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7-17
4.债务重组取得无形资产
会计制度规定,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有关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确定。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无形资产的情况,通常产生于债务人以无形资产偿债。根据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债权人企业获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如发生相关税费,应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
比如,如果企业债权的账面价值(即扣除减值准备后的余额)为120万元,发生的相关税费为2万元,则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122万元入账。
债务重组交易涉及补价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收到补价的,无形资产的成本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确定;支付补价的,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确定。
5.接受捐赠取得无形资产
会计制度规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分别以下情况确定: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比如,甲公司接受外单位捐赠的一套计算机管理软件,捐赠方所捐软件系外购的,价款100万元;捐赠过程中,发生相关税费3万元。在这个例子中,甲公司应按103万元将接受捐赠的该软件入账。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按参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受赠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
比如,企业接受别人捐赠获得某专利权,但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其价值的凭据;在技术市场上,与该专利权相类似的专利权的价格为100万元,按专业人士估计,该专利权的价值为90万元。假定没有发生相关税费,则企业应将该专利权按90万元入账。
值得注意的是,无形资产的惟一性决定了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缺乏,以及相关市场不够活跃。因此,在捐赠方没有提供相关价值凭据的情况下,往往要借助于对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来确定其入账价值。
6.自创开发无形资产
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资、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企业在自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费用。比如,研究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所用设备的折旧、外购相关技术发生的支出等。发生的这些费用往往难以根据某个特定的项目进行归集;此外,随着企业间技术竞争的加剧,企业研究与开发的项目是否很可能成功,是否将来很可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会计制度明确要求企业在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当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而依法申请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则应作为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并依此入账。
比如,某企业自行开发成功一套计算机管理软件,并依法申请了专利。为此发生了注册费和律师费等4万元。在这个例子中,企业应将申请取得的专利按4万元入账。
需要说明的是:
(1)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成功前已计入发生当期的费用,在申请成功后不能转增无形资产的成本。
(2)我国会计制度对研究与开发费用规定的处理原则,与相关国际会计准则有所不同。国际会计准则认为,研究与开发应予区分;相应地,研究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开发费用则应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予以资本化。
(三)无形资产后续支出
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无形资产入账后,为确保该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预定的经济利益而发生的支出,比如相关的宣传活动支出。由于这些支出仅是为了确保已确认的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预定的经济利益,因而应在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四)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摊销主要涉及无形资产成本、摊铺开始月份、摊销方法、摊销年限、残值等因素。无形资产成本即为入账价值。至于摊铺开始月份、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也就是说,无形资产摊销的开始月份为取得当月,摊销方法为直线法,摊销年限为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比如,某无形资产是2001年3月取得的,预计使用年限为3年(没有超过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和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则其成本应从3月份开始在3年内平均摊销。
值得注意的是:
1.无形资产的残值应假定为零。比如,甲企业支付1000万元有偿取得某公路10年期的经营权,则该企业应在10年内将10年期的经营权成本(假定经营权入账时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1000万元平均摊销。这其中的理由在于,虽然10年后,该公路的经营权仍有相当大的价值,但对于甲企业来说,它获得的只是该公路10年期的经营权;之后,如果甲企业仍希望继续拥有该公路的经营权,则须支付另外的款项。支付一定的款项后,它可以有偿拥有另一个时间段该公路的经营权。
2.理论上讲,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应反映企业消耗无形资产内含经济利益的方式;或者说,应反映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因而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可以有多种,比如直线法、加速折旧法或其他方法(比如对公路经营权采用车流量法)。会计制度为简化会计核算,强调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只规定采用直线法进行无形资产摊销。
3.通常情况下,无形资产成本应在其预计使用年限内摊销。在确定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时,企业应注意考虑多种因素。比如,企业对该无形资产的预期使用情况、根据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的寿命周期、相关技术和工艺的发展情况、与该无形资产相配套的其他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等。
但是,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的,会计制度要求按如下原则确定摊销年限: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
比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协议使用乙企业的产品商标,协议期为3年;相关的法律对所涉及的产品商标有效年限没有明确规定。在这个例子中,甲企业有偿获得的特许权(商标使用权)的成本的摊销期不应超过3年。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有效年限。
比如,甲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取得一项专利权。按有关法律规定,该专利权的有效年限不超过5年。在这个例子中,专利权成本的摊销期不应超过5年。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较短者。
比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协议使用乙企业的品牌,协议期为4年;其次,该品牌受法律保护的期限为7年(假定已过1年)。也就是说,甲企业使用的该品牌,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为4年,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为6年(对甲企业来说只剩下6年)。在这个例子中,甲企业应在不超过4年的期限内将获得该品牌发生的成本加以摊销。
(4)如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比如,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既没有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也没有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在这种情况下,拥有商誉的企业应将商誉在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摊销。
4.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因为客观经济环境改变确实需要变更摊销年限的,应将变更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否则,应视作滥用会计估计变更,按重大会计差错处理。
