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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国际工程合同的发展趋势——反思中国工程合同的发展趋势

作者:黎广军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4-23
摘要:传统观点认为工程合同双方的利益必然是对立的,必须由第三方工程师独立、公平、公正地执行合同。如今国际主流观点认为工程合同双方存在共同利益,完全可以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协同工作,互信互惠,以达合同共同目标。文章阐述了当前国际工程合同的这种发展趋势,并简介了2000悉尼奥运会的C21合同和香港工程合同的发展。文章认为目前我国工程合同的发展趋势是追求公平,而有些“公平”规则激化了矛盾冲突。

  关键词:工程合同; 合作伙伴关系; 国际; 发展; 趋势

  工程合同在建筑市场中占据中心地位,它体现了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惯例,规范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决定了建设模式,领引着建筑市场的发展方向,因此工程合同范本的编制非同小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 就是通过颁布FIDIC合同条件,规范了国际工程市场的规则和惯例。英国是现代工程合同的发源地,近年取得了许多新进展。本文探讨了部分英国法地区工程合同的发展情况,其余地区可见一斑。

  1 英国的工程合同

  1.1 JCT合同

  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RIBA,Royal Institute of British Architects) 1902年编制出版的《建筑合同标准格式》(Standard Form of Building Contracts 香港译“建筑标准合约”)是世界上第一部房屋工程标准合同,在英联邦地区有很大影响。该合同后来以1931年成立的“联合合同审理委员会”(JCT,Joint Contract Tribunal) 名义发行,因此一般称为“JCT合同”。JCT由8个机构组成,包括皇家建筑师学会、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咨询工程师协会、物业主联盟、专业承包商协会等。

  JCT合同实行建筑师和测量师的“双监理”,例如,建筑师审批工期索赔,测量师审批经济索赔。JCT合同有带工程量清单、不带工程量清单、带近似工程量清单、承包商设计、总包、分包、管理承包等版本,最新版本为2005年的JCT05.JCT有一个2页纸的无法律约束力的“合作伙伴关系宪章”(Partnering Charter)。

  1.2 ICE合同和NEC合同

  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主编的《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在国际上有很大影响,FIDIC合同的原型就是ICE合同。ICE合同只设工程师而不设测量师,于1945年发行第一版,最新版本为1999年第七版。参与编制的有英国土木工程承包商协会(CECA)和英国咨询工程师协会(ACE)。

  ICE还编制了“新工程合同”(NEC, New Engineering Contract)。NEC主张从对立转向合作以实现合同目标,不设工程师但增加了争端裁定制度,引入了里程碑付款方式,开创了以简洁语言撰写标准工程合同的先例。这些做法在国际上有很大影响。1991年NEC发行试用版,1993年发行NEC1,1995年发行NEC2,2005年发行的NEC3合同家族达23种。NEC是组装式合同,有6个主选项A~F,次选项有20多个,例如X12—合作伙伴关系、X20—关键履约指标(各方合作缩短工期10%、节约水电20%、减少工伤50%,如此等等)。

  2 FIDIC合同的发展趋势

  1957年,FIDIC在ICE合同基础上编制出版了第一版红皮书《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历史上FIDIC一直强调工程师的独立、公正,1987年第四版红皮书还增加了“工程师要行为公正”条款(第2.6款)。

  在ICE的NEC合同影响下,1995年FIDIC首次出版的橘皮书《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只设雇主代表而不设工程师,引入了里程碑付款方式和争端裁定委员会(DAB,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DAB由一人或三人组成,合同争端首先提交DAB作出决定,此后28天内一方可将其不满通知对方,然后将争端提交仲裁,否则DAB的决定将变成有约束力的终裁。目前,FIDIC 合同系列都设有DAB制度。

  1999年出版的FIDIC新红皮书和新黄皮书的第1.1.2.6款明文规定工程师是雇主的人员,首次否定了工程师的独立地位,并且取消了旧红皮书和旧黄皮书的“工程师要行为公正”条款。1999年首次出版的FIDIC绿皮书《简短合同格式》采用简洁语言编写,不设工程师。同年首次出版的FIDIC银皮书也不设工程师。

  3 澳洲合作伙伴战略的C21/GC21合同

  1992年,一个专门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揭露澳洲新南威尔斯州建筑业存在腐败、敌对、不守约、工程低于标准等情况。州政府决定彻底改革建筑业。

