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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事行为的无因性问题

作者:李锡鹤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4-23

  (二) 授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

  在法学史上,代理曾被认为系基于委任、雇佣、合伙、承揽等契约而发生,代理权之授予只是这些契约的外部关系。1958年第42届德国法学家年会上,Hans Dolle教授在其著名演讲《法学上之发现》中指出:“Jhering首先阐明代理权与委任的区别,Laband则强调此二个法律现象彼此间的独立性。”Hans Dolle教授在演讲中,把Laband的理论置于法学上各发现之首。学术界称Laband的理论为“法学上的一大发现”。然而,对Laband的理论的这一评述是不确切的。

  Hans Dolle教授在文中指出:“我所指的是Laband于1866年在《商事法杂志》上发表的论文中所论述的‘代理权授予及其基础关系之区别’。简言之,也就是代理权授予及委任的区别。”

  需要指出,发现授权行为和委任的区别,与“发现”授权行为和委任“彼此间的独立性”,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情。实际上,后者是不可能“发现”的。民事行为的效力由法律规定。因此,如果存在委任之契约行为和授权行为两个行为,授权行为是否独立于委任行为,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可能被法学家“发现”。换言之,授权行为的独立性问题是一个价值问题,不是一个事实问题。在法律对授权行为作出规定以前,关于授权行为的性质,正确的表述可以是:授权行为是否应该独立?而不能是:授权行为是不是独立行为?

  民法学界现在普遍认为授权行为是独立行为,但民法学界却争论授权行为有因还是无因。这是由于对民事行为的独立性存在误解。如果授权行为是独立行为,这是由于法律规定授权行为无因,因此不再存在授权行为可能有因的问题。授权行为之所以可以发生有因无因的争论,是由于授权行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法律既可规定其有因,也可规定其无因;换句话说,法律既可规定其不独立,也可规定其独立。

  代理之基础契约又称代理之基本法律关系。通说认为,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不是基本法律关系的外部效力。但授权行为常伴有基本法律关系,这样就发生了所谓授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当基本法律关系不成立、无效、撤销或终止时,授权行为是否有效?对此,学者们有绝对无因、相对无因、绝对有因、相对有因等多种答案,一些法典的规定也不相同。

  代理之基本法律关系和代理关系是两个法律关系,前者不包含后者。发生基本法律关系的合同通常不包含授权条款,但也可以包含授权条款。包含授权条款的合同应具有相当于授权证书的效力。在此类合同中,授权行为构成要件不变,仍是单方行为。

  所谓授权行为有效,指行为人可在所授权限内为代理行为。而所谓行为人可在所授权限内为代理行为,指该代理行为之法律效果由本人承担。因此,授权行为之是否有效的问题,最终归结为由谁承担所授权限内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问题。

  为保护相对人利益,代理行为如符合民事法律行为要件,该代理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因此,所谓授权行为之有因无因问题,其实是在相对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本人和行为人谁承担行为效果的问题。代理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三方关系,三方法律地位平等。第三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而与行为人为法律行为,总是由于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已获本人授权。为保护相对人利益,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效果。因此,授权行为应是绝对无因。

  作一小结:两种法律关系的存在,是发生两种法律关系的独立性问题的原因,不是两种法律关系的独立的原因。授权关系不同于基本法律关系。这是授权行为无因性问题发生的原因,不是授权行为应该无因的原因。授权行为应该绝对无因的原因是保护相对人利益。

  (三)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问题

  在票据理论中,对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也存在误解。通说认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和独立性有不同的含义: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于原因关系。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指同一票据上各票据行为的效力相互独立。

  这种区分缺少根据。民事行为之所以独立,就是由于该民事行为无因。因此,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只能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所谓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指法律规定票据行为不因原因行为无效而当然无效。票据行为包括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应该包括两个内容:(1)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于票据基础关系;(2)各票据行为的效力相互独立。前者是票据行为的原始无因性,后者是票据行为的相互无因性。不能仅称票据行为的原始无因性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而称票据行为的相互无因性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注释:

  原文载:《法学》1999年第11期。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271-272页。

  梁慧星:《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

  梁慧星:《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

  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梁慧星:《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

  梁慧星:《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7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184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184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184页。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140页。

  转引自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册,第7页。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280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第218页。

  转引自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册,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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