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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基础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4-12

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基础

  2013年3月15日,在央视的“3.15”晚会上,央视曝光了苹果、大众汽车、网易等一批国际国内大品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虚假欺诈行为。企业社会责任一词又被社会公众所提起。企业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企业:经济主体与伦理主体

  企业是指“具有一定组织结构的、为社会提供一定的产品或服务、同时以实现自身合理利益为目的经济组织”,社会是由“一定的经济组织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也叫社会形态。泛指由一定的共同的物质条件而相互联系起来的人群。”企业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生产效率不断提高、社会分工与协作不断深化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企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具有自然属性。企业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相结合,是从事商品生产和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实体。马克思曾在《资本论》对企业的性质进行阐述,他指出“劳动资料取得机器这种物质存在方式,要求以自然力来代替人力,以自觉应用自然科学来代替从经验中得出的成规。在工场手工业中,社会劳动过程的组织纯粹是主观的,是局部工人的结合;在机器体系中,大工业具有完全客观的生产机体,这个机体作为现成的物质生产条件出现在工人面前。在简单协作中,甚至在因分工而专业化的协作中,社会化的工人排挤单个的工人还多少是偶然的现象。而机器,除了下面要谈的少数例外,则只有通过直接社会化的或共同的劳动才发生作用。因此,劳动过程的协作性质,现在成了由劳动资料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技术上的必要了。”从马克思的论述我们可以知道,以传统手工劳动为基础的协作被以现代大机器为条件的协作所代替,工人劳动要受机器的支配,机器在生产过程中成为了主题。人类要生存发展,就需要不断地进行生产创造活动,生产活动表现为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相结合,企业就是劳动力、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的结合产物,正是劳动力、劳动工具和劳工对象的结合才有了企业的现实形态,生产组织、机器设备、原材料、物质产品、是企业现实形态的表现形式。企业的这种现实的存在形态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基础和可能。

  企业首先是以经济主体的身份而存在的。从企业的产生和发展来看,作为一种经济形态的企业之所以出现,既是社会生产分工和协作的产物、是生产过程自然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经济主体的活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和主体自身需要的结果。随着生产的发展,对于经济的需求无论从广度上来说还是从深度上来说,都在不断扩展,同时经济主体也只有采取企业的形式才能获取更多的价值,实现自身的扩张和发展。可见,企业作为经济主体,无论是从社会而言还是就企业本身而言,都必须实现自身的“命定”的经济目标,否则就有违企业作为社会经济主体的性质。但是,社会对于企业的经济要求和企业对于自身经济目标的追求,在具体的实践层面有可能发生矛盾。就社会而言,企业只有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为社会提供更多的质优价廉的产品,才真正符合社会为企业设定的经济目标,但就企业而言,一方面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在一定的时期内和条件下,不一定就能使企业获取更大的利润,又是恰恰阻止甚至延缓了企业自身发展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就短期效益而言,有时企业生产并向社会提供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产品,反而更能实现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这种矛盾,在仅将企业视为经济主体的情况下是难以彻底解决的。虽然从根本上来说,作为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的企业,应当是自己的具体活动目标与社会的目标相一致,但是各个经济主体的本性以及各个不同经济主体的生死存亡的竞争关系,决定了单靠企业的自发选择难以实现企业自身目标追求与社会目标需要的有机契合。

  解决企业经济目标追求与社会要求的矛盾,必须将企业同时作为一个伦理主体来看待。作为伦理主体的企业,虽然仍然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合理冲动,但是,在企业与社会伦理关系的视野中,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合理性的标准,已不再是利益最大化的抽象标准,而是企业目标与社会需要相一致与契合的具体标准。作为伦理主体,企业也不再是孤立抽象意义上的主体,而是一种关系主体,作为关系主体的双方,是一种互为的存在,或者按制度经济学的理解是一种契约性存在。关系性的存在或互为性的存在,要求主体双方在进行行为选择时不仅要考虑自身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对方的现实需要,在满足对方的需要、履行自身应尽义务的前提下追求并实现自身的利益。可见,将企业作为伦理主体,虽然并不意味着否定企业对于自身利益追求,但是,作为伦理主体的企业应当首先关照的则是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要求,企业利益的实现只有在关照并实现他者利益的前提下才是合理的。

  当然,企业关照他者的利益,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的程度是与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相联系的,企业的发展与实力――企业能力是企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现实基础。但企业应不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理由,则必须在社会关系中予以说明。企业主体的伦理性质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伦理依据。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纬度:应然要求

