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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对经侦工作改革的思考

作者:魏宇航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7-28


    
    3.由于经济犯罪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加上经办此类案件无经验可寻,经侦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困难。经济犯罪案件从受理、立案、侦查(包括取证、抓获犯罪嫌疑人、追缴赃物)、结案到案件的定性等方面跟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有着很大的不同,经侦工作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而这些都是经侦工作的难点所在。 
    
    4.经侦基础工作差,不适应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与刑侦部门相比,经济犯罪的信息网络建设和情报资料库建设起步比较晚,质量差,大多数分局甚至没有;而对秘密力量的物建、管理和对税收、金融、证券等经济犯罪高发领域的控制等还处于初始阶段,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办案质量的提高和经侦工作的深入开展。 
    
    5.没有建立公安机关的办案协作机制。由于经济犯罪案件大多涉及到税务、工商、银行、海关、外汇等某一个或者多个部门,而且跨地区、跨省作案,公安机关没有与税务、工商、海关、外汇、银行等部门制定对发生在相关领域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协助的规定,也没有与外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制定相互协作规定,这些都是造成大多经济犯罪案件取证难、抓人难、追赃难的主要因素。 
    
    三、 深化经侦工作改革的思路和建议 
    
    经济犯罪危害大,后果严重,从严打击经济犯罪已经成为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各级政府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要从根本上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就必须在现有的经侦工作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其思路应当是:按照公安部明确提出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加强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总体思路,紧密结合我们深圳经济特区的公安工作实际,围绕经侦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总结我市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做法、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深化经侦工作改革,增强经侦队伍的攻坚能力,提高打击经济犯罪的效率和能力,维护我市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当前,要深化经侦工作改革,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以讲政治的高度,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角度提高各级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对经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江总书记曾指出:“如果我们不依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腐败现象,就会失信于民,就会带来严重的社会灾难,那就不排除有被人民起来打倒的危险。”“这不仅是一场重大的经济斗争,也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 我们的各级党政领导必须以讲政治的高度、以维护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高度来认识经侦工作的重要性,及时解决经侦工作改革中存在的技术装备差、办案经费不足等具体问题。 
    
    其次,狠抓经侦队伍的硬件、软件建设,建立一支打击经济犯罪的专业化队伍,提高经侦队伍的战斗力。如前所述,经济犯罪大多是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多采用高科技或其他技术手段作案,因而,要有效地对付此类犯罪,就必须配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另一方面,还必须提高经侦民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战斗力:第一,提高政治素质,加强经侦队伍的政治思想工作,把经侦队伍建设成为一支政治立场坚定、廉洁奉公、党和人民放心的队伍,防止受利益驱动插手经济纠纷、办人情案等情况出现;第二,要通过对经侦民警进行税务、金融、知识产权、法律等方面培训,加强经侦民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同时,挑选一批既懂法律又熟悉税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充实经侦队伍,既实现经侦工作专业化,又解决了经侦队伍警力不足的问题,从而才能有效地提高经侦队伍打击经济犯罪的能力。 
    
    再次,制定和完善公安机关经侦队伍与有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是解决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的重要途径。 
    
    第一,建立公安机关内部法制、预审、经侦例会制度和政法委协调下的公安、检察、法院三长会议制度。由于许多经济犯罪案件,如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型犯罪,这些案件对公安机关来讲是陌生的,对检察机关、法院来讲也是一个新课题,如何从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方面来认定此类犯罪,正确界定经济犯罪与一般经济违法行为、经济纠纷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是公、检、法三机关的共同职责,笔者建议在公安机关内部建立法制、预审、经侦例会制度(具体操作可每一个月固定一次,共同解决公安机关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共同探讨侦办新型经济犯罪案件如何操作等问题),而在部分案件复杂、疑难而公、检、法三机关认识不一致的情况下,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三机关的领导(如公安经侦部门的法制科长或主管局长、检察机关的刑检科科长或主管检察长、法院的刑庭庭长或主管院长,笔者将之分别简称为“小三长会议”或“大三长会议” )共同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从而有效地预防司法实践中由于公、检、法三机关认识不一致、互相推诿扯皮导致许多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况发生。 
    
    第二,建立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与工商、税务、海关、银行、监察等部门的办案协作机制。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要在长期的打击经济犯罪斗争中取得良好的效果,就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就工商、海关、税务、银行等部门如何配合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办案以及在各自领域发现犯罪线索后如何移交等问题建立协作机制。 
    
    第三,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侦办经济犯罪案件之所以存在“取证难、抓人难、追赃难”等三难情况,除犯罪分子狡猾、反侦查能力强外,笔者认为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原因:经济犯罪案件大多异地作案,人、财、物大流动,这就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相互协作、紧密配合,但遗憾的是,尽管公安部有此规定但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缺乏监督,从而各地公安机关协作办案的效果并不容乐观,造成打击经济犯罪不力。因此,为加强各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协作,使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减少矛盾和磨擦,加强监督和制约,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部、省公安厅应该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尽快制定经济犯罪案件工作规定及实施细则,以一定的行政规章等形式,对经济犯罪案件性质的认定,案件的管辖,赃款赃物的区分、扣押、移送,对异地拘、捕犯罪嫌疑人、异地冻结银行存款及追赃等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并对怠于协作的公安机关如何处罚作出规定,从而使办案协作有章可寻。 
    最后,大力加强经侦基础业务建设,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基础。面对经济犯罪如此猖獗的现实,要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我们做的第一步工作就应该是要了解我们深圳经济犯罪的基本情况,对那些案件多发的单位要逐一摸清情况,全面予以掌握,然后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打击对策。另外,与刑侦基础业务一样,对有经济犯罪的前科人员、嫌疑人,建立完整系统的经济犯罪情报资料库;在工商、税务、金融、海关、外贸等经济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设立联络机构,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在经济犯罪可能渗透和侵害的部位布建情报信息网络、隐蔽力量网络,物建高质量的特情,等等。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经侦工作的需要,掌握打击经济犯罪案件的主动权,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存在的发现难、取证难、抓人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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