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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有关纪委监察的思考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2-07

国有企业有关纪委监察的思考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7(a)-0194-01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的发展关系着我国国名经济的命脉。因此,要想让国家实现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就必须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这也是保持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为有效提高国有企业的监督职能,提高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水平,就需要在结合当前形势的条件下,从实际出发,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创新思路和相关对策进行认真研究。

  1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定位和主要职能

  1.1 国有企业纪委的定位和职能

  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的路线、政策和决议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且对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反腐败工作进行协助是纪委的主要工作。除此之外,根据有关党章规定,纪委还具有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检查和处理违反党的案件、决定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和保障党员权利等任务。

  1.2 监察部门的定位和职能

  监察部门和监事会有所不同,虽然也是两者都是国有企业内部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但是监察部门是一种行政部门,在开展工作时需要经过总经理的授权和领导。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监察部门的法律依据,只有相关的企业章程会对其加以规定。对于监察部门而言,参与制订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制度并贯彻执行、编制审计或监察计划和方案、按时完成审计监察任务、向上级报告审计监察工作状况和提出控制和管理措施的建议等是其主要职能[1]。

  2 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职能作用的发挥造成影响的难题

  现如今,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造成影响的难点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纪监人员兼职会对纪监工作的全面推进造成影响。从一些实际情况看来,有些二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存在兼职问题,这会严重影响纪监工作的全面推进和深入开展。因为工作存在主次之分和工作能力存在差异,使得有些因其它事务的缠身,造成对兼管工作的主动性不强和积极性较弱的现象,从而无法做到面面俱到,一些工作也无法做得完美和细致入微。更加因为是兼职,才使得兼职人员存在懈怠心态,无法保持对工作应有的认真度和责任心,工作质量也会下降不少。

  (2)纪监队伍的整体素质不够。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具有特殊性质的工作,所以应该对纪检监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具有较高的要求。但是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纪检监察队伍的素质却参差不齐,有一小部分工作人员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专业知识等跟不上社会的发展,所以应该加强和提高其综合能力。

  (3)纪监工作机制有待改进。在国有企业中,纪检监察组织的地位较低,这让国企内纪检监察组织的领导关系及其负责人的职级高低有所反映。作为一套机构,纪委和监察室一般都是合署办公的。对于企业纪委而言,其更注重维护党纪,其不仅接受本单位党委的领导,与此同时,纪委还接受上级纪委的领导,也就是实行双重领导。但是对于行政监察室而言,其更注重于维护国家法律和企业政纪,其只接受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也就是实行单重领导。

  (4)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的权限不明。对于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的职能及其权限而言,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其作出有关界定,在实际工作中,它只能根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的相关权限来进行,但却不完全具备这种权限。并且他们拥有的执法执纪手段不多,措施力度也不都,因此难以具备独立行使职责和追究责任的能力[2]。

  3 加强纪检监察的地位,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职能

  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为加强纪检监察的地位,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职能,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提高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的地位。加强双重领导体制,也就是在党内和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接受的领导加以明确。让纪委主要负责人参与到企业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中,对国有企业纪委书记为企业党委副书记加以明确,让其明白抓纪检监察工作是其主要责任。还应该对企业纪委书记出席企业会议和参与企业重要问题的研究有所规定。

  (2)加以改变国企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的设置形式。首先需要对相关监督机构进行合署。应该将国企内的一些纪委、监察室与审计室、法律顾问室等部门合为一体,并且这些纪委、监察室与审计室、法律顾问室等部门的职能是相近的、手段是需互补的,使其成为一个新的纪检监察组织;其次需要对机构的员额编制进行调整。按照新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在为其配备人员时,需要根据一定的比例来进行;最后需要设置兼职纪检监察员。在各基层单位中设置兼职纪检监察员,可以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督检查网络

  (3)给予国企纪检监察组织必要的权限。从目前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相关党章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权限,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除具备监督权限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权限:首先必须具备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其次必须具备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权;最后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处罚权。

  (4)在改革创新的过程中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这就必须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创新,敢于实践,在改变那些过时观念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对纪检监察业务和相关方面知识的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以便培养出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综合型人才[3]。

  4 结语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和企业的深化改革相适应。为了有效发挥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就要不断探索体制机制创新工作。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队伍在肩负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同时,还肩负着反腐败斗争的使命,因此,应该加强这支队伍的整体素质,让其在建设企业党风廉政和反腐败的斗争中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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