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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3-26

浅议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概述

  (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概念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指企业根据法律的风险特性,为了有效的避免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所建立的评估、监控、控制及处理的多个部门参与的一个系统的工程。

  对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内许多学者有的主张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有的主张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对于机制和体系,二者是有区别的,机制是指制度化的方法或者制度加方法,而体系是指若干个事项或者意识相互影响、相互联系构成的一个整体。机制和体系相比较,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更需要机制的建立,才能彻底的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及事后的补救,确保企业有效的经营、从而避免经济损失,经济效益才能不断提升,实现企业长久的发展。因此,对于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本文主要是对其机制的构建进行探讨,而非体系的研究。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分析

  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客观存在的,给企业甚至全社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走出去战略推进,决定了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必要性。

  一是对企业而言,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随着我国加入WTO后,企业发展可以面临着国内外的竞争日益激烈,要想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取得较好的发展或者占领制高点,必须要防范企业的法律风险,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除了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外,法律风险有效防范还能够给企业带来长期的价值,从而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二是从全社会的角度看,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从原来的计划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过渡,法治经济逐渐建立,但是各种明潜规则交错,社会经济改革使各行各业面临着法律风险不可避免,这样的大环境下,社会和企业都需要一个能够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三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和实现中国梦也有积极意义。企业作为社会分工中的一个重要角色,它是社会的经济细胞,承载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如果企业经营不佳,势必会造成失业人口增加,必将影响社会的稳定,对于和谐社会和中国梦的实现都是起到反作用。相反,企业发展向好,将会对推动和谐社会实现,带动社会经济发展,改善我国总体的法治环境,也是为实现中国梦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我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

  我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一些大型的国企和民营企业做的较好,都有专门的法律事务部,一些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一些企业有专门的法律部门,但是作用不大,仅仅是个摆设,有些企业仅仅把企业法律工作作为应付相关部门检查而设立,还有些企业没有专门的法律事务人员,有问题从社会上赵律师即可。这些企业大多都是中小企业,他们没有充分意识到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对于法律风险防范不够重视,往往遇到事采取的是亡羊补牢的做法,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解决了一时的法律问题,没有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这种意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加大,如果没有法律风险意识,将会对于企业发展壮大带来很多的阻碍。

  (二)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缺陷

  当前,我国的大部分企业采取的都是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往往往往是针对企业的经济风险,对于其他风险几乎没有涉及,并且企业的法律顾问大多都是从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律师,他不是企业的一员,仅仅在企业出现法律纠纷时才会介入,对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很少涉及,对于企业的重大决策缺乏法定程序,涉及投资和担保的重大事项,往往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一人决定,律师和法律顾问的参与其中仅仅占到2成,导致企业在作出重大决策时缺乏对于法律风险防范的法律建议。

  (三)内部工作流程审查不严

  二是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内部工作流程不合规,在企业与其他企业合作时,很多企业不做或者很少做商标审查、专利审查等,对于抵押财产也没有实现合法性审查,签约时对于签约人的权限审查也没有重视,导致企业因此引发的商标、专利、土地转让、抵押纠纷高发。

  三、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议

  (一)借助外力,多管齐下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单单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往往作用不明显,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此,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必须依靠政府的宏观调控,企业增强法律防范意识,律师或者法务人员增强法律水准,在企业、政府、法律工作者共同作用下,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二)做到防范、控制和救济相结合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应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救济为辅。一是事前防范是基础性的,将风险扼杀在摇篮之中,其成本与事后救济相比较小,但是效果往往较好,因此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时,应当注重事前的预防,做到未雨绸缪,使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保障企业正常运作。二是事中控制,事中控制防范的关键,事中控制关系到法律风险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控制不好,风险蔓延,最后只能通过事后进行补救,但是有些是无法挽回的。因此,事前防范有了,事中控制也应当做好,否则同样导致风险防范的失败。比如合同风险,一份合同签订了,签订时对我方有利,但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双方一些信件或者会议纪要往往会变更合同条款。法律风险的事中控制非常关键,这一关把握好了,事后纠纷就少,否则会造成不必要或者无法挽回的损失,亡羊补牢,为时已晚的局面,但是事后救济也是风险防范的有利的补充,通过各种方式将企业损失降低的最小,尽最大限度挽回企业损失,所谓“亡羊补牢,未为晚矣”。

  (三)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内外经验,加强对外合作

  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市场经济的特殊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前面临社会改革的关键时期,反腐是当前我国政府工作一个重点,而作为企业也应当看到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一些企业高管纷纷落马,涉及经济犯罪,如此国情,作为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诚信经营,拒绝商业贿赂,防范因此导致企业法律风险。同时,企业应当借鉴国内外好的法律风险防范做法,完善自身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与国内企业跨国企业的合作交流,引进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律人才,不仅懂得我国的法律,也熟悉国际规则和其他国家的法律,从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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