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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7-15
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是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或一些有利规定,达到一定时期内减轻税负的目的,它的活动严格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税收筹划在国际上已经非常普遍,并日趋专业化,更多的纳税人、投资者会选择中介机构的税务代理进行这项工作。

  施工企业是营业税纳税的主导产业之一,合理地筹划营业税,对于提高企业利润水平和竞争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和施工企业现状,笔者认为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纳税筹划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积极利用工程承包合同

  对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营业税划归成两个不同的税目,即建筑业和服务业。而建筑业的适用税率为3%,服务业的适用税率为5%,税率的差异带来税负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建筑工程承包公司利用工程承包合同,使自己适用建筑业较低的税率进行纳税筹划有极大的意义,而且有足够的空间。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款第3条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工程承包公司对工程的承包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由工程承包公司同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然后将设计、采购等项工作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负责各个环节的协调与组织。工程承包公司有的自身没有施工力量,或者自身虽有施工力量,但不参与该项目的施工,将所有设计、采购、施工等项业务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自身只从事协调或组织工作;有的自身有一定的施工力量且参与了该项目的施工,但仍将其中大部分施工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主要是总承包金额与分包金额之间的差额。第二种形式是工程合同由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保证,并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对于第一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无论其是否具备施工力量,是否参与工程施工业务,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不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第二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不与建设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而仅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的中介人,无论工程承包公司是否具备施工力量,一律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两种形式之间,适用的营业税税目和税率不一样,营业税税负也不一样。获取中介费收入的营业税税负重于获取承包收入的总承包单位的税负。然而,这两者之间是可以转换的。应该说,施工企业以其资力和实力获取工程承包资格,再部分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具有中介性质,如果中介方也具有施工能力和施工资格,就应该尽力避免中介收入,或者将中介收入转化为承包收入。

  二、科学利用营业额项目

  由于营业税的计算公式是:应缴营业税=应税营业额×税率,各个行业(包括施工企业)利用税率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相对较小,所以,营业额的确定是决定营业税税负大小的关键因素,要降低营业税的税负,最直观的方法就是降低应税营业额。利用营业额进行营业税的税收筹划也能起到比较好的效果。

  (一)降低材料费用。根据税法规定,施工企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中均包含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动力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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