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及调整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7-14
在建工程应分摊的教育费附加=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纳教育费附加=15300÷250000×3000=183.6(元);
应计入损益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7000+3000-428.4-183.6=9388(元);
视同销售业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00×20-3000×20-428.4-183.6=29388(元);
视同销售业务预计应缴所得税=29388×33%=9698.04(元)。
月末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0310.04(428.4+183.6+9698.04)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9388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7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000
递延税款 9698.04.
3.年末按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调整在建工程科目金额。
第一种情况: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大于9698.04元,如应纳所得税额为50000元,则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 9698.04
所得税 40301.96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50000.
第二种情况:全年应纳所得税额等于 9698.04元。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 9698.04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9698.04.
第三种情况: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小于 9698.04元。如应纳所得税额为5000元,则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 9698.04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5000
在建工程 4698.04.
第四种情况: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即亏损),则无需缴纳所得税。调整分录为:
借:递延税款 9698.04
贷:在建工程 96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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