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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安机关农村“打黑除恶”剖析

作者:程学豫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1-10-20

  内容摘要:自2006年开始,基于形势的要求,“打黑除恶”已经提高到稳定社会及党和国家政治的高度。笔者通过云南部分市州县公安机关对当地“打黑除恶”状况的“调研报告”分析和研究,找出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的有关对策和措施,剖析地方公安机关在“打黑除恶”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打黑除恶;剖析;对策措施。

  自2006年开始,基于形势的要求,“打黑除恶”已经提高到稳定社会及党和国家政治的高度。实施这场专项斗争部署的机构,是包括公检法司等在内的整个政法系统。公安机关是这场专项斗争的主力军。

  笔者通过对云南部分市州县公安机关当地“打黑除恶”状况的调研。回看这些已过去两年的报告所折射出的观点,并加以研究,能够得到一些启示。

  一、“黑社会”产生的原因。

  (一)经济原因。

  田少人多,农村富余劳力过剩,形成“饭吃”的局面,导致农村矛盾加剧;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滞后;一些人在利益的驱动下,纠集在一起获取非法利益。

  (二)社会原因。

  我国现在处于社会结构转型期;基层政权功能弱化,基层基础工作不力,群防群治工作受到影响;社会安置能力有限产生大量闲散失业人员;重点人口管理控制不力。劳释人员增多,社会就业渠道狭窄,迫使他们重操旧业;场所行业漏管失控,为黑恶势力提供滋生土壤;人财物的大流动和防范管理上的漏洞,客观上增加了犯罪的概率和空隙;存在各种腐败现象、不正之风,公众法律意识淡薄,为黑恶势力滋生提供了外部环境;当前我国法制建设尚不健全,打击恶势力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政法部门有时认识不一致;打黑除恶基础业务建设未能及时跟上。取证难、定性难,导致对黑恶势力打击不力。

  (三)文化原因。

  受封建传统帮会影响以及外来腐朽文化思潮侵蚀,是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发展的思想根源;受多种亚文化的影响,无视法律,使犯罪的意识得到加强;宣传舆论导向出现一些偏差。农村文化娱乐市场的扩大,成为诱发黑恶势力犯罪的重要因素;作为社会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存在着许多误区;从摧毁的农村恶势力犯罪团伙看,成员多为文化水平低、公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差的无业青年。

  (四)心理因素。

  群众法律意识普遍较差,遇事胆小怕事,不敢举报犯罪;恶势力团伙成员绝大多数是只讲意气用事,很少考虑到自己的行为后果将要受到法律制裁;农民天性善良软弱,逆来顺受,无形之中也助长了农村恶势力分子的嚣张气焰。

  应该说,“原因分析”是此次调研中解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滋生、发展现状的重头部分。二、农村黑恶势力现状和特点通过x市和x县农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总体情况来分析当前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一)x市。

  自2006年以来,共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xx个,其中涉及农村恶势力团伙xx个、涉黑组织x个。

  涉及黑恶势力犯罪的人员构成:13个农村黑恶势力团伙共抓获处理违法犯罪人员135人,其中有前科的9人、农村基层领导6人。

  违法犯罪的主要形式:主要涉及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聚众斗殴、赌博等。

  规律特点:农村黑恶势力往往以地缘、亲缘为核心,纠集人员成帮结伙,凭借暴力,为非作歹,强取豪夺,欺压群众,称霸一方,甚至把持操纵基层政权组织,对抗政府,对农村稳定构成重大威胁,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阻碍农村经济发展。

  这些农村黑恶势力均有一个比较固定的有“权威”的核心:以农村基层领导干部为首,以当地暴发户为首,以地痞流氓或“两劳”释放人员为首纠合形成。这三种不同核心组成的黑恶势力均有主体成员构成相似的特点:一是本地人多,二是社会闲散人员多,三是年龄结构低,四是文化水平低下者居多,五是有“前科”的人员多。

