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无形资产准则解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5-30
无形资产准则的四点变化
一、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处理方法
我国现行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予以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账户。企业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予以费用化。新会计准则引入《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做法,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山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将研究阶段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具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物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已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由此可见,新准则放宽了自行开发方式取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口径,在会计政策层面对加大企业研发投入、增加自主知识产权给予鼓励,减少因取得方式不同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差异。
二、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问题
现行准则规定得很简单,在购置或完成以后发生地支出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新准则相比之下要复杂些,要求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再次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按照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处理方法进行确认。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时间和摊销方法
现行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以直线法摊销。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以下原则确定;1.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有效年限;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与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的。新准则在摊销问题上做了很大调整,对取得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先要进行判断,使用年限有限的,应就其摊销金额在使用寿命内系统摊销,摊销方法应反映与该项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四、无形资产的披露
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披露以下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信息:1.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2.各类无形资产期初、期末的账面余值、变动情况及其原因;3.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于土地使用权,还应另外披露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信息:1.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值、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2.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3.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4.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5.记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一、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处理方法
我国现行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予以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账户。企业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予以费用化。新会计准则引入《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做法,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山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将研究阶段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具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物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已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由此可见,新准则放宽了自行开发方式取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口径,在会计政策层面对加大企业研发投入、增加自主知识产权给予鼓励,减少因取得方式不同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差异。
二、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问题
现行准则规定得很简单,在购置或完成以后发生地支出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新准则相比之下要复杂些,要求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再次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按照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处理方法进行确认。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时间和摊销方法
现行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以直线法摊销。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以下原则确定;1.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有效年限;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与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的。新准则在摊销问题上做了很大调整,对取得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先要进行判断,使用年限有限的,应就其摊销金额在使用寿命内系统摊销,摊销方法应反映与该项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四、无形资产的披露
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披露以下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信息:1.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2.各类无形资产期初、期末的账面余值、变动情况及其原因;3.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于土地使用权,还应另外披露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信息:1.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值、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2.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3.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4.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5.记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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