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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学的法学之维

作者:万东升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5-21

  “某些边缘法学不是以某一科学方法为基础,而是由多种科学方法‘化合’而成一套新的方法”。[25]P229人大学也属于这类方法特征的边缘法学的一个分支(法政治学下面的分支)。其研究方法不是单一的,它不但要借鉴法学或政治学这样传统意义上的学科的方法,还需要借鉴其它各个部门法学、边缘法学的理论来提高本学科理论与方法的综合性、分析性,以有利于“反哺”(指导)部门法的实践与部门法学——而这点常常被人大学学者们所忽略。这种关系,犹如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各部门法均以此为中心和根据的情境类似,不过主体却是一个“活的”宪法的“人格化”——以人大机构及人大代表为载体。意识到这些并努力往这方面完善,则希冀(或许是“理想图景”式的憧憬)人大学知识的研究者(学者、人大机构内的专家)与接受者(人大代表们)在不远的将来能具备这样的能力:敏锐察觉哪些部门法及其实践违背了宪法的精神,哪些部门法学基本理论基础与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相矛盾(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学),以及该如何使它们不偏离宪法的原意。

  然而,比较现实的问题是,对西方议会知识和西方学术思想有较深的造诣的中国人大学学者凤毛麟角。我国的一些部门法学和其他边缘法学,如法理学(法哲学)、法律社会学、法经济学等,受到了“西法东渐”意义上的学术思想以及话语借鉴很深,一些西方学者的名字以及论著频现于我国一些法学刊物的论文中且常常是旁征博引地考辨和论述。这种现象自然有些学者推崇,也有些学者不以为然。诚然,法学非法律,不必如法律那样可以移植,因此不必刻意与西方接轨和对话,但要根据该学科的发展情境需要来理解才是妥当的。○20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代议制民主传统以及近现代学术人文熏陶的国家,不了解西方议会的精义、源流及其学术思想,不了解西方学术人文著述及其研究方法,片面性地追求“经世致用”,即便能解决时下的问题又如何?请再反思——当前中国人大学的研究,实在太偏重于实务和现象层面,缺乏理论深度,学术人文底蕴的著述甚少,与法学研究的主流或权威中心渐行渐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学科的发展。其实,我国部门法的很多杰出学者和学术理论深受西方学术知识训练的影响,比如民法学方面的王泽鉴先生就深受德国法学的影响。坚持中国“本土资源”本身是没有错的,但事实上,若人大学学科没有融入法学学术共同体内产生影响,缺乏对其他部门法学学者的关注力和影响力,长期停留在现象层面和实务层面,不但理论层次和地位上不去,又能对部门法的实践产生多大的影响呢。所以,问题不在于时下事实(或实务)的解决,还需要努力提升人大学的学术人文思想底蕴,给学者们带来知识增量的追求和创造活力。若仅从学术规范训练来看西学借鉴,则大可值得我们借鉴,因为当前很多人大学方面的论文缺乏严谨的学术思辨、严密而必要的引证,学术规范性不强。无论怎样去借鉴西方,都要想方设法尽快掌握外语这门工具。

  就“人大知识学”的“地方性知识”来看,由于有些学者受西学的影响较深一些,有些学者坚持中国特色,有些学者则以对实务影响为主,大致形成或可能形成如京派、地方派、实务派、机构派、平民派等知识风格,无论何种风格,它们内中包含各自的研究方法,是一个学科学术共同体形成的组成部分。虽然人大学的学科建设还没有繁荣到形成学术流派的程度,但作为研究风格来说是可能的,可以看到一个学者内在的研究气质和习惯,从一些尤其是发表过关于人大学方面的论文的法学学者的研究风格和路径可以看出,他们在人大学知识领域的以往或将来风格,将它们糅合形成一个人大学共同体。同时还应融入法学共同体并提高理论研究品质,其交融关系可形容为一个循环系统,即:法学共同体←→人大学共同体。也就是在法学体系内部,人大学与宪法学、行政法学、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理论之间需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之间的连带性,共同构成法学的知识资源。[26]将“地方性知识”融塑学术共同体,也是一种“自主性”努力——边缘处思考与边缘性并不等于漫无目的和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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