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地方政府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
【关键词】地方政府 财政风险
【正文】
从制度和法律层面上先行财政风险控制上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
现行财税体制未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许多都是计划经济时期或者过渡时期的产物,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财政体制缺陷已经成为构成地方财政收支风险的主要因素。当前我国财政税收体制存在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现行的分税制存在过渡性的缺陷。如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尚未明晰,造成地方财政支出随意性大、约束性不强、支出规模难以控制;税收返还未能有效调节地区间的财力分配不公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地区间财力差异有扩大趋势;中央与地方的税种划分办法不尽合理,地方税种增收空间狭窄,抑制了地方财政收入的健康增长等等都加速了地方财政风险的形成。
二是财政支出结构未能得到有效的优化调整,与公共财政的要求存在差距。地方政府主导的投资项目,政府虽然不是作为投资主体,但承担了大部分投资资金的筹措功能。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实际拥有的有限财权,是很难支撑大规模的投资需求的。对地方政府而言,如果投资行为不受约束,其投资范围越广,资金缺口越大,在缺少合法融资渠道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方式集资、担保所带来的隐性债务就越多。又由于地方政府融资的隐蔽性,很难对其行为加以约束。因此,对目前地方政府的各种融资方式加以规范化显得非常急迫,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以解决它的资金缺口问题。当然,还要做好相应的立法工作。
三是地方政府融资管理体制存在缺陷,缺乏相应的偿还机制和领导决策失误责任机制。一是地方政府融资缺乏举债的总体规划,对投资项目缺乏科学的论证,导致“无效工程”、“首长工程”、重复建设工程等大量出现。其次是地方融资多处开口,分散管理,融资决策主体、偿还主体及投资失误的责任主体都不明晰,加之少数领导片面追求政绩,短期行为严重,使地方财政陷入被动投资的局面,积重难返不能自拔。三是地方融资运作缺乏一个相对独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依托,致使融资总量失控,影响了政府对融资的综合平衡控制力度。
缓解地方财政困难,防范财政风险,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我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解决问题:
一、完善分税制。“我国现行分税制是过渡性的、不彻底、不规范的分税制,是当前地方财政矛盾加剧的根源所在。” 就目前的地方财政困难而言,我们应该重点在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分税制的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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