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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信息披露:一个理论分析框架

作者:向凯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4-09
摘要:公司治理结构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形成源于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和代理冲突。本文为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在逻辑关系构建了一个理论分析框架,这不仅对于实证研究提供待检验的命题和理论支持,而且对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和会计信息披露实践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会计信息披露;契约理论;分析框架
A Theory Analysis Framework of Relations between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bstract: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riginate from the agency problem and information problem causing by the separation of corporate ownership and corporate control. This paper constructs a theory analysis framework for the relations between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This not only contributes to provide the testing theme for empirical research, but also has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Keywords: Corporate governance;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Contract Theory;Analysis Framework
  一、引言
  公司治理结构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确保少数股东收到有关公司价值和经理与大股东没有欺骗他们投资价值的信息和促进经理最大化企业价值(Bushman和Smith,2004)。会计信息披露是解决会计信息生产者与需求者(即管理层和外部股东)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支撑系统,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资本市场的有效程度、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以及会计信息在供求方面的平衡过程(孙铮,1995)。实践证明,一个强有力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关键,也是影响公司行为和保护潜在投资者利益的有力工具。可以说,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共同致力于解决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下公司管理层和外部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代理冲突,为降低公司代理成本而存在的,两者之间呈现出一定的交互性和共生性。因此,要提升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率,强化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成为关键;要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应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前提。本文试图运用代理契约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理论,从理论上来分析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在逻辑关系,这不仅为实证研究提供理论支持和待检验的命题,而且对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和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公司治理结构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
  公司治理架构应能确保有关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目标、绩效、关联交易、所有权与投票权、公司治理结构与政策和风险管理政策等信息能准确地揭示及透明化(OECD,2004)。公司治理结构是确保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高低的制度环境,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奠定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之上。公司治理结构是内部治理结构与外部治理机制的统一,虽然两者在激励和约束公司管理层方面的侧重点不同,但是两者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缺一不可的作用。因此,本文以下部分就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机制如何影响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理论分析。
  (一)内部治理结构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
  内部治理结构主要通过产权契约,就公司控制权在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分配所形成的正式制度安排。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力义务的合理配置有助于抑制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由此我们可以预期会计信息披露整体质量的提高;而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力义务配置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公司股权结构和董事会构成的内部治理安排上。
