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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

作者:彭苏丹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4-08-28

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

  一、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现状

  2010年3月8日,银监会、发改委、人民银行等7部委联合发布旨在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促进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运行,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但融资性提保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应引起关注。

  据有关部门保守统计,截止2010年末,全国各种形式的担保公司已经发展到6000多家。例如:黑河市共有7家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共1.4亿元,从业人员38名。其中2家为政府出资入股的政策性担保公司,5家是自然人投资的民营担保公司。截至2010年6月末,黑河市担保公司担保金额2.8亿元,其中中小企业担保金额占比达97%.担保公司的经营运作弥补了银行信贷缺失,在支持地方中小企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深受广大农户和中小企业欢迎。

  银行和担保公司相互促进、共赢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担保公司的存在不仅降低了银行信贷的风险系数,通过担保公司银行的次级客户群体也大幅增加。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其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也只是在初级磨合期,对担保贷款的管理尚无成熟经验。对于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风险的防范与管理问题已提到日程上来,应注意担保贷款的风险防范。

  二、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现状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担保行业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担保机构总体实力弱,95%以上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下,50%的更在1千万以下;行业规模偏小,放大倍数有限,不少机构可持续发展都存在困难,存在违规经营和资金挪用情况,运作不规范,潜在风险较大;立法建设滞后,担保机构运作规则缺失,担保市场管理太弱,监督管理主体不到位。

  (一)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1.高风险与低收益的严重失衡

  目前担保行业承担的风险太大,属于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担保机构的收入来源主要为担保费收入和存款利息收入。不同的客户及担保期限,有不同的费率,一般在1.2%-3.6%之间,但实际运作中,一般按低值收取。另一方面,由于银行各期存款利率较低,利息收入自然较少。然而,担保机构除交纳10%-20%的保证金外,还要承担100%的担保风险。由于《担保法》并没有规定具体的风险分担比例,银行方面根本不承担任何风险。担保行业的业务模式中,高风险与低收益的严重失衡是担保行业违规经营的重要原因。

  2.担保行业放大倍数有限

  根据工信部测算,我国担保行业“平均的注册资本金规模仅为2000万元-3000万元,平均的担保放大倍数约为2.3倍,而根据业内人士测算,担保放大的倍数要达到8倍,才可盈利;达到4.7倍以上,方可保本”.对担保机构而言,担保业务的收入不足以支撑公司的运营,担保机构自身发展遇到困难。导致担保放大倍数有限的重要原因在于担保行业自身的资本实力不足、风险承担能力差。金融危机下,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更加恶劣,资金链更加紧张。信用等级不够,银行更是不敢轻易放贷;而担保公司也难以为真正需要贷款担保的企业提供担保,难以开展业务。

  3.担保行业监管制度的缺失

  担保行业是一个准金融行业,但是这个行业没有门槛,没有监管部门。“担保行业在缺少监管的情况下,违规经营、资金挪用进入股市和楼市已不是业内的秘密,部分甚至开始发放贷款和介入直投”.作为中国最大规模的民营商业担保集团,中科智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挪用了大笔资金,很可能已深套于楼市和股市中,担保行业的风险一曝天下。在连续引入外方风险投资后,中科智主营业务开始悄然转型,已经转向投行中介业务方面,担保业务渐渐退居二线。外方股东通过法律途径强制中方股东通报资产状况,同时,深圳银行业也向中科智发出了担保禁入令。

  (1)绝大多数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较低,无法形成规模优势。例如:滨州市的大多数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左右,担保承载能力不足,导致业务拓展受限。按照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担保责任余额的规定,即使担保额再放大十倍,担保能力也仍然十分有限,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按照银监会等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在一亿元以上,且必须是实缴资本。

  (2)缺少资金补偿机制,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极弱。担保机构面临包括政策、经营、信用、决策、道德、法律等多重风险,其中系统性风险是担保机构无法避免的,尤其是经济周期导致的系统性风险,银根紧缩,大量中小企业倒闭或选废债务,担保机构将难以生存,甚至破产,并可能由此引发金融机构的全面危机。目前滨州市所有的担保公司仅仅依靠保费收入进行资金补充,由于缺少资金补偿机制,制约了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影响了抗风险能力的提高。

  (3)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收费偏高。存在虚假注资和抽逃资本金行为。部分担保机构存在资本金不实或注册后抽逃资本金用于其它投资行为,而银行对其注册资金难于监控,因而不敢与其合作。存在向企。业收取保证金行为。部分担保公司因自身担保实力不足或追求高额利润,将银行向其收取的保证金全部或部分转嫁给企业,增加了企业贷款负担。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条件较为严格。如企业用土地担保,评估费占到全部贷款的1.2%,如用房产担保,评估费率为0.2%,严格的反担保措施限制了担保公司业务的开展,也不利于充分挖掘企业现有资源进行融资。

  (4)盈利能力不强,倒闭、破产机率偏高。由于自有资本偏少,运作不规范,加之收费标准较高,多数民营担保机构经营步履维艰,甚至出于亏损边缘。例如:滨州市13家民营担保机构中亏损的有7家,占比近54%,盈利机构的利润率也不足10%.据广东省担保行业协会秘书长张德本日前对某报记者称,2009年广东省注册成立的担保公司达400多家,但正常运作的仅101家,全省担保亏损面高达40%,存活率仅为 25%.盈利状况较好者只有5家左右。在非民营性担保机构中,亏损面为100%,损失资金多由企业集团或政府财政埋单。为此,地方政府操作担保机构的积极性也不高。