(五)无形资产减值
如果无形资产将来为企业创造的经济利益还不足以补偿无形资产成本(摊余成本),则说明无形资产发生了减值,具体表现为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了其可收回金额。
1.检查账面价值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其中,“定期”通常指每隔1年、半年或3个月。对于不同的企业,所适用的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披露的时间间隔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会计制度没有确切地规定企业应何时检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但是,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其他类型的企业,都至少应于每年年末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
在检查时,如果发现以下情况,则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并在剩余摊销年限内可能不会回升;
(3)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2.确定可收回金额
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指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无形资产的销售净价,即该无形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因出售该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律师费和其他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2)预期从无形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的处置中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比如,20×1年末甲企业在对外购专利权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时,发现市场上已存在类似专利技术所生产的产品,从而对甲企业产品的销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当时,该专利权的摊余价值为6000万元,剩余摊销年限为5年。按20×1年末的技术市场的行情,如果甲企业将该专利权予以出售,则在扣除发生的律师费和其他相关税费后,可以获得5000万元。但是,如果甲企业打算持续利用该专利权进行产品生产,则在未来5年内预计可以获得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4500万元(假定使用年限结束时处置收益为零)。在这个例子中,该专利权的可收回金额应是5000万元。
3.计提减值准备
如果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则应按超过部分确认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沿用以上资料。假定甲企业所拥有专利权在20×1年的减值准备期初余额为零,那么在20×1年末甲企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为1000万元(账面价值6000万元超过可收回金额5000万元的部分。)
4.已确认减值损失的转回
无形资产的价值受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乙营养品生产商根据拥有的专利技术生产的营养品,随着人们对其价值进一步认可或竞争者的相关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等,出现旺销现象。相应地,乙营养品生产商所拥有的专利技术也将升值。相反的情况也可能出现。比如,乙营养品受到消费者投诉,消费者协会的调查结论不利于该企业。
由此说明,以前期间导致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可能已经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会计制度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出现时,企业才能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同时,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比如,20×1年末甲企业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余额为50万元;20×2年度,表明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已全部消失。为此,甲企业拟将已确认的减值损失转回,转回的金额限在50万元以内。
(六)无形资产处置和报废
1.无形资产出售
企业将无形资产出售,表明企业放弃无形资产所有权。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应将所得价款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出售无形资产所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的收入定义。因此,出售无形资产所得应以净额核算和反映。
比如,企业出售其拥有的一项无形资产,摊余价值50万元,相关减值准备5万元,出售所得价款40万元。为此,甲企业应将5万元确认为当期损失(摊余价值50万元-相关减值准备5万元-所得价款40万元)。
2.无形资产出租
无形资产出租是指企业将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让渡给他人,并收取租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这类交易属于企业让渡资产使用权,因而相关所得应作为收入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无形资产的出租收入应在符合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1)与出租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租金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同时,租金收入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计算确定。为确保收入与费用相配比,在确认租金收入的同时,还应确认相关费用。
3.无形资产转销
如果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从而不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则应将其转销。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是否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应根据以下迹象加以判断:
(1)该无形资产是否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2)该无形资产是否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比如,甲企业的某项无形资产的法定有效年限已过,且借以生产的产品没有市场。这种情况出现时,甲企业应立即转销该无形资产。
4.特殊考虑
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无形资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会计制度发布以前,较多的企业是区分开发的房地产属于自用还是对外销售来进行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如为自用,则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在土地开发后也不结转;如为商品房开发,则土地使用权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是在取得时直接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会计制度改变了以上这种做法,统一规定企业应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实际开发时一次性地将账面价值结转到房地产开发成本。
值得说明的是,如果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原先未入账,应先按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将该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之后,再将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七)衔接办法
会计制度规定,对于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取得的无形资产,除减值的提取应追溯调整外,其余不作追溯调整。
会计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后发生的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业务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中包括对无形资产减值、摊销和后续支出等问题。对于2001年1月1日以前取得的无形资产,会计制度只要求企业就无形资产减值进行追溯调整。
例:某企业将拥有的一项专利权出售,价款100万元,应交的营业税为5万元。该专利权的摊余价值为8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
贷:无形资产 8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
营业外收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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