  1、股权结构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看,内部治理结构能够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这一基本功能的发挥,首先取决于公司的股权结构。股权结构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产权基础,决定着一个公司所有权的配置效率,直接影响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及公司的经营绩效,从而影响公司管理层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而影响信息披露质量。实际上,各国在信息披露水平方面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用该国公司股权结构的差异来解释(La Porta等,1999)。股权结构的合理性取决于股权构成和股权集中与分散程度:(1)从股权构成来看,当机构投资者持股和管理层持股比例增加,能有效激励他们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Beasly,1996);但是当机构投资者为最大股东时,机构投资者追逐短期投资收益的特性导致经理人员的短视行为,操纵短期盈余以迎合机构投资者,而当管理层持股比例超过一定限度,导致“内部人控制”和所有者缺位,管理层为了获取控制权私人收益而利用手中绝对的会计权,滥用会计政策甚至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2)从股权集中与分散程度来看,一方面,股权分散有利于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和更有效利用信息,Mitchell(1995)发现股权越分散,信息披露水平越高。但是股权的过度分散使公司的控制权实际上转移到职业经理人手中,加之众多中小股东出于自身能力和成本效益的考虑,普遍存在“搭便车”的心态,参与公司经营的程度低,导致会计信息需求不足;另一方面,最近的研究表明,现代公司的股权并非分散型,而是普遍集中在控制性股东或家族手中(Shleifer和Vishny, 1986, 1997;La Porta等,1999;Claessens等,2002),由于控制性股东或家族在公司中存在重大的经济利益,他们存在强烈的动机监督管理层。因此,股权的集中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利益协同效应”(Morck等,1988),使控制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从而有利于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越透明;但是,控制性股东或家族也可能通过背离“一股一权”、交叉持股和金字塔控股等方式以少量的现金流权控制大量的投票权来提升对公司的控制力,不仅使他们牢牢掌控了公司的经营决策,也控制着公司的信息披露政策。特别是,当公司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偏离程度越大,诱使控股股东提供会计信息的目的可能不是为了反映真实的交易,而是基于掩饰利益侵占,利用披露管理、不披露或虚假披露与外部股东攸关的信息(Fan和Wong,2002)。以上分析表明,机构投资者和管理层持股比例过多或过少,股权过度集中和分散,都无助于公司治理效率和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因此,如何设计最优的股权构成和形成适中的股权集中度和制衡度是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
  2、董事会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董事会作为内部治理结构的核心(Fama和Jenson,1983),是“企业和股东之间的一种防护机制”和“保护企业和经理层之间的合约关系的机制”(Williamson,1985),是监督经理层的一个成本最低的内部资源。无论在股权分散型或股权集中型的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在监督经理层方面拥有绝对的权力,包括在监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生成及其对外披露。因此,董事会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而董事会效率取决于多种因素,诸如董事会的规模、独立性和行为能力等:(1)董事会的规模。一方面,规模大的董事会中成员会有更多的代表性,成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越丰富,会计信息披露提高;另一方面,尽管董事会的监督能力随董事会成员数量的增加而提高,但这种效益可能被大团体中沟通和决策制定困难而导致的增量成本(Incremental Cost)所抵消,会计信息披露降低;(2)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效率是其独立性(一般用独立董事的比例度量)的增函数,随着其独立性的增强,其监督CEO的激励越强。从现存的实证证据来看,Foker(1992)没有发现强制性的股票期权披露与独立董事比例成显著关系;Beeks等(2004)发现独立董事比例越高,会计盈余越稳健性;Eng和Mak(2003)发现非强制性披露与独立董事比例显著负相关。可以看出,这些结论存在分歧,其原因在于独立董事对财务报告监督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其独立性,还受其勤勉性和专业性等行为能力的影响;(3)董事会的行为能力。一般而言,独立董事越勤勉(参会频率较高)可能向市场传递了财务报告质量更为可靠的“信号”,但是尽管所有的独立董事为了自己的“声誉”有动机监督公司经理层,但只有那些精通财务的董事财务有能力去这样做。因此,根据代理理论,审计委员会的存在将减少代理成本,它应当提高和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并监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外部审计系统(Peasnell等,2000),作为财务报告的最终监管者,它能确保财务会计系统及其报告的质量。以上分析表明,如何合理确定董事会规模,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和强化独立董事的勤勉性和专业性,是确保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核心所在。
  (二)外部治理机制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
  外部治理机制主要由法律机制,政府治理机制,市场机制,社会机制和声誉机制等构成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企业经济交易或事项经过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才能转换为会计信息。内部治理结构只能激励和约束管理层确保会计信息确认、计量和记录方面的可靠性,而会计信息最终对外披露的透明度主要受制于外部治理机制的监督效力,单纯强调内部治理结构对信息披露的制约作用,是过于天真和于事无补的。
