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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党委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问题探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5-08

国有企业党委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问题探析

  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是党章赋予我国国有企业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是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继《公司法》规定“企业党组织活动”、“照党章办理”之后,党的十八大又提出了“推进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各领域基层党建工作”、“扩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战略任务。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中流砥柱作用的国有企业,肩负建设美丽中国、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历史重任,进行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研究,对于加强新时期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意义重大。

  一、国企党委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必要性

  (一)既是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途径,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经济基础和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的主要力量,是支撑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主导作用。因此,党必须对自己执政重要经济基础的国有企业实施有效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作为企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基础的巨大作用。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把党的意志转化为企业行为,是在自治区内实现党对企业领导、保证全区企业生产经营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二)既是党保证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的内在要求,又是企业广大职工群众的强烈愿望

  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工作植根于广大职工群众之中,党组织既是直接联系本阶级群众的纽带,又是职工认识党、了解党的“窗口”,同时也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了解工人阶级的愿望和要求的主要渠道。国有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正确与否,直接涉及企业的发展方向、兴衰存亡和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把企业党组织作为企业决策主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在重大决策上发挥导向把关的作用,就能更好地体现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既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也是实现党建工作与经济工作结合的重要渠道

  改革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依靠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特别是当前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到了攻坚阶段,一些深层次矛盾已逐渐显露,更应加强党对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更离不开企业党组织在重大决策上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保障作用。同时,针对企业经济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做好工作,有利于实现党建工作与经济工作的结合,更好地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把围绕经济中心抓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落到实处。

  二、党委参与企业决策的基本内涵

  日前出台的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强调,党组织参与企业决策不是参与生产经营的具体问题决策,而是要参与企业带有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企业财务预决算;企业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企业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企业重要人事安排及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

  源于对《意见》的理解,党组织参与决策应是对需要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而不是代替董事会和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党组织对重大问题要集体研究,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通过多种方式分别反映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把法人治理结构的决策结果反馈给党组织,实现决策的科学民主。企业党组织同时要发动全体党员,团结带领职工,积极推动重大问题决策的贯彻落实。当党委发现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或脱离实际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映。

  三、目前党委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思想认识上存在着片面性

  一些企业党组织对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意义认识不清,注重参与干部人事方面的决策,忽视其他决策,因而在参与上处于消极被动状态;有的企业党组织对此理解片面,认为参与生产经营的决策降低了自己的地位;也有的担心参与多了怕越位;还有的错误地认为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党组织不宜也没有必要再参与,党组织只要抓好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和自身建设就行了等等。

  (二)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还缺乏制度化、规范化

  党章虽有规定,但因外部环境、内部体制机制等,真正落实难,由于这方面的制度建设不健全,有的企业在决策过程中缺乏企业党委对重大决策的意见表达程序,党委的意见难以体现。比如,有的党组织存在“五个能参与”和“五个不能参与”问题,即在研究行政工作上通知时能参与,反之不能;研究生产时能参与,研究经营时不能;研究职工福利时能参与,研究财务时不能;党政关系协调时能参与,关系不协调时不能;行政领导素质高、政策观念强的企业能参与,反之不能。简言之,就是不让参与就不能参与。这些现象表明,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还没有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企业党组织在自身素质上对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还不够适应,少数边远农场更突出

  主要表现在:1.有的党组织缺乏主动参与决策的意识,工作漂浮,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和超前思考,坐等行政领导找上门求教。2.有的在参与经济工作的过程中对自己的角色把握不准,事无巨细皆要参与,越俎代疱,使得参与变成了干预,引起行政领导的反感。3.有的不能很好地发扬民主,往往以书记个人的参与来代替党组织的参与,重大问题只由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场长)来研究决定,缺乏群众基础。4.有的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业务不熟悉,缺乏现代企业制度所应具备的市场经济知识和管理知识,管理水平不高,缺乏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提不出卓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有的因意见和建议未被采纳就心灰意冷,以后的场务会、企业董事会能不参加的就乐得不参加,参加了也不积极提意见。   四、完善和加强党委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思考

  (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思想政治教育制度,采取各种形式,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教育,认真解决企业党组织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上认识不到位,思想不一致的问题。二是建立和完善企业党员干部学习培训制度。结合新形势的发展和企业的实际,坚持 “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加强对国有企业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成员进行政治理论、市场经济知识和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参与决策的水平和能力。与此同时,还要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条件许可的,董事长(场长)和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行政领导中,要保证多数是党委委员。要通过这些党员,直接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使企业党组织的主张在企业决策中得到重视和体现。

