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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学的法学之维

作者:万东升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5-21

  从文本一可以看出:一是主流“核心期刊”中的权威期刊载文量最低,而且期刊又地处我国权力与政治的中心——北京;二是载文高峰在修宪年或人大制度成立纪念年;三是人大学研究的产出量长期很低且年分布较为均衡(每年5篇或6篇)。

  这些情况表明,第一,人大学在法学知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尚未真正奠定,产出量、重要学科地位有待提高。第二,2004年与1999年刊载量最多,其原因即与全国人大会议讨论与通过宪法修正案的那个特定的时代背景有直接的关系。一些专家学者比较积极参与了修宪讨论。排名第3位的1994年也与1993年的修宪有直接关系(1993年未在本文考察的范围)。2004年载文量最多的另一个特殊原因是这一年不但修宪同时又是人大制度成立50年纪念,《法律科学》组织了较多学者的特稿。第三,这个学科还没有实现较大的递增式或跃升式(修宪这类特别情景除外)发展而是平稳式发展,在法学刊物总载文量年趋较大递增情况下,则反而呈递减趋势。第四,各法学主流“核心期刊”尤其是权威期刊的“偏见”和导向作用,很容易影响到学者们的产出量和人大学在法学界产生的重大影响。第五,很多法学学者赞扬人大制度“制度优越性”之热情与实际产出量失衡(与学术贡献基本无关),尽管他们有不少是宪法学领域的权威、知名学者。

  尽管前面的事实基本上是客观的,但并不表明人大学的发展被法学界边缘化是一个不变的趋向。因为“任何知识都是一种偏见”(迦达默尔语),而且前面的考察范围主要参考的是人大学旧式主流理论基础的初略样式。我们或许需要从另外一个视觉层面——“阐述”——来理解,这样更全面和符合实际:国家权力法理型“治理”逻辑告诉我们,人大的最重要的“法权”是立法、监督(郭道晖教授前面的话已暗合了这点)。

  立法研究的范围限定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包括人大立法的基本原理、技术、程序等这些基础性的理论和方法。而关于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则一般不宜被人大学所研究,其余部分宜被专门的《立法学》所系统研究。尽管人大是立法的主体,但是,并非包括行政法规与规章都要人大亲自去“立法”,亦非人大学所一切涵盖的重点研究对象。做此限定的话,人大学的立法权研究实际上并不多。有如下文本二:

  文本二:笔者前面所限定意义上的“立法权”研究论文产出量大致4篇(暂不计与一般立法学相通的基本立法原理)。为了比较感性地了解这种论文的基本样式,按载文的时间顺序将它们的题目列出来,分别是:《人大与政府立法权限的划分及法规和规章的界定》[4]、《论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立法作用》[5]、《论权力机关对授权立法的监督控制》[6]、《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立法程序之改革》[7]。这类论文,在各刊物关于立法研究的论文总量中占极少的一部分,其余的则是就法律、条文(款)、行政法规、规章提出的比较具体的立法建议。

  查阅的情况说明,第一,人大学今后要特别重视与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紧密、直接关系的立法的技术、程序及价值取向等的研究,提高这方面论文的产出量。第二,立法是高度专业的,并非人们想象中的人大包揽一切。事实上,目前很多立法工作主要靠其他部门法的专家、学者(包括人大立法机构内)起草建议稿、专家意见稿和积极参与讨论,人大学学者们很少参与或起主要作用。第三,人大学学者应该提高对部门法及部门法学的造诣,尽管不需要作特别深的研究,但专业水准尽量达到:能敏锐发现哪些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存在需要个别、部分甚至大部分修改条款的必要,哪些又需要新立法并能提出自己的建议,其建议能起主要或重要的作用。

  关于人大监督方面的情况,有如下文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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