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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与自由主义传统

作者:钱永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5-16


 
  这种成长,当然有其时代的背景。我们有必要强调,罗尔斯的思想,相当程度上受到了美国自由主义传统的制约和启发。特定言之,19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经验,滋生了美国知识分子对于放任资本主义的疑忌,也确立了「新政」的政治传统在美国意识底层的不息长流。美国自由主义与民主左派的合一,在此时期奠定了基础,影响到了自由主义在美国日后发展的轨迹极深。不过一般言之,美国自由主义,与前一个历史时期在欧洲出现的自由主义,还有一个重要且复杂的时代差别:欧洲古典自由主义起自对于绝对王权以及教会、贵族的反抗,争取的乃是市民权利、以及市民社会和市场的自主;美国自由主义的发展,则与欧洲社会民主运动较为相通,反抗的对象已经转为放任资本主义以及金权政治,用心焦点自然转向争取平等与公正、转向公民的政治权利与社会权利5。在罗尔斯个人的经验中,美国黑人民权运动,更提出了一项具体而重大的课题,令他深切关心:一个自由主义的社会,究竟能不能克服种族和阶级所造成的剥夺,确实实现每个公民的自由与平等?罗尔斯自己表示,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与差异原则,「决定了作为公平的正义之自由主义的──或者社会民主的──性格」6。他会将社会公平、自由主义、社会民主连在一起谈,必须从这些脉络来了解。
 
  可是这种对于时代问题的响应方式,是不是应该引起有关自由主义「变质」与否的忧虑?是不是所谓古典自由主义所强调和追求的自由,在罗尔斯这类强调平等的哲学取向中遭到了忽视或者扭曲?是不是这类晚起的自由主义,业已丧失了自由主义的本色7?
 
  罗尔斯曾经指出,政治哲学有四种角色,其中之一乃是化解撕裂性的政治冲突,解决秩序的问题。他所举的历史先例,包括了十六、十七世纪欧洲宗教战争之后的宽容问题,引发了洛克(John Locke)和孟德斯鸠(Charles de Montesquieu)的著作;英国内战,逼出了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利维坦》(Leviathan)──「毫无疑义乃是以英语写的最了不起的政治哲学作品」8──和洛克的《政府二论》(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十八世纪美国立宪时期,在联邦派(Federalists)与反联邦派(Anti-federalists)之间的争论,促生了政治哲学思考;等等。罗尔斯认为,到了十九和二十世纪,自由和平等的主张产生冲突,社会基本制度应该如何安排,以便兼顾公民的自由与平等,至今没有共识。罗尔斯自许的任务,正是从冲突各造的道德与哲学学说出发,探讨自由与平等各自的主张应该如何了解、它们之间的先后排列与比重该如何安排、以及如何证明某一种安排是合理的。罗尔斯认为他的正义两原则,可以答复这些问题。他相信,符合正义两原则的社会基本制度,比较可能同时实现自由与平等这两项价值。换言之,他不仅提出了一套自由主义的正义观,也发展出了一套平等主义形式下的自由主义。他并没有轻忽自由的价值,但是他自许有责任正视两个世纪以来人类对于平等的普遍呼唤。 

  在今天的世界,自由与平等乃是极为普遍、极为基本的政治要求。因此,如何兼顾二者,发展出一种有原则的政治立场,让自由与平等两项看似注定抵触的价值,能够在一套社会制度里得到充分的实现,应该说是今天任何政治思考都要承担的任务。「以公平为正义」,正是罗尔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他的答案可以争议,可是他的问题无比真实,却不能轻易抹除。自由主义在罗尔斯手里呈现了新面貌和新的生机,《正义论》出版后,西方政治哲学宣告「复苏」,三十年来引发了社群主义、多文化主义、以及其它思潮接续涌现,在自由主义的架构之内发动挑战,扩大了自由主义的视野,适足以证明他所开启的路向,代表着自由主义一个新阶段的展开。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的成就,反过来也充分显示了自由主义政治传统与时俱进的内在活力。 
 

注释 
 
1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1999), xviii.罗尔斯的著作几乎都有中译本,本文并未利用。 
 
2 所谓以公平为特征,意在排除其它各种各类关于正义的了解。正义的原始概念很简单:「让每个人得到他当得的」即为正义。显然,每个人应当得到甚么、又如何决定每个人当得到甚么,才是真正的问题所在。对这个问题,可能的答案很多,构成了政治思想史的一条发展主线。以公平为特征的正义,与按照德性、功绩、能力、或者其它特色为待遇标准的正义概念,当然大异其趣。与按照神意、天道、利害、势力为着眼点所建立的正义概念,也不是同一回事。 
 
3 在个意义上,即使哈耶克(F. A. von Hayek)所设想的自发秩序,也需要接受一套正义观的检验,以资判断这样一套秩序是不是尊重了个人「不容侵犯的地位」。这个想法,请见拙著〈演化论适合陈述自由主义吗?──对哈耶克式论证的反思〉,《台湾社会研究季刊》,第46期,2002年6月,页173-91。 
 
4 在一处脚注中,罗尔斯曾提到,或许在第一原则之前,还应该设定一个更优先的原则,要求满足每个人的基本需求,以便保证公民们都能理解、都有能力运用自己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毋需赘言,这样的最优先原则,会要求起码的温饱与卫生、基础教育、以及人身安全。也许罗尔斯是认为这个要求过于基本,所以毋需列入他的理论。其实不难想象,假如一个社会的体制运作平顺、经济业已开始成长、有能力主办奥运、世博会,却还容许相当规模的文盲、半文盲、以及经济性的疫病人口(例如由卖淫、卖血感染艾滋病)持续出现,当然只是说明了它的政府冷酷、菁英无情而已,并不是任何正义理论所能儆醒的。 
 
5 后一个历史时期还有一项重大的特色:随着民主体制的逐渐扩大,国家必须担负的责任也告增加,迫使自由主义需要调整自己此前关于低度的「守夜人国家」的消极看法。事实上,由于国家在经济活动里的角色愈来愈繁重,如果在前一个历史阶段里,自由主义还有理由断言国家为妨碍经济活动的因素,到了后一个时期,自由主义也必须调整自己关于国家职能的评价。 
 
6 同注1,xii, n. 1。 
 
7 关于自由主义究竟有没有一个从「古典」到社会平等主义的历史变化可言、这段变化是延续发展、还是断裂变质,请参阅Stephen Holmes, Passions and Constraint: On the Theory of Liberal Democrac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5),第八章,可以厘清不少成见。 
 
8 John Rawls,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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