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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地方政府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

作者:刘小丽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5-07
【摘要】地方财政风险产生的诱因比较复杂,既有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积累下来的,也有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相伴而生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问题都是国民经济深层次矛盾的综合反映。“一般而言,地方财政风险,是指地方政府在组织收入和安排支出的过程中,由于财政制度和财政手段本身的缺陷和多种经济因素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困难和损失的不确定性。” 除了因为地方经济差异性本身的原因导致的财政风险外,法律和体制上存在的缺陷却是最关键的因素,是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本文主要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提出控制地方财政风险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地方政府 财政风险
【正文】
  从制度和法律层面上先行财政风险控制上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

  现行财税体制未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许多都是计划经济时期或者过渡时期的产物,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财政体制缺陷已经成为构成地方财政收支风险的主要因素。当前我国财政税收体制存在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现行的分税制存在过渡性的缺陷。如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尚未明晰,造成地方财政支出随意性大、约束性不强、支出规模难以控制;税收返还未能有效调节地区间的财力分配不公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地区间财力差异有扩大趋势;中央与地方的税种划分办法不尽合理,地方税种增收空间狭窄,抑制了地方财政收入的健康增长等等都加速了地方财政风险的形成。

   二是财政支出结构未能得到有效的优化调整,与公共财政的要求存在差距。地方政府主导的投资项目,政府虽然不是作为投资主体,但承担了大部分投资资金的筹措功能。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实际拥有的有限财权,是很难支撑大规模的投资需求的。对地方政府而言,如果投资行为不受约束,其投资范围越广,资金缺口越大,在缺少合法融资渠道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方式集资、担保所带来的隐性债务就越多。又由于地方政府融资的隐蔽性,很难对其行为加以约束。因此,对目前地方政府的各种融资方式加以规范化显得非常急迫,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以解决它的资金缺口问题。当然,还要做好相应的立法工作。

  三是地方政府融资管理体制存在缺陷,缺乏相应的偿还机制和领导决策失误责任机制。一是地方政府融资缺乏举债的总体规划,对投资项目缺乏科学的论证,导致“无效工程”、“首长工程”、重复建设工程等大量出现。其次是地方融资多处开口,分散管理,融资决策主体、偿还主体及投资失误的责任主体都不明晰,加之少数领导片面追求政绩,短期行为严重,使地方财政陷入被动投资的局面,积重难返不能自拔。三是地方融资运作缺乏一个相对独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依托,致使融资总量失控,影响了政府对融资的综合平衡控制力度。

  缓解地方财政困难,防范财政风险,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我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解决问题:

  一、完善分税制。“我国现行分税制是过渡性的、不彻底、不规范的分税制,是当前地方财政矛盾加剧的根源所在。” 就目前的地方财政困难而言,我们应该重点在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分税制的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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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地方政府 财政风险 法律控制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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