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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中国民营企业的“原罪”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2-14

再论中国民营企业的“原罪”

  中图分类号:F120.2 文献标识码:A

  中国民营企业存在着原罪,这是目前理论界的共识。但是,中国民营企业的原罪究竟是什么?这却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在中国的经济学界和法律学界,普遍认为中国民营企业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采用的一些非法手段就是中国民营企业的“原罪”。“目前中国的资本阶层已经形成,但社会在追朔时,发现他们在获得财产时往往采用了一些不规范的手段。有人称,他们是在对社会财富进行掠夺的过程中完成他们的原始积累的,由此而形成“原罪”,而且“原罪”使富豪及他们经营的企业带有一种“根源性”罪孽,始终存在被追究的可能。”①“中国民营企业的“原罪”就是利用国家资源迅速进行财富积累的行为。”②“民营企业在初期经营阶段违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基本原则就构成了民企的实质性原罪。”③“私营企业的第一桶金,的确有相当部分是不光彩收入,对这类持特权的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主,不管他们最初起家时靠暴力手段获得的第一桶金,还是用第一桶金投放到权力市场中获得了更多桶金,都具有非正义性质。类私企不会由于第二、第三桶乃至第N桶金等不断洗金而洗掉第一桶金的原罪。”④

  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有很多学者随之提出“救赎”这一概念,即要对中国民营企业主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所存在的非法性给予宽恕和谅解。“原罪的产生是弱小的民营经济突破传统经济体制时所不可避免的。其中包含的各种经济违法形态也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不得不承受的代价。”⑤“基于上述对私营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原罪问题的分析……也不能要求企业主承担起全部的责任。”⑥“要善待那些曾经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优秀的人。”⑦

  马克思的确在谈到资本的时候引用了《圣经》中的“原罪”这一词汇,但是,把这一词汇用来指代中国民营企业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所采用的一些非法性的手段究竟是不是中国民营企业的原罪?那就要进行深入的分析了。

  让我们来认识一下原罪这个概念的起源:上帝照他自己的形象和样式创造了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然后把他们安置在伊甸园,并吩咐他们说:“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便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以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蛇来诱惑夏娃说:“上帝岂是真说,不许你们吃园中的所有树上的果子吗?……你们不一定死,因为上帝知道,你们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们便象上帝一样能知道善恶。”于是,女人见那棵树的果子好作食物,就摘下果子来吃了,又给她丈夫,她丈夫也吃了。随后,亚当和夏娃被上帝赶出了伊甸园,并给予了他们以及他们的后代以最严厉的诅咒:“你本是尘土,仍要归于尘土。”因为人类的始祖犯下了过错,所以所有的人类都要来承受这样的惩罚。

  从这个故事中,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一,所有人都是有罪的;第二,人从来到世间的那一刻就是有罪的。这也正体现出原罪的两大特性:普遍性和不可选择性。

  回头我们再来看一下中国民营企业资本原始积累所采用的非法手段是否具备这两个特性:首先,根据原罪的第一个特性,中国民营企业资本的原始积累都是通过非法的途径实现的。但事实是不是这样呢?当然不是。我们虽然不否认的确有很多民营企业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采取了一些非法的手段,但却不能因此就认为所有的民营企业资本原始积累的手段都是非法的。“观察现有的许多私营企业,就企业主的资本来说,有的是依靠自己的诚实劳动、勤劳致富和合法经营起步;有的是靠买断工龄、集资或银行贷款;有的是靠技术和专利入股,逐渐实现资本积累的;有的是国有企业改制时通过购买企业股权而成为企业主的。走的是一条从劳动到积累、从积累到资本的合法之路。”⑧然后我们再看一个中国民营企业资本积累采取非法性的手段是否符合原罪的第二个特性――不可选择性。我们承认,在中国改革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民营企业一直被视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异己力量加以排斥,而民营企业的资本原始积累,在很长一段时间只能在体制外和制度外进行。在国有经济占绝对主导地位以及权力控制经济的大背景下,为了谋取自身的发展和利益最大化,很多民营企业的发展都同贿赂权力,权钱交易有联系。但是,“很多”不代表“全部”,不论这种非法行为多么有代表性,它归根结底是由民营企业主主观决定的,是可以进行选择的,而不是象人生而有罪那样,具有不可选择性。马克思在他的《资本论》中也谈到了“原罪”,“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这种原始积累在政治经济学中所起的作用,同原罪在神学中所起的作用几乎是一样的。”如果我们认真分析就会发现,马克思所讲的“原罪”其定语是资本,而不是资本的积累过程,对于资本的积累过程,马克思认为这根本就是犯罪。“对直接生产者的剥夺,是用最残酷无情的野蛮手段,在最下流、最龌龊、最卑鄙、最贪婪的驱使下完成的。”因此,中国民营企业资本原始积累所采用的非法手段不能被称之为中国民营企业的原罪。