  (二)原因分析

  担保行业历经10多年的发展而一直面临着双重难题:审批政出多门,行业无人监管。随着行业整体规模的做大和风险的暴露,规范已经迫在眉睫。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明确由地方政府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设立和监管部门。至此,融资性担保行业有效监管进程有了良好开端,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监管仍然存在一些难点。

  1.担保行业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完善

  尽管有关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配套措施不断得以完善,尽管《担保法》规范了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三方各自的权力和义务,但是与担保行业的审批、设立和监督直接相关的行业管理办法尚未出台。目前,监管层对担保行业的机构数量、发展现状和风险情况尚未摸清,担保行业的监管也一直处于法律指导不够或者严重缺乏的工作状态,监管的约束力大大减弱。论文格式没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约束,就没有规范其经营、促使其发展的制度框架。

  2.地方政府难以胜任担保行业监管职责

  担保机构是一类特殊的机构,由于其通过信用放大和信用增级,帮助企业获得了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金融属性,对这类机构的监管需要更强的专业能力,地方政府难以胜任。信用放大,即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的总额大于其注册资本。信用增级,即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用等级因担保机构的担保得以提高。担保公司之所以叫信用担保,核心就在于其自身有专业的风险控制能力,可以实现信用增级,拥有放大功能。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担保机构既要有雄厚的资本实力,又要有较强的运作能力,同时也要求监管机构要有识别担保行业风险和市场合规性的能力。

  3.管理职能与监管职能混合

  地方政府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设立和监管部门,负责风险处置工作,实际上便为担保机构提高了信用等级,而担保行业的风险也集中向地方政府转移。政府作为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应该肩负起行业管理的职能。而监管者应该由独立的第三方完成,其主要负责业务合规性监管,同时肩负行业准入标准和监管标准的制定工作。风险的承担者应该与监管者分离,只有将监管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实现政、监分离,才能避免行政管理部门出于利益而忽略监管,才能促使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三、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有效监管的建议

  地方政府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设立和监管部门,既要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职能,督促担保机构合规经营、又要创造条件促使其发展壮大。

  (一)构建支持性金融组织体系

  1.加大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目前商业性担保公司比较活跃,而政策性担保机构相对来说活力不足。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行为比较规范,但由于其非盈利性,削弱了抗风险和业务开拓能力,甚至一定出现生存危机。当前,多数坚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服务的担保公司陷入惨淡经营、难以为继的困境之中。少数政策性担保公司迫于形势,为了生存发展自觉不自觉产生了商业化倾向,喜大(企业)厌小(企业)、嫌贫爱富,一步一步蜕变为商业性担保公司,背离了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服务的初衷。为此,应尽快出台关于担保机构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担保机构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严格规范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行为,重点是要坚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服务的方向;同时,加大财政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明确各级政府在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方面的责任,使政策性担保机构能够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工作中真正发挥其核心作用。

  2.指导和帮促中小企业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相对不规范,既有企业成长过程中自我完善的因素,也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尚不够规范,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金融部门帮扶措施不力等问题。因此,必须重视指导和帮促中小企业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工作,主要从一下几方面入手:一要营造中小企业必须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的舆论氛围,促使中小企业提高规范经营的自觉性。如:金融部门要结对帮扶中小企业,帮助其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二要在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过程中,要采取结对帮扶等方式,加强对中小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指导。三要重视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和服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出台一些鼓励中小企业清产核资,增资建账的优惠政策,减免一些中小企业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中需要交纳的费用,以调动中小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积极性。

  3.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长期融资服务。中小企业在设立、初创阶段急需资金支持,同时土地及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的回收期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应借鉴美国SBA模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注册和固定投资信贷服务,期限可以长达10-20年,利率也要执行优惠利率,适当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

  (二)加快担保体系立法

  担保体系立法,既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又包括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同时,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将在自律、服务和发展的职能上做出大的贡献。

  按照国际惯例,担保机构和银行间的风险分担比例应是7:3,但是由于信用担保行业自身体系和制度建设不健全,担保机构在与银行的合作中往往处于劣势,基本上必须承担100%的风险;而银行通常还限制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提高担保机构保证金比例。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担保融资市场的持续发展,国内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明确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这在担保体系立法中都应明确规定。

  (三)地方监管部门负起监管责任

  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方式和风险控制机制与金融机构相似,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已有多年的经验积累,地方政府可以委任当地人民银行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监管和风险防范。管理与监督分离,不仅可以使监管具有专业性,而且可以使监管落到实处。

  利用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可将担保机构的经营情况纳入该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方面担保机构可通过该系统便捷查询担保对象的信用记录,降低经营成本;另一方面担保机构的协作银行可通过该系统查询担保机构的担保余额和担保放大倍数,改善信息不对称状况”.

  (四)建立配套的风险补偿机制

  目前,世界己经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及担保机构。各国在担保体系的建立和运作上各有不同的方式和特点,但一个共同点就是以政府支持为主。而对流动资金担保的得控制,相当于对中小企业担保越来越少,担保机构只能量入而出,得不到大的发展。政府出资能起四两拨千斤作用,依靠政府的诚信支持,更容易与银行进行合作。

  担保企业多数以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而中小企业多数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才由担保公司介入,相对担保风险也较大。由于政府主要考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亏损了要追究责任,这就限制了政府投资主体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对此,鉴于中小企业在地方经济发展、税收收入及吸纳就业的巨大作用,政府方面应建立合理的配套风险补偿机制,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不断注入风险资金,促使其做大做强。[BuHu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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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融资担保公司 担保贷款 规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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