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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销项、进项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7-15



  3、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的全部或部分价款;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①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②纳税人出售“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③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麾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④销售固定资产的销售额=含税金额÷(1+4%),减免税金为“补贴收入”。

  ⑤根据粤国税发[1995]257号的规定,上述“使用过”的期限暂定为一年以上(含一年)。

  6、出租出借包装物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以一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回,应按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7、作为水、电总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其他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水、电费时,须向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水、电总表的纳税人向其他分表的其他企业、单位、个人收取水、电费时,应向分表的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开具商品销售发票,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特殊规定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或向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 (买价按普通发票或收购凭证上注明的金额计)

  4、购进废旧物资进项税额:以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或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

  5、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按运输发票金额的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

  6、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的进项税额抵扣。购置防伪税控系统通用设备可凭购货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进项税额抵扣。购置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可凭“广东粤税科技公司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销售定额发票”,按发票金额÷1.17×0.17计算进项税额。

  7、商业企业取得捐赠和分配的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

  8、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10、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6%征收率开具)。

  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计算公式:价款÷1.17×0.17(财税[2004]167号,从2004年12月1日执行)

  12、混合销售与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按销售额依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2、购进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

  ①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备及其设备、物品或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给职工的个人物品。

  6、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①自然灾害损失;

  ②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③其他非正常损失。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面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变化,价值量减少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8、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或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运输费用,因本身不准抵扣,所以其运输费用也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或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9、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当期的销售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实行“免、抵、退”税方法的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不参加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计算时要剔除。

  10、进货退出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取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属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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