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务会计模式选择之我见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3-19
三、 社会环境决定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不应“过度分离”
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适应我国企业到美国等境外上市的需要,我国参照美国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制订了完善的会计准则,2006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已基本与国际接轨。但我国的会计和税收环境与美国有很大不同,我国税务会计模式不宜采用美国那种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互独立的财税分离模式。
我国所处的会计环境更接近于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政府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重大作用。我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制度的制定,分别隶属于不同职能部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具体制定者为财政部会计司,通过《企业会计制度》、《具体会计准则》等会计规范对财务会计的理论和实务加以规范,而没有美国那样主要通过民间机构制定会计规则;税收法规的制定者主要为国家税务总局,通过颁布《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加以规范;而《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都需要经过全国人大通过。可见,我国财务与税收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它们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既有可能也非常重要。
我国目前的企业会计核算水平普遍不高,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我国尚未形成完整和系统的税收体系,税收监管体系不完善,税务部门税源监控和税收管理手段有限,在这样的情况下,税法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过度分离”,给所得税的征管带来很大的困难,纳税人也很难准确把握。“过度分离”只会带来征管的过分复杂,从而加大税收成本;增大企业的人工成本、簿记成本和协调成本等成本。而控制会计收益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符合广大财务会计人员的传统习惯,也简化了应纳税所得的计算,有利于税收征管。
税法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过度分离”,还将使我国面临税收主权的严峻挑战,尤其是反避税领域。在我国,仅在华外企的避税行为一项,就导致每年300多亿元人民币的税收损失,这约相当于2005年中央财政收入(17260亿元)1.74%,若加上国内企业的避税行为,数字将会更加惊人。实行反避税策略,关键是通过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来实现,即根据会计研究得到的税务筹划经验分析税收法规的缺漏,进而修订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加强两者的协调统一,依靠会计制度向税收部门提供反避税信息,从而支持和加强税收法规的效力,如此周而复始形成一个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间的协调统一的循环。在我国仍未形成系统有效的税收体系及反避税规程的情况下,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过度分离”,将削弱税法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保护和监管,增加企业规避税收监管的可能性,加大国家反避税工作的难度。
四、我国应选择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协调发展的混合模式
由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我国税务会计模式不宜采用英美那种财税分离的模式,也不宜采用法德那种典型的财税合一的模式,而应当选择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协调发展的混合模式,即应当是在认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存在一定差异的基础上互相吸收彼此的合理内核,互相借鉴,更好地发展和完善自己,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而不应无限夸大两者间的差异。这种混合模式与日本的混合模式也不同,不应仅仅是单方面的依据税收法则对财务会计进行协调,而应强调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相互协调发展。
结合目前的情况来说,由于这几年我国会计改革的步伐较快,2006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已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而会计国际化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也是我国发展的需要。因此,目前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应借鉴国际惯例,从保护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出发,从更高层次地体现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社会成员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科学结合的需要出发,税法要主动向会计准则靠拢,有限度的允许企业进行职业判断和会计政策选择,逐步采纳会计准则的一些精神,允许企业采用快速折旧法,许可各种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以减少业务差异、降低纳税人的核算成本。还要改变纯粹为纳税需要而明显违背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的一些会计处理方法,如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和补充规定等。另外,对于我国会计处理还不规范、甚至存在规制空白点的业务类型,首先要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的建设,并同时考虑与税收的协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