  1、法律机制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Shleifer和Vishny(1997)认为公司治理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法律问题。世界各国在公司所有权集中度、资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股息政策和投资配置效率等方面的差异,都可以在理论和实证上透过这些国家的法律对外部投资者的保护力度来加以解释(La Porta等,1999)。公司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信息披露的多少和披露透明度最终受制于成本效益的权衡,因此公司虚假披露的发生取决于其对虚假披露的期望收益与违规成本的比较,法律机制通过事后的惩罚使得其虚假披露显得不经济,同时,法律机制通过事后的救济保护弱势群体,促使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披露。Ball等(2003)研究亚洲四国的信息透明度后发现,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并不能保证信息披露透明度,信息生产者所面对的激励发挥关键作用,而这些激励因素主要受一国的法律因素影响;Leuz(2003)通过对不同国家的公司盈余管理的系统差异进行检验后,发现法律有效执行和投资者保护会减少公司盈余管理的可能性;Haw等(2004)提供了法律和超法律制度在限制因公司投票权和现金流权相分离而形成的盈余管理行为方面的作用。因此,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及其执行效率是决定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首要和最为根本因素。
  2、政府治理机制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会计信息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外部性、公共物品性以及供给垄断性等特性,加之公司管理当局具有自利、“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特征,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因而导致公司会计信息供给不足,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市场的失效和失败,因此需由政府管制部门规定强制性信息披露。正如IOSCO(1998)指出政府治理的目标在于:保护投资者,保证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政府部门通常以游戏规则制定者和“裁判员”的双重身份,通过经济管制和行政监督,深刻影响公司信息披露策略。但是,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前提之一是假设政府或管制部门代表公众利益,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但是,在竞争性的价格机制作用下,可以通过供需均衡点去发现集体社会偏好,强制性信息披露效果评判失去了标准,因而最优化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是不可能做到的。在强制性信息披露环境下,也面临公共物品的生产过剩无法解决,信息披露时效差,披露成本过高(生产成本虽然较低,但给公司造成的隐性损失却巨大,如泄密)等问题。因此,政府管制信息披露的作用不可或缺,但如何确保政府对信息披露的适度管制,使信息披露既能体现公平又能确保效率是关键。
  3、市场机制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强化市场机制对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激励和约束是各国的普遍惯例。市场机制包括资本市场、控制权市场、经理市场、产品和要素市场和债权市场等机制:(1)资本市场。根据有效资本市场理论,如果资本市场是有效,投资者不会被公司虚假的信息披露所“欺骗”。若资本市场并非有效,投资者也会选择“用手投票”对公司施加压力和“用脚投票”退出公司以促使公司更多披露。同时,公司要在资本市场上获取稀缺资本,降低权益资本成本,自愿性向投资者提供会计信息是其最佳选择(Beaver,1999);(2)控制权市场。当公司会计盈余或股票价格表现较差时,控制权市场便通过代理权争夺、善意并购和敌意接管来控制该公司,从而导致CEO的高离职率(Mork,Shleifer和Vishny,1990),此时CEO预见到公司被接管的可能性,就会运用信息披露的方法来减少公司股票价值低估的可能性,从而减少被解职的可能性;(3)经理市场。经理市场是约束企业家行为的最好机制(Fama,1980),经理从短期利益考虑所进行的“披露管理”甚至虚假披露一旦为利益相关者所察觉,则导致经理人的“资产专用性”的声誉受损;(4)产品和要素市场。产品和要素市场竞争不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经济效率的强大力量,而且通过“优胜劣汰”机制使财务状况不佳的公司破产倒闭。产品和要素市场竞争越激烈,经理人道德风险行为的空间越小,从而迫使经理人按照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原则行事(Shleifer和Vishny, 1997)。因此,在竞争性的产品市场上,公司为了获得相对于其竞争对手的比较优势,有充分动力通过信息披露向投资者传递公司未来前景看好的“信号”,以改善公司形象,突出公司的竞争优势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5)债权市场。债权人对公司的约束主要侧重财务约束。一般而言,债权人可以通过提供或拒绝贷款、信贷合同条款安排、信贷资金使用监管、参与债务公司的董事会等途径实施公司治理的目的,尤其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可以通过破产诉讼程序,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向债权人转移。也正如Jensen和Meckling(1976)指出,在绝对投资不变情况下,债权融资事实上增加了经营者在公司的股权比例,经营者与股东之间代理成本会随着经营者持股比例增加而减少,加之债权要用现金偿还,会相应减少经营者谋求个人私利的自由现金流量,能够有效约束经营者行为;同时债权融资可以视为一种担保机制,也可以减少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成本(Grossman和Hart,1981)。即,公司如果进行债权融资,表明其愿意接受约束并承担破产风险,市场也往往给予很高评价,也更愿意披露更多的信息来相应增加企业市场价值。以上分析表明,在有效的市场机制下,即使没有政府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定,也能促成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因此,寻求市场力量对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约束是降低信息披露的所有权成本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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