  中国民营企业资本原始积累所采用的非法手段不是中国民营企业的原罪,那么它应该属于什么呢?如果仍然要从《圣经》中找一个词汇来指代,用“本罪”这个概念更加合适。《圣经》中讲道:人有两种罪――原罪和本罪。原罪是人类始祖所遗留下的罪行和恶根,而本罪却是个人在现实世界中所犯的罪。不具备普遍性和可选择性是本罪的两个特征,而中国民营企业资本原始积累手段的非法性更符合本罪的特征。根据《圣经》中关于“罪”的论述,原罪可以救赎,可以通过信奉上帝得到宽恕,而本罪却必须承受现世法律的惩罚。既然中国民营企业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采取的非法手段不是中国民营企业的原罪而是本罪,那也就不存在宽恕的问题;如果对中国民营企业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采取的非法手段放弃追究,那么就违背了社会的正义,同时践踏了法律的权威。   中国民营企业的原罪是什么?是剥削,是对被其雇佣的劳动者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私营企业主的原罪是剥削行为。”⑨

  剥削的出现是人类的一种进步,在这一点上马克思和恩格斯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虽然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讲剥削是一种罪恶,但是,就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而言,剥削推进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推进了人类社会向更高阶段的演变。为此,恩格斯在对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进行对比后专门强调“只有奴隶制才使农业和手工业之间的更大规模的分工成为可能,从而为古代文化的繁荣,即为希腊文化创造了条件。……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有理由说:没有古代的奴隶制,就没有现代的社会主义。”

  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剥削是无罪的。政治上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剥削政治上处于被统治地位的阶级,无论是从制度学的角度还是从法律学的角度,都是合情合理的。以资本主义社会为例:资产阶级之所以能够在政治上处于统治地位,是因为资产阶级在经济上处于统治地位;同时,资产阶级之所以能够维持其在经济上的统治地位并长期无偿的占有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是因为资产阶级掌握着国家政权,可以利用国家机器去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和权益。这正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巩固具有强大的反作用这一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充分体现。

  但是,在公有制社会、在社会主义社会、在今天的中国,无论法律给予剥削的存在以多少的合法性,但是,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角度来讲,剥削的存在就是对现行社会制度的背离,因此是有罪的。今天的中国,其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即无产阶级是统治阶级,国家政权掌握在无产阶级手中。而剥削的存在,却从经济上把一个政治上的统治阶级放置于被剥削的地位。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有这样一句话:“无产阶级只有解放了全人类,才能最终解放他自己。”这句话是有着非常深刻的内涵的:无产阶级因为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所以只能靠出卖自身的劳动力才能生存,只要这个世界上还存在着剥削制度,那么处于被剥削地位的一定是无产阶级。试想一下,剥削统治阶级是多大的罪恶?

  对于中国的民营企业,剥削既是其生存的基础,又是其发展的动力,没有剥削,就没有中国的民营企业,剥削对于中国的民营企业而言,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不可选择性,正如《圣经》上所说的人与生俱来就是有罪的一样,中国的民营企业从诞生的那天起,就是有罪的,这就是中国民营企业的原罪。

  有原罪就有救赎,中国民营企业通过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增加社会就业机会、缴纳税收以及投身于社会慈善事业等各种方式,一方面完成对自我的救赎,另一方面也为自己赢得了在中国存在的合法性。

  注释

  ①②陈静.转型期民企原罪问题及其解决途径探析.万方数据,2007(4).

  ③ 刘国晖.资本原始积累与当前中国民企的原罪救赎.经济问题探索,2013(4).

  ④⑤⑥⑧⑨樊秋莹.我国私营资本原始积累原罪的辨析.当代经济研究,2008(1).

  ⑦ 张维迎.要善待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经济观察,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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