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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

作者:李晓永 王海东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12-18


(二)预计营业税应税劳务增值额较大,但仍略小于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这种情况下,根据税收法律规定,企业对其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税务筹划时有三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其中第一种方案和第二种方案同上,第三种方案是通过组织安排生产增加企业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使企业年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货物销售额所占比例低于50%,从而根据税法规定,就其全部销售额一并缴纳营业税。
如果不考虑因营业税应税劳务增加而新增的企业税负,且各参数如上所设,则第三种选择方案下企业负担的原有业务的税负为:
              (3)
需注意的是,在第三种选择方案下,由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增加,企业原来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应改为缴纳营业税。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购进原增值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再抵扣,应计入成本由企业自己承担,因此,笔者在公式(3)中加入了“ ”。由上述分析可知,在方案一和方案二的选择中,一般情况下选择第二个方案企业税负更低。因此,此时要确定的企业最佳税务筹划方案只能从方案二和方案三中得出。如果直接比较两种选择方案下企业税负的计算公式,很难得出哪一个方案下的企业税负更低。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公式(2)和(3)寻找一个临界点,即先假设两种选择方案下企业的税负相等,则有:
化简得:             (4)                     
由公式(4)可知,当企业混合销售业务所涉及的货物在销售环节的增值率c等于 时,方案二、三下的企业税负相等,此时企业选择第二种方案或选择第三种方案都一样。由公式(4)结合公式(2)、(3)推理可得,当企业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货物在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率c大于 时,方案二的税负大于方案三的税负,企业应选择方案三;相反,当企业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货物在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率c小于 则方案二的税负小于方案三的税负,应选择方案二。
(三)企业预计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较大,且大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这种情况下,根据税收法律规定,企业对其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税务筹划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其中,第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是直接按税法的相关规定就其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增值税货物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一并缴纳营业税;第二种选择方案是想办法把与混合销售行为相关的增值税货物独立出来,使其不再符合混合销售的条件,然后,就可以按税法规定分别计算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以此作为选择方案的依据。
    如果仍以上述各参数设置及相关假设为前提,则第一种选择方案下企业税负的计算公式与公式(3)相同,第二种选择方案下企业税负的计算公式与公式(2)相同。因此,按与上述(二)同样的分析过程,可以得出与其完全相同的结论,即当企业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货物在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率c大于 ,企业应选择方案一;当企业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货物在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率c小于 ,应选择方案二。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本文是在忽略了某些次要影响因素的前提下,就混合销售行为常见的筹划方案进行了探讨,旨在进一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思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企业不可局限于上述具体的筹划方案,应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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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国庆、胡娟:《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财会研究》2006年第6期。
[3]侯瑞山、焦东瑞:《税法与纳税会计》,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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