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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乡级政府债务风险的法律控制

作者:霍琨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5-07

   3、 县级政权面临危机

   在内陆的县一级,财政收入的70%以上来自农民负担,由于农村债务的影响,县级财政的预算收入根本不可能实现。内陆许多县级政府为保运转挪用社保资金、专项基金、项目专款、变卖国有资产是十分普遍的现象。乡村截留县级财政收入,必然导致本不堪重负的工业企业雪上加霜,进一步加剧了县域经济的萎缩,财政进一步恶化,失业进一步上升,这样必然会形成经济和社会的恶性循环。

   过去,县域工业和城镇居民的问题主要靠农村和农民输血解决,才保证了社会稳定。现在农村和农民不仅无血可输了,而且还是一个充满危机的地方和群体。县级政府实际上是坐到了火山口上。

   4、 农村市场进一步萎缩,通货紧缩进一步加剧

   从宏观而言,财富向少数发达地区、少数人集中,大多数地方和大多数人相对贫困化;从微观而言,少数人又通过高利贷和权力的结合,再次集中财富,使更多的人陷入绝对贫困,连最后的保障--土地也将失去。我们既没有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也没有找到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在农村有绝大部分农户的现金收入不够缴税费和学生的学费,有不少农民一件衣服穿几年、几代人。农民没有钱消费,再好的拉动内需的措施都是难以起到作用。

  三.对于乡级政府债务风险的法律控制的改革建议

   目前我国财政法上对于乡级政府债务风险的控制相当有限,《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虽然也将乡级政府的预算纳入了法律控制的范围,但是实践中难以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真正严格执行预算并每年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的乡政府非常少,而且即使是执行了预算的乡政府在实践中也经常无限制地追加预算。细化并增强对于乡政府的债务风险的法律控制显得相当紧迫。

  实际上,只要乡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还结合在一起,乡级政府的债务风险就难以得到有效控制。为此,建议干脆取消乡级财政,把财权收到县一级,乡政府只保留事权。把乡级政府变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即改设为乡公所或办事处,不具有独立的财权,只负责完成县级政府委托的基层农村的公共管理事务。取消乡级财政后,原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全部裁减,原由乡级政府承担的事务全部由县级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安排,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列支。乡镇的所有政府收入统一体现到县财政,派员和派出机构的一切费用以及公共品的支出也由县财政提供,由此形成的县级财政预算缺口,由中央和省级等各级转移支付解决。此外,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为解决农村义务教育而存在的巨大预算缺口,也可考虑允许由省级财政发行教育公债来弥补。地方公共物品统一由县政府规划并由县政府各部门具体提供,比如各乡道路,由县交通局统一规划并组织修建。

  结论

  分离乡政府的财权与事权,这种做法可能过于激进,但这也是解决乡级政府债务风险最彻底的办法。当然,这种想法可能太不成熟。因为这不仅仅涉及到财政法的重大修改,而且还涉及到我国政府结构体制的变革。本文在此仅仅是做出初步的建议,对此将来还应当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参考资料】
    1《预算执行制度改革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熊伟,载于《法学评论》2001年第四期。 
  2 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3 李昌平:《我向总理说实话》第183页,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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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乡级政府 债务风险 法律控制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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