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8、148、267、153页。)。当然,其司法民主制度初创时期也演绎出一些冤案,但无须以此来全盘否定此司法民主制的历史意义。
虽然说,要求全体公民在政治权力上一律平等的理想是难以做到的(按:就是在今天也做不到),但西方古代社会毕竟将它作为理想提了出来,且在付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创造出一些有关制度与法律,不管其民主制完善程度如何,这就已经是了不起的成就,它还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创造出灿烂的多元文化成果。古典古代的民主政体也一直在相当艰苦地与僭主、寡头政治相抗争,道路极为坎坷,如雅典出现过四百人政府和三十僭主的残暴统治,最后还是被强权所摧折,罗马共和国也终被帝国取代,但它的生命力终将至近代重放光芒!
在战国变法中我们看到,魏文侯在改革中能礼贤下士,不拘一格延揽人才,以翟璜为上卿,李悝为国相,西门豹为邺令,吴起为西河守,乐羊为大将,……使国势蒸蒸日上,一时雄冠海内。齐威王在改革时也同样重视各式人才,用邹忌为相,田忌为将,淳于髡主客,孙膑为军师,尤其是设立稷下学宫,招揽饱学之士,使其进退自由,一时“群臣进谏,门庭若市”,也使国力激增,强于诸侯。它给后人留下了在君主“人治”统治模式下一些颇为诱人的景色,这种“人治”经验虽也可套以“开明”、“仁政”之桂冠,然其不存在丝毫的“民主”制度之内涵,而终被纳入专制统治的轨道,成为其特定时期的一种补充,只能昙花一现而没有多少生命力。在逐步建立起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中,君主开始独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立法、司法、监察等大权,直接导致秦代“皇帝”制度的产生。皇帝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专断一切的权力: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主要由皇帝任命,并必须无条件地效忠于皇帝,按皇帝的命令办事,而皇帝却几乎不受任何权力、法律的监督或约束。以皇帝独裁专权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官僚政治制度,成为中国古代持续了二千余年漫长岁月的稳定的统治结构模式。
在君主专制日益残酷统治之下,民众不要说批评君主,就是议政的权利都是被剥夺的。考核官吏的“上计”制度,也只是向君主负责,决非受民众监督,更无须民众的信任投票。朝廷专门设置的有关监督机关,监视的是全国民众乃至百官,直至进行残酷的杀戮。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主要为皇帝的爪牙,震惊天下的坑儒惨案,便是由御史一手承办的,实质上成为进一步加强君主专制统治的工具。在法家实行“轻罪重刑”统治政策之后,民众完全被残酷的法网所控制。
战国变法以完备君主专制政体为其主要宗旨,在宗法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用峻法酷刑贬压民众的社会地位,不存在一星一点的民主共和制度的有关因素,从而中国古代没有一个人懂得什么叫“民主”!所有的人,只要一生下来就是君主的子民,非但没有独立的人格,且其人性被专制统治极大地扭曲,个人的创造力被不断限制与扼杀,在统治松弛的缝隙中产生的私有工商业和市场经济因素,也不时受到残酷的打击与取缔。以后出现的所谓汉唐盛世,主要是吸取乱世教训,采取调整部分统治政策的结果,这类调整是浅表性的,“盛世”也是短暂的,根本不能扭转它一步步走向专制深渊的发展趋势。
中西上古社会完全不同的政治改革道路,不但反映出各自社会组织、政治技术诸方面的殊途,而且还显露出人们价值取向、人格神韵方面的迥异。在古典古代社会残酷的奴隶制表象之下,旋转着一个承认“人”(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合理内核,人们开始追求每个自由民平等地位的社会理想,实践中采用民法(罗马法)进行统治与调节;而中国古代社会在强化国家共同体的号召之下,以君主为轴心的统治者为至高权威,决不允许有些微的违忤与怀疑,通过不断放大刑法的残酷性来维护其专制统治,走向一种普遍的奴隶制。这一段早期历史道路,其所创制度中所隐含着的精神文化内涵,给两者社会日后漫长的发展历程的影响,几乎是决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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