  最初,各方只签署一个无法律约束力的宪章,答应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协同工作,避免争端,以达共同目标。1996年政府将无法律约束力的合作伙伴关系提升为战略性的合作合同关系(Co-operative Contracting),并颁布了《建筑业行为规范》、《建筑业投标规范》、《C21施工合同》等一系列规范。合作合同关系有三大支柱:(1) 最佳行为承包商(Best Practice Contractors);(2) C21施工合同;(3) 全面的承包商履约报告制度。私人部门也采用这个安排建立合作伙伴战略联盟。

  政府建立了承包商履约评价制度,被评为“最佳行为承包商”者有较多投标机会,并可比非最佳行为承包商报价高2%优先中标,合同担保金额还可减半。

  C21合同规定签约后14天内举行“开工讨论会”。项目团队(包括分包商、供应商、顾问)和最终用户、当地利益团体派代表出席,讨论如何合作达到合同目标,探讨创新机遇,提出可能发生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C21合同规定完工后21天内举行“收工讨论会”,总结经验,识别关键知识,巩固各方商业关系。

  项目履约评价指标有八类:沟通、工期、造价、质量、安全、索赔、环境、合同关系(劳资和分包等),每类包含多个评价项,每项评价分五级:1-卓越、2-超过期望值、3-满足期望值、4-低于期望值、5-不合要求。

  C21合同规定每月召开“履约评价与监测例会”,项目团队成员及外邀人员出席。会议检查、讨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联合行动计划。与会者对联合履约的上述评价指标分别评分,综合出平均分。各月平均分标注在矩阵图上进行分析。发包人每3个月一次并在竣工后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承包商履约报告,分送政府各项目机构。每份履约报告都要与承包商讨论,附上其意见,承包商有权投诉其认为不公正的评价。

  政府以“最佳行为计划矩阵图”评价承包商履约水平。矩阵图划分为格,横座标为评估项目:用户聚焦、讨论会行为、管理行为、合作伙伴关系、质量管理、职业保健安全与康复、环境管理。竖座标为评定等级:发展阶段、建立阶段、持续改进阶段、最佳行为阶段。

  最佳行为承包商按工程价值分级。据2000年标准,一千万澳元以上工程,最佳行为承包商的质量管理要达到持续改进阶段,其余评估项目要达到最佳行为阶段;200~600万澳元工程,全部评估项目要达到持续改进阶段以上;如此等等。其它评估内容还有履约情况、投标记录、索赔处理、财力、执行规范等。承包商每年要向政府提交财务审计报告,资产净值(总资产-总负债)不得低于工程价值7%以限制其承包金额。

  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考察承包商总部和工地,调查其过去3年的履约情况,并由一个委员会作出评定。政府还不断提高评定标准,促使承包商不断进步,例如1999年政府提高标准时有6个最佳行为承包商落榜。而承包商履约报告是监测承包商能否持续满足规范的制度,可令其丧失投标机会,甚至从政府工程名单除名。

  统计资料显示,C21合同可将造价超支控制在3%以内,多项指标都优于其它合同。1988年澳洲200年庆典,政府进行大规模建设,工程造价两年超支了40%.类似情况发生在2000悉尼奥运会,建设规模更庞大,工程造价却保持平稳。新南威尔士州首府就是悉尼,而C21合同也是悉尼奥运会的产物。2000年政府工程中最佳行为承包商占29%,却承揽了70%政府工程。政府目标是最终只雇用最佳行为承包商。

  C21合同鼓励创新,不设工程师,采用里程碑或比例付款方式,设有沟通和预警机制以清除误会或谋算,写作简明清晰,在线版(www.c21.dpws.nsw.gov.au)条款附有注释和问答。C21合同适用100万澳元以上工程,另有小型工程合同、迷你型工程合同、分包合同和私人工程合同等版本。1999年C21合同发行第二版。

  2003年新南威尔斯州政府颁布第一版《GC21合同通用条件》并于2006年6月修订。GC21完善了C21.2005年政府以《采购行为规范》取代了有关规范,增多了评估项目,并规范了整个供应链的行为。

  1999年新南威尔斯州议会颁布了《建筑施工行业付款保障法案》。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顾问等可将付款争端交给一位裁决人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付款人必须5个工作日内执行,否则索赔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暂停施工、供料、服务。付款人有权申请法院复审,但争议金额必须保全。如双方对裁决人选不能达成一致,由政府授权机构指定一位裁决人。C21和GC21合同引入了该法案并将裁决人称为“估价师”。