  调查表明,恶势力成员中受过打击处理的人员越多,或恶势力头目的劣根性越重,其恶势力团伙的“恶”性程度越大,社会危害性越严重。

  活动的行业或领域及发展趋势。一是在经济相对发展的乡镇、城乡结合部、乡村集贸市场。

  二是在饭馆、歌舞厅、网吧、电子游戏室、洗浴及其他娱乐服务等治安复杂场所,这些地方是其侵害和活动的主要场所。三是矿山、建筑、征地、交通运输及一些季节性的水果、野生菌、蔬菜等行业。四是近年来农村赌博风盛行,赌博窝点相对隐蔽,不易发现和查处,赌博方式多样,流动性大,赌徒利用农村地形隐蔽,易于疏散聚赌人员等条件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极易滋生黑恶势力犯罪,这种所谓的“流动赌场”带坏了风气,污染了乡村文明,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五是加之该市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方,这些民族与周围的汉族之间,因信仰、习俗、土地纠纷、邻里纠纷、债务纠纷等各种各样的矛盾引发冲突,以致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若处理不好各民族之间的问题,极有可能引发更大的群体性事件。

  (二)x县农村黑恶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家族宗派势力逐步蜕变为农村黑恶势力,农村黑恶势力逐步向基层政权渗透。近年来,x县农村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在全面推行村民自治的同时,一些地方的政治治理却发生了令人惊悚的退化现象,主要表现为“村官”的黑恶化和黑恶势力的“村官”化。“村官”的黑恶化是指农村党政干部向黑恶势力蜕变,这种蜕变不仅表现为他们作为黑恶势力的背景而存在,而且还表现为他们的施政行为在方式和性质上已具有黑恶势力的基本特征;黑恶势力的“村官”化则主要是指一些农村黑恶势力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进入村委会获取合法外衣,并运用手中掌握的基层政权从事罪恶勾当。如2010年办理的“谢盛彬黑社会组织犯罪团伙”,便是如此。

  黑恶势力成员大多有前科劣迹,其存续时间长短不一,作案区域本地化,有相对固定的“势力范围”。黑恶势力犯罪目的主要是为了攫取非法利益,敛财性明确。

  该县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点:恶势力违法犯罪多发生在县城和经济相对较发达乡镇,雇请恶势力解决项目建设、市场经营中的纠纷和民间矛盾,以攫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向经济领域渗透速度加剧。

  恶势力寻衅滋事案件比重较大,暴力插手民间矛盾、经济纠纷特征明显;受雇伤人、强揽工程、暴力拆迁、暴力插手纠纷是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恶势力犯罪职业化、市场化趋势明显。

  三、对策措施。

  为了有效遏制农村恶势力犯罪活动的滋生和蔓延,维护社会政治、经济、治安秩序稳定。首先,要充分利用专政工具,继续坚持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对各种黑恶势力团伙及其成员,要进行全面梳理,广泛搜集证据,及时打击。其次,要敢于深挖,揪出黑恶势力团伙的“后台老板”及其支持者。坚决取缔各种有形和无形的“保护伞”,彻底铲除滋生黑恶势力犯罪的土壤,形成打击合力,快速有效地震慑涉恶涉黑犯罪。

  (一)打击农村恶势力的对策。

  提高思想认识,坚持打早打小;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打击实效,广泛发动群众挖掘犯罪线索,充分发挥派出所的作用,争取各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抓好基础工作,强化情报信息工作。

  (二)有效预防和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的对策措施。

  必须充分认识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危害性,切实增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政治责任感,紧紧依靠党委、政府,严格落实打黑除恶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开展基础排查、实施集中打击和重点整治。

  必须建立打黑除恶长效工作机制,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打黑除恶工作的积极性,切实落实防控措施。

  (三)对策研究。

  坚决克服五种错误倾向,统一对打黑除恶工作的思想认识。主要表现在“无黑恶可打”,“无限扩大”,“存在合理”,“独家之事”,“重打轻防”。

  着力加强四个方面的工作,源头预防黑恶势力犯罪。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市场、行业场所的日常监管,高危人群的管控和帮教工作,加强司法救济和执行工作,主要解决“不知找谁”,“太麻烦,不愿找”,“不起作用”的问题。

