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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的涉税会计处理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7-14
包装物押金是指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对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何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及所得税的问题,现行税法作了明确规定,其会计处理也应按税法规定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增值税

  1、不并入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以一年为限)收回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押金退还的,可不并入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这种情况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在收取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在退还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即可。

  2、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仍未退还的,或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增殖税。增值税法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即将收取的逾期包装物押金先换算为不含税的收入,再并入应税销售额中按规定征税。会计处理上应将押金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将押金与不含税收入的差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冲转“其他应付款”科目,作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成本即可。

  3、对于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出售,但为了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加收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收取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应交的增值税应先自“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冲抵,即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冲抵后的净额自“其他应付款”科目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消费税。

  1、不并入销售额,不征收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在收取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在退还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即可。

  2、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因逾期未回收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已收取一年以上押金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有关消费税的分录为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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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包装物 押金 涉税 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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