  4 香港的工程合同

  香港工程合同以英国工程合同为基础,其中建筑工程合同参照JCT合同,设有建筑师和测量师,建筑分包合同也有测量师;其余工程合同参照 ICE合同系列,只设工程师。政府工程合同系列包括建筑工程合同、土木工程合同、设计与建造工程合同、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各类定期工程合同等,目前为1999版。

  1998年香港工务局聘请国际著名顾问杰西B.格罗夫(Jesse B. Grove III) 评估政府土木工程合同、设计与建造合同的1999版草案。格罗夫报告引言之后的正文第一句话是:“政府应远离‘独立工程师'概念,明确转向保留雇主的权威。”报告否定了测量师学会提出的“独立工程师”建议,并否定了“重新测量交付制度”(remeasurement delivery system)。格罗夫还认为政府工程合同的风险分配不合理,特别是场地风险。后来这两部合同未设立独立测量师。香港政府拥有大量各类测量师,例如工务局建筑署工料测量处。

  1999年香港发生连串“短桩”事件,两栋高层“短桩居屋”被拆除。此事引起社会震动。2000年1月香港工务局制订了“工务工程承建商表现指数制度”,评估承建商过去三年表现,低于55分者不能参加投标;房屋委员会也推出了“承建商表现评分制2000”。2000年4月董建华特首下令成立建造业检讨委员会;2001年1月委员会主席唐英年提交了著名的“唐报告”《建造业检讨委员会报告书》(中文版172页)。报告认为香港建造业造价高于其它先进国家,工人训练不足,工程素质低,工地意外率高,存在贪污腐败、敌对、效率与效益低下等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彻底改革,并提出了109条改革建议,包括合作伙伴关系。

  为落实唐报告,香港成立了临时建造业统筹委员会,下设六个工作组,带领建造业进行改革,并开始推行分判商和工人注册制度。香港建造商会要求会员签署《建造业改革承诺书》,对行为标准、道德、质量、安全、环境、雇佣与培训、生产效率、伙伴关系等作出承诺。政府工程开始推行合作伙伴关系,并实行承建商表现报告制度。承建商表现报告包括工艺、进度、安全、环保、组织建构、一般职责、行业意识、资源、设计、紧急事件处理等10个方面,由工程监理评估并填写报告,送发包人审核,录入工务局中央记录系统。表现不好的承建商给予暂停业务、降级、除名等处罚。经数年努力,2006年5月立法会三读通过了《建造业议会条例》,标志着香港建造业改革进入了新阶段。

  香港私人房屋工程的“建筑标准合约”出版于1968年,以英国JCT63为范本并作了少量修改。由于业界习惯了该标准合约的判例包括英国JCT63的大量判例,因而缺乏改革动力,以至该标准合约使用了近40年,远远落后于世界潮流。在唐报告促进下,2005年4月香港终于发行了新版建筑标准合约。该标准合约继续设有建筑师和测量师,吸收了许多判例的原则,并响应了格罗夫报告和唐报告的部分建议,其策划机构JCC由香港建筑师学会、测量师学会、营造师学会组成。JCC已更名为JCWC (Joint Contracts Working Committee 联合合同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2005建筑标准合约。

  5 当前国际工程合同的发展趋势

  5.1 建立战略性合作伙伴关系工程合同的首要问题是:谁可以进入合同?

  作为最大业主,政府运用其强大购买力改革建筑市场,建立公开、透明的承包商履约评价制度,准许卓越承包商优先参加投标并以较高报价优先中标,激励承包商建立追求卓越的企业文化以努力争取成为政府和私人部门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这样建筑市场将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转包挂靠、偷工减料等现象将绝迹。

  5.2 建立项目性合作伙伴关系

  项目各方建立共同目标和互信互惠的合作伙伴关系,统一指挥,协同工作,增强沟通,避免争端,以实现超常规的效率和效益并达到共赢。合同必须合理分配各方权利、义务和风险,条款必须简洁清晰,职责分明,尽可能避免发生对立和冲突。发现问题立即发出预警,马上协商解决。定期例会和中期评估报告是督促承包商持续进步并检讨履约表现和合作伙伴关系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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