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所得税会计问题探讨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12-18
2004年末B公司实现盈余时,A公司确认投资收益8万元(40×20%)。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80000
贷:投资收益 80000
该投资收益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会计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20万元;但按税法规定不须纳税,该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变,仍为14万元,因此该投资收益产生永久性差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该项投资收益,即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万元(40-8)。
2004年应纳所得税=32×33%=10.56(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05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5600
2005年B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时,A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6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60000
同理,2005年B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时,会计上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14万元(20-6),税法确认的计税基础不变,仍为14万元,税法将投资企业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应税收益,但不须重复纳税。因此,不会产生纳税差异。
2005年末B公司实现盈余50万元时,A公司确认投资收益10万元(50×20%)。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1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
此时会计确认的投资成本为24万元(14+10),而计税基础仍为14万元,该投资收益产生永久性差异,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40-10)。
2005年应纳所得税=30×33%=9.9(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99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9000
[例3]沿用例2资料,假设B公司所得税率为15%,A公司所得税率仍为33%。
A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2004与2005年收到分派现金股利及确认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同上,此处略。
当投资企业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时,投资企业须对被投资企业发放的现金股利部分确认收益后予以补税。
2004年收到现金股利2万元属于投资前的盈余分配,会计作为投资成本收回,但税法确认为投资所得,按税前盈余调减计税基础,并按税前盈余补缴税款,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万元。2004年末B公司实现盈余40万元时,A公司确认投资收益8万元(40×20%),此差异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本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8-2=6(万元)
本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率=60000÷(1-15%)×(33%-15%)=12705.88(元)
2004年A公司应纳所得税=(400000-80000)×33%+20000÷(1-15%)×(33%-15%)=109835.29(元)
借:所得税费用 122541.17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9835.29
递延所得税负债 12705.88
2005年B公司分派现金股利6万元时,其性质为投资后的盈余分配,会计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税法要求投资企业按被投资企业税前盈余调减计税基础并补税。此时,转回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6万元。2005年末B公司实现盈余50万元时,A公司确认投资收益10万元(50×20%),此差异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本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6=4(万元)
本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率=40000÷(1-15%)×(33%-15%)=8470.59(元)
2005年A公司应纳所得税=(400000-100000)×33%+60000÷(1-15%)×(33%-15%)=111705.88(元)
借:所得税费用 120176.47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11705.88
递延所得税负债 8470.59
[例4]沿用例2资料,假设2006年1月10日,A公司以25万元转让所持B公司全部股份。
借:银行存款 2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120000
(损益调整) 120000
投资收益 10000
处置该项投资时会计确认的损益为1万元。而税法在确认处置损益时,认为投资收益不论是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是投资前产生的,还是投资后产生的,都是税后利润,都应归入持有收益,不应转化为处置收益。即税法不考虑将被投资企业产生的留存收益分配作冲减投资成本处理,坚持投资成本不变,否则会等额增加以后的投资转让所得,导致双重计税。税法确认的投资成本14万元,处置损益为11万元(25-14),此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期末应纳所得税额3.63万元(11×33%)。
借:所得税费用 36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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