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交换的涉税处理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12-18
分析:以乙公司为例,一般情况下,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相同,但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时,应当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而增值税则采用平均价格计算。
乙公司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188034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19658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80342(2200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19658(1880342×17%)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0
计提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22222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22222(2600000/1.17×10%)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营业税会计处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这里的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可见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为标的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属于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其计税价格主要是根据市场价格来确定。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在新准则下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为标的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非“日常活动”发生的经常性项目,不适合收入的概念。
【例3】丙公司以账面原值为15万元,累计折旧为9万元,公允价值为5万元的厂房换取丁公司的一条生产线,该生产线的公允价值为5万元,假设以上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该交换具有商业性质,不考虑除营业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分析: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满足两个条件时,可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方式。条件一是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条件二是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以公允价值计价时,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即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丙公司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000
累计折旧 90000
贷:固定资产———厂房 150000
借:固定资产———生产线 52500
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500(5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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