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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学的法学之维

作者:万东升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5-21

  3.宪法是人大法的基础、根本来源,相应地,若不能以宪法学作为基础,就不能准确地理解宪法条文以及精神,亦不能准确地理解人大法规范的内涵并很好地进行人大学研究。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大部分内容与人大法具有直接的紧密联系并且规定的条文数最多,所包括的仅“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共79条,就已达宪法全文(138条)的约57%之多。

  4.尽管两者的研究客体不同,但是,实践的需要将它们密切地联系起来。因为,很多重要的宪法实践活动,是需要靠实践主体——人大及人大代表去实现和完成的,如立法、监督等,而且这些理论在传统上被宪法学所研究和吸收,若缺乏宪法学的理论基础和修养,是很难实践好的。

  5.作为人大学研究的发展动力的宪法学权威(基础)得不到维护时,人大学的发展就会遇到障碍。因为维护宪法权威的根本,最终是为了实现人民主权原则,这也是人大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宪法权威的维护离不开人大制度的健全,这种关系也启迪着相应学科之间的紧密关系○18。

  6.关注和加强彼此的研究,有利于增强彼此的实用性。人大学研究与宪法学研究的一个较大差别是,人大学关注的重点是人大及人大代表的权力之行使与监督问题,而相对来说宪法学重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较多一些。童之伟教授在谈到增强人大制度研究的实用性时,曾说过“人大制度建设应当集中力量弥补其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领域实用性显著不足的缺陷”[23],而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问题,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对象与任务。这样看来,如果缺乏对宪法学的了解和研究,是不利于提高人大建设和人大学的实用性的。又如,人权问题是近年来宪法学界关注的热门问题,但要完善人权方面的立法,如果立法者缺乏宪法学的基础和较高水平,显然是不利于立法质量的。

  7.一些大学的宪法学研究生培养体系已包含人大学方向。一些大学招收“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这个专业下设置了“宪法学”方向,还设置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或“人大制度与宪政研究”方向,如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中均设置了“人大制度与宪政研究”方向。四川师范大学也曾招收过好几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方向的硕士研究生,也是以“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名义的。

  8.一般情况下,人大学学者与宪法学者不但在研究业务上具有可以相互转型的天然条件(法),两种身份还可兼于一身,也有的宪法学者有在人大学领域研究的习惯或经历。例如,蔡定剑教授、周伟教授、唐忠民教授等学者。②

  综而观之,在当前至少是法政治学还没有发展成熟(或者说对之还没有系统深入的研究)的情境下,无论对人大学的研究对象作怎样的概括和分类,具体阐述出来,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都可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不妨从肯定一些基本的逻辑关系入手:P(人大法)真包含于C(宪法),但是,c(宪法学)真包含于p(人大法学),不过,c与p真包含于r(人大学)。即从法规范力及内容来说,人大法被宪法包含;从研究的层面(不打破各自学科的独立体系而主要是研究方法和内容上的某种需要)来说,宪法学被人大法学包含,宪法学与人大法学被人大学包含。从学科层级来说,人大学既属于政治学的二级学科,又属于法学的二级学科,又属于法政治学的二级学科。

  但是,人大学另一重要知识传统的脉络——研究方法,又靠什么来维系呢?在笔者看来,以往人大学研究的理论苍白是不争的事实,至少影响力局限在该知识领域内部小圈子内,其原因固然与前面的讨论所揭示的各种特殊因素有关,但很大程度上还与研究方法的边缘性知识熏陶、训练之缺乏有关。尽管这并不意味着以往的研究基础没有思想,但正所谓“思想如果不被学术化,则容易成为一闪而逝的流星,学术如果没有思想,那只是一堆缺乏激情的知识积木”。[24]既然人大学作为一个边缘的学科,不妨“在边缘处思考”(借用梁治平先生的一本书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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