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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主权与主权让渡

作者:郭剑寒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4-21

  欧洲中央银行的超国家性可从以下角度予以说明:

  首先,欧洲中央银行独立于欧盟其他机构并超越于各成员国政府之上。《马约》规定,“在行使和执行本条约与《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赋予的权力和任务与指责时,欧洲中央银行、各成员国中央银行或其决策机构的任何成员,均不得寻求或接受来自共同体机构,来自成员国的任何政府或来自任何其他机构的批示。共同体机构与成员国政府承诺尊重这一原则,并承诺不寻求影响欧洲中央银行或各国中央银行的决策机构成员履行其任务。” (14) 这一规定明确了欧洲中央银行独立的法人地位,并确认了其超国家性以及各成员国部分金融权的丧失。随后,《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对此进行了重申并做出了相同的规定。这就从法律上排除了欧洲中央银行体系被干扰的可能性,从而为欧洲中央银行逐步接纳各成员国让渡出的金融权和货币权奠定了良好基础。

  其次,欧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和超国家性得到了各成员国国内立法的保证。《马约》及《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要求各成员国最迟到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成立之日,必须使本国立法(包括本国中央银行章程)与本条约不冲突。从实践中看,各成员国也已在本国国内法律体系中实现了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超国家性和权威性的制度安排。

  第三,欧洲中央银行的超国家性地位得到了可靠的司法保障。《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规定:欧洲中央银行可就其主管范围内的事项对欧洲议会、委员会或理事会违背条约而未采取行动向欧洲法院提起申诉和诉讼。同时,作为欧盟的最高司法机构,欧洲法院还拥有对欧洲中央银行法令的解释权以及对以欧洲中央银行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的管辖权。故而,如果欧洲中央银行认为成员国中央银行未履行《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所规定的义务,它就可将此事提交欧洲法院进行裁决。

  总之,与传统的中央银行相比,“欧洲中央银行具有明显的超国家性”, (15)它超然于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和欧盟其他机构之外,是成员国金融货币主权让渡的必然结果。

  传统国际法理论认为,“国家的货币主权来源于国家的属性和法律的性质,其法律效力由于国家的独立人格而具有绝对的权威”, (16)它是国家主权原则在货币领域的体现。然而,欧洲货币一体化的发展特别是欧元的正式启动对这一传统观念既提出了挑战,也进行了事实上的创新:欧洲货币一体化进程,是一个货币统一、货币主权让渡和超国家组织管理行为的集合体,它无法用既有的国际法理论加以解释。一方面,《马约》将成员国政府间合作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移转给欧盟,欧洲中央银行以不可变更的汇率建立单一货币体系,部长理事会行使凌驾于各成员国之上的强制权力; (17)另一方面,成员国自愿让渡货币主权给超国家性组织来统一安排运用,而超国家性组织的管理机构也才充分吸纳这一让渡出的货币主权,使自己在金融货币领域成为对成员国有实际约束力的组织,以区别于一般的国际经济组织。与此同时,虽然难以在传统的国际法理论中找到法律依据,但欧共体以及后来的欧盟都积极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法律制度, (18)来督促各成员国尽快让渡货币主权以促成单一货币体系的形成,这也就给这一新的国际法实践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能够与传统国际法理论衔接与过渡,欧洲货币一体化在实践中实施了缓冲性的“辅助性原则”,以对那些固守国家主权绝对性原则的成员国起到心理缓冲作用。这些都是对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丰富与创新。

  (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政治主权的让渡

  政治主权是国家主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全球化发展到今天,虽然国家主权的经济属性日益显著,但其始终无法取代政治属性的根本地位,故而所有国家在处分政治主权时均持谨慎态度。所以,与为经济利益而让渡部分经济主权的顺理成章不同,让渡象征国家独立地位的外交与安全决策权绝非易事。但是,随着国际机制对国内事务的不断介入,对政治主权的部分让渡已是不可避免。 (19)

  欧洲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初的关于建立欧洲防务共同体的普利文计划,随后又产生了富歇计划和斯巴克计划,但这些计划都因为各国对政治主权的过于敏感和不同的利益考虑而相继流产。然而,后来的东欧剧变、海湾战争和前南危机,却促使欧洲国家下定了在政治联合的道路上更进一步的决心。于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下简称《马约》)于1992年正式签订,它使得欧洲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有了重大进展:一是将防务和军事安全引入了这一机制的范围;二是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财政上得到保障,其行政费用列入共同体预算;三是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有了总体目标,决策程序和手段规定。但是,《马约》有关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条款是各成员国之间相互妥协的结果,其有效性较为有限。1997年签署的《阿姆斯特丹条约》(简称《阿约》)和2000年12月11日通过的《尼斯条约》对《马约》中有关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条款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补充,更加强调这一领域的超国家性和欧盟的作用,部分地解决了欧盟运动机制上急需扫除的障碍。 在《马约》、《阿约》和《尼斯条约》的调整之下,欧洲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领域的国家政治主权让渡已初见成效,使得这一领域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然而如前所述,国家政治主权的敏感性使得多数成员国不愿意完全将这一核心主权让渡给欧盟,以致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目前还不能完全超越严格的主权国家控制的限度,这就阻碍了超国家的一体化模式在外交和安全领域的形成。从这一意义上讲,欧盟国家政治主权的让渡过程,是一个在“欧洲化”向心力和“国家控制”离心力综合作用之下的逐渐演进过程,其每一步进展都是经由错综复杂的相互妥协得来的:比如围绕《尼斯条约》进行的谈判就非常艰难。欧盟各国,特别是法、德之间的分歧凸现,这表明欧盟内部建设和改革的深入发展激发了欧盟各国利益与主张的分歧。欧洲人在尼斯会议以后的心态,与其说是庆幸会议的成功,还不如说是忧虑内部分歧的加深。但是,尼斯会议虽未解决机制改革的全部问题,却为《欧盟宪法条约》的 签署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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