  (二)选择好正确的路径

  路径是通往成功的道路,路选好了意味着顺畅通达,路选不好,免不了挫折和失败。

  1.确定决策内容。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内容,中央有关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应认真贯彻执行。凡属企业重大问题,董事长、总经理、场长应主动提请党组织研究。党组织在参与重大决策时,关键是要抓重点、抓大事、抓重要内容。

  2.深入调查研究。针对企业重大决策的课题,党组织要对决策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宏观调控政策导向,是否符合环保、稳定等方面的要求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正式的调研报告,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3.形成集体意见。及时召开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一班人的集体智慧,对决策意见进行集体讨论,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防止以书记个人意见代替党组织的意见。党组织应在董事会和场务会讨论前形成一个供董事会和场务会决策的参考意见。

  4.开展有效沟通。党组织意见形成后,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应主动与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及场领导进行沟通,介绍党组织意见形成的主要根据和理由,供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和场长决策参考,力求形成共识。

  5.进行规范表达。董事会、场务会对重大问题进行正式讨论时,党组织要选派代表郑重陈述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董事会中的党员和场领导中的党员应发表与党组织研究决定一致的意见,并通过自身努力,促使党组织的意见尽可能地被采纳。

  6.保证决策执行。决策形成后,党组织要继续主动地与行政领导一道制定实施办法,防止在具体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党组织要通过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加强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在党组织的周围,把党的政策、党组织的意志变为职工群众的自觉行动,切实保证决策在企业中得到贯彻执行。

  7.强化监督作用。要把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主要是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对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对一些重大问题要负责地向上级反映,确保党的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重大决策不偏离正确方向。

  (三)选定行之有效的载体

  载体是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表现形式和组织保证,某些国有企业的党建实践证明了,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参与载体。

  近年来,某些国有企业在坚持民主集中、充分讨论、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表决、过半数有效等多项原则的前提下,采取了党政联席会议议决企业重大决策问题,积累了一定成功的经验。其做法不乏可资借鉴之处。

  1.建立制度,规范行为。企业党委、法人制定了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具体的议事内容和议事要求,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的报告、决定、重大事项、上报材料,必须在会前作好调查研究,形成文字材料,由分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供讨论研究;党委成员和副职领导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事先向法人、书记汇报,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审议通过后,以法人或书记签发的文件执行。根据会议需要,相关部门、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和听取意见,协助和参与做好决策;参会人员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发表意见时,要求简明扼要,观点鲜明,态度明确;每次党政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记录,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同时要求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2.明确职责,自觉定位。党委委员和书记坚持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职责和要求,把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权力和职责定位在参与决策和保证监督的核心地位上,不把自己定位于行政管理的权力中心之上,贯彻集体领导原则,坚持场长负责制,支持场长依法行使职权,使其真正成为贯彻党委决议,实现企业奋斗目标的行政管理的权力中心和指挥中心。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同样履行做好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职能。

  3.不玩虚招,讲求实效。联席会议健全了领导班子的运行机制,保证了民主、科学、集体决策,减少了失误,实现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完美结合,防止了个人专权,提高了班子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由于企业经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在会后明确负责人,限定工作时间完成,自始至终接受党委的全程监督,因此联席会议议决的事情总能得到及时有力的落实,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近年的这些企业的经济总量增幅、盈利情况都达到了较高水平。

  (四)注重方式方法

  党委参与决策的过程,本身就是抓企业发展中的要害,把握中心,解决矛盾的过程。在参与决策过程中,党委与行政在某些问题上难免意见不一致,此时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非常重要。

  一是书记与行政领导意见一致,而其他领导成员意见不统一。这种情况,书记主要应做好说服、沟通思想,统一认识工作,全力支持行政领导的意见,使行政决策信心增强。同时,对不同意见进行筛选,对决策的内容进行完善,应是党组织负责人的职责所在。

  二是书记与行政领导意见不同。党政主要领导意见是否一致,是牵涉到班子的团结和决策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此时,对于不容耽误的事项,应在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意见后,可以先决策,不误事;对不急于决策的事项,建议暂不决策,会后经过坦诚交换意见,充分磋商,达成共识后,再予上会,另做决策。

  三是决策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矛盾。党委既不能干预行政措施的贯彻,又要及时收集下面的反映和情况,及时反映给行政和有关部门,同时在职代会和工作会上进行重点强调,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指导意见,有效维护企业和职工的正当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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