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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伪证泛滥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杨硕立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4-23

  四、防治民事伪证行为的措施对策

  伪证现象的大量存在,严重干扰了司法正常活动,影响了法制社会的进程,极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针对当前民事诉讼中伪证行为严重破坏民事诉讼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的现象,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对策:

  (一)建立民事伪证预防制度。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对当事人负有真实义务的直接体现。因此,当事人不提供伪证和证人如实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为了预防伪证行为,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我国80%的人口农村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出具伪证带有盲目性,或者私心杂念,根本不知道其危害性及违法性。因此,有必要将提供伪证的法律后果在诉讼时明确告知当事人。

  (二)推广宣誓制度。“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同样宣誓也必须被信仰,否则也就被形同虚设。在诉讼程序中,对证人作证前采用宣誓制度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这已经为世界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所证明。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3条规定,证人作证前要通过宣誓或虽不宣誓但以某种旨在唤醒证人良知和加深证人责任感的方式进行;日本民事诉讼法要求在宣誓书中必须说明证人是本着良心作真实陈述的。在我国历史上也有宣誓的习俗,现实生活中有关党团组织、公务人员仍保留了宣誓仪式,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法院也作了多年的探索。所以实行这项制度有一定的历史和现实基础。虽然中国式宣誓的约束力还远不及西方国家,且在我国这样一个“法律至上”的国度,誓言能否约束心灵还是一个争论较大的话题,但证人作证前,向法庭宣誓保证至少可以引起证人本身的重视,强化证人作证的严肃性和法律制裁的警戒性,增强证人的责任感。而且,规范而庄严的庭宣誓形式能够使证人意识到作伪证的严重后果,加深其作伪证的心里恐惧感,从而唤醒良知和潜在的正义感,预防伪证的发生。针对目前我国证人作证的责任心、义务感不强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在立法上制定出相类似的规范措施,将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和随意供证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强制”推广宣誓制度。

  (三)完善有关立法。在强调证人作证义务的同时,也要对证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切实的保障。一是进一步完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保护等权益保障方面的立法。要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作出相关立法。为了使证人有彻底的决心作出真实的证言,就必须在作证期间由国家的强制力作保障,使证人在感到外在威胁的来临时,能够据此及时请求有关机关的保护,确保证人及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解决出庭证人的后顾之忧。二是完善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得扣发证人工资、奖金等,以解决证人作证的经济顾虑。其次,应明确证人作证费用的补偿办法。由当事人承担该方证人的费用,可由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然后由法院转交证人。三是确保证人因为作证所产生的其他损失应得到足额的赔偿。这里的其他损失主要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其他经济损失。从证人及其近亲属所受到的冲击的形式来看,他们有可能在同时在精神上和经济上受到损失,而只要这种伤害和损失是与作证相关联的原因引起的,就应当获得赔偿,以提高证人出庭作出真实证言的积极性。四是明确证人保护的责任机关,在诉讼前、诉讼终结后和侦察阶段,证人保护机关分别为就近公安机关和正在着手侦察的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起诉阶段,证人保护机关为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在诉讼开始至诉讼终结阶段为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通过以上措施提高证人出庭率,确保直接言辞原则落到实处,减少书面证言,从而减少证人伪证现象。

  (四)健全伪证制裁制度。一是健全对伪证当事人的制裁制度。首先,在适用制裁措施时,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情形适用:①民事责任。伪证行为是一种较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故可对行为人施以罚款、拘留。北京市法院早在2003年就为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开出了第一张伪证罚单。另对判决前的伪证一般可从轻处理,重在教育,可采用训戒,具结悔过等民事强制措施。②行政责任。对伪证行为人,人民法院可根据其弄虚作假的具体情况,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议其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③刑事责任。如上述曹某伪造毁林证据一案,其因提供伪证而造成了较严重的后果,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就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对伪证证人也要适用保护措施。作伪证固然为法律所不容,但问题是在诉讼还没有开始或正在诉讼中,所有的证据还没有通过法庭的认证时,即证人还未被判定作了伪证之前,他同样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一则防止关键证据的流失,使钡有责任的保护机关不能以此为借口推卸责任。

  再则,此举可以让“准伪证者”感受到以法院的人性化和法律的权威性让伪证证人及时悔悟,作出真实的证辞。二是建立对法官的“制裁”制度。当前对伪证制裁不力虽然有诸多的客观原因,但与法官本身怠于追究也有很大关系,如有的法官对伪证行为打击不力,淡化了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处罚措施,即使查出了伪证,也只是批评了事,从而助长了伪证行为人的嚣张气焰,另外有的审判人员怕麻烦或为了及时结案,往往习惯主观臆断,对证据随意取舍,跳过出证——质证——认证的法定环节,从而多易出现纰漏,让伪证者有机可乘。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对法官履行伪证查实职责的制约机制,以提醒法官引起重视,将对伪证的打击视为一项重要职责,对审判员该作为而不作为,审核证据不力而导致错误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杜绝审判人员为作伪证者开绿灯的现象。

  (五)加大道德约束力度。一是加大对伪证者的道德警示力度,对制造伪证者公开曝光,在法院的公告栏中,刊出其照片和作伪证的情况、受到处罚的情况,利用公众的监督和舆论的压力,使其感到耻辱。这样也可以对其他有作伪证想法的人起到警告作用,让其及时打消“伪证”念头。二是对伪证者建立专门的诚信档案。我们可以借鉴工商登记部门、银行业对不良信用人建立专门档案的做法,在审判活动中,为伪证者建立诚信档案,对于再次作伪证的人要加重处罚,同时也可将相关信息发送给相关部门,提示对其之警戒,从而让作伪证者承担人格信用风险,起到威慑作用。三是向伪证者所在单位发司法建议书。作伪证者往往会顾忌其在生活、工作环境中人们的评价,这可以起到多方面监督和防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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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民事 诉讼 伪证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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