  基于亚当?斯密“经济人”的假说,人们一般都认为企业是一个纯粹的经济主体,企业的宿命就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受这一定势思维的限制,人们在思考企业责任问题时,总难摆脱单纯的经济考量,或者将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归属于法律方面的考虑,人们通常认为如果企业不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经济活动损害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如企业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将会受到罚款或停业整顿、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企业生产污染环境也将会为此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如此等等。从经济的角度进行利害权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直接归咎于企业对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企业要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必然受到社会环境的诸多限制,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兼顾企业的社会责任,否则,企业将会失去信誉并因此而受到其他社会主体的直接或间接的报复。如企业克扣工人的工资、不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将会导致工人的流失;企业不顾产品质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不仅会使企业失去信誉,在市场竞争中失去有利地位,甚至消费者用脚投票的行为将这样的企业彻底逐出市场等等。应当说,所有这些都是符合实际的,作为企业要想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生存空间与发展环境,就必须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但是,这样的论证却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说,上述两种思考问题的路径是相同的,都是从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进行的思考,说到底是一种利己主义的考量。显然,从利己主义的立场所进行的考量不可能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提供合理的基础,因为站在这一立场之上,完全可以得出相反的结论――在有利于自己的情况下不承担社会责任也是可以证成的。实际上,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根据正是利己主义!   作为应然的要求,企业社会责任的理据不能在利己主义中去寻找,不能将“应当”理解为:企业如果不如此就将对自己产生不利的后果,因此企业才应当如此。这不是真正社会和伦理意义上的应当。在社会和伦理的意义上,应当的要求不是基于行为主体对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尽管这种考量对于应当的实现也有现实的作用和意义,而是来自于社会关系的客观要求,来自于主体自身的社会角色定位。作为特定的社会(下转第132页)(上接第128页)主体,总是处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并在社会关系中界定自身作用与意义,主体行为活动的“应当”或社会对于主体的应然要求,只能在这种意义上来理解。也只有这样理解的应当,才具有康德所说的“绝对命令”的性质,主体才会对之有一种内在的敬畏感,应然的要求也才会真正转化为主体的自律自觉。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在保障:企业主体的道德自觉

  企业的社会责任,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应然责任。但是,这种应然的责任并不因为人们理解的正确,就可以自动地转化为企业自律自觉的实际行动。转化的成功不仅有赖于正确的认知,还有赖于其他社会手段的支持与辅助,有赖于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社会宏观与微观环境。正因为如此,对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就不能不关注对于企业主体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条件的探讨。

  毫无疑问,企业社会责任的最终落实,不能仅建基于企业自觉的基础之上。且不说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人们处于巨大的社会环境和机制之中,不可能都对自身的应然的社会定位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退一步来说,即使有这样的认识,人们基于短期的利益考虑仍然有可能置社会责任于不顾。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就必然要通过经济的、法律的手段与途径,将企业的行为强制性地纳入到社会的轨道之上,以保证基本的社会经济秩序,企业也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将自己的经济活动置于法律的框架之下。这种“迫不得已”的情况,在任何社会都是不可避免的。虽然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均存在着破坏社会规则,不履行社会义务的行为,但是即使个别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如果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不能及时地得以纠正,就会产生连环性的示范效应,最终将导致整个社会规则和秩序的破坏。正因为如此,经济与法律等社会手段的运用,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来说,就是必不可少的。从人们的认识和习惯养成的角度来说,经济与法律的强制对于企业来说不仅具有教育和提高人们认识水平的意义,而且通过强制也可以逐渐养成人们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思维习惯和行为习惯。

  从根本上来说,企业自觉责任意识的普遍形成,有赖于企业生存与发展的良好的社会宏观环境与微观环境的形成。任何主体的行为选择,不完全是应然意识的产物,更主要的是由主体生存的――既与主体相互依赖又与主体相互制约的――社会环境所决定的。人是环境的产物,企业也是环境的产物。社会环境的状况决定着企业的行为选择。宏观的社会环境包括社会的法律制度环境、经济政策环境以及国际环境等,微观环境包括企业相互关系环境、企业行为的社会反馈信息环境等。只有社会的宏观环境与微观环境均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时,也就是说环境的要求与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完全一致时,企业才会形成普遍的责任自觉,企业社会责任才算是获得了社会和企业主体的双重内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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