  建立健全六项机制,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的严打态势,全面落实一票否决权制,将打黑除恶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四、公安机关在打黑除恶中的作用由于各地区具体情况的差异,各地公安机关所相应采取对策和措施的思路也不尽相同。但是,在指导性策略和方针的贯彻方面,则是高度一致的。

  (一)公安机关在“打黑除恶”遇到的困难。

  和问题。诸如:

  1.侦查阶段遇到的几个困难和问题对黑恶犯罪的定性需要大量证据支撑,实际操作中难于准确把握。调查取证、收集固定证据难。法定期限内难以侦查终结。

  2.一个地方社会治安不好、黑恶势力横行,人民群众首先看到想到的是公安机关,黑恶势力犯罪作为社会治安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若对黑恶势力不能尽早发现、尽早打击,老百姓就会认为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差,甚至认为公安机关是“保护伞”、“黑后台”。

  3.黑恶犯罪不仅是一个严重的刑事犯罪问题,由于黑恶犯罪中,合法与非法相融合,保护伞、关系网与犯罪组织相勾结,违法犯罪与腐败共生,因而更是一个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社会“毒瘤”。

  (二)公安机关在打黑除恶中的作用。

  公安机关对国家和社会所应发挥的效能与作用,体现着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使命和要求。国家以法律确定公安机关的职务责任和职务权限,构成公安工作的法定内容。

  2010年1月13日上午,全国“打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廖进荣就《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出台的背景接受了记者采访。自1997年刑法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那些有组织犯罪存在历史较长的国家相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尚属于新生的犯罪类型,发展变化较快、表现形式多样,全面认识其特点、规律尚需要一个过程。同时,此类案件中的事实、证据问题和所涉及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因此,不同地区、不同职能、不同级别的政法机关在办案时,对于现有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把握还不尽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并借鉴各地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专门召开座谈会分析、研究了当前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势、任务和存在的问题。会议不仅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继续深入推进打黑除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而且对司法实践中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也达成了共识。

  基于党和国家对的“打黑除恶”的高度重视,仅2010年一年,昆明市就摧毁黑恶团伙27个,抓获团伙成员394人,破获各类黑恶势力犯罪411件,查封、冻结赃款400余万元。

  按照“有黑打黑、无黑除恶、无恶治邪、无邪治乱”的原则,2011年全市打黑除恶工作将落实“一月一高潮,一月一重点”要求,紧紧盯住人民群众反映突出和强烈的问题。

  在农村,重点打击宗族、流氓恶势力性质组织,以及其他形式的宗霸、乡霸、村霸、地霸、路霸。在城乡结合部,重点打击流动人员中的帮派黑恶势力。在库区、矿区、车站,重点打击侵占矿产、能源行业、国有企业的各类湖霸、库霸、山霸、矿霸、车霸。对各类黑恶势力犯罪及首要、骨干分子,依法从重从快处理。着力打击杀人、绑架、爆炸、“两抢一盗”等严重犯罪行为,决不给黑恶势力任何喘息之机,决不允许黑恶势力有任何容身之地,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结论。

  无论在“打黑除恶”的预防与控制两大环节上怎样强调“主动”和“积极”,但究其社会发展阶段现状及深刻的历史(经济、文化等)原因,这一专项斗争总的来说是被“逼出来的”

  (———薄熙来语)。

  可以这样解读:“打黑除恶”是党和政府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公平正义和保卫经济有序发展的高度,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为总方针,以“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的指导思想及“打早打小、露头就打”为原则,统一部署的专项斗争、长期工作和“规定动作”

  (———薄熙来语)。

  参考文献:

  [1]何秉松。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张德寿。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对策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3]昆明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支队。昆明市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况调研[Z]。2008.12
[4]楚雄州公安局刑警支队。农村黑恶势力调研情况[Z]。2008.12
[5]文山州公安局刑侦支队。浅析文山州农村恶势力犯罪特点原因及对策[Z]。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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