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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间借贷视角下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构建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6-08

规范民间借贷视角下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构建

  中图分类号: F8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4)03-0031-03

  在实际中,中小企业融资来源不仅是银行,还有很大一部分的资金尤其是应急性资金需求是通过民间融资的渠道解决的,而中小企业通过寻找民间融资的渠道五花八门、成本高昂。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一些企业则有大量的短期、中期资金摆在银行做活期存款,大大降低了其资金使用效率。因此,在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中,缺少能为中小企业提供应急性资金需求的组织或服务平台,这就导致在民间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之间缺乏信息对称。一些企业有充足的闲置资金,但找不到资金需求方,另一些企业则急需短期应急性资金解决流动性问题,而间接融资机构又无法全部解决资金供需方之间的有效对接问题,其结果是造成资金资源大量外流和闲置。因此,为弥补正规金融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不足,尤其是对中小企业应急性资金需求的满足,可考虑由政府牵头组建一个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应急性资金需求的基金,既能直接解决中小企业应急性资金需求难以满足的问题,又为市场上一些资金富余方开辟了新的投资理财渠道。

  一、政府牵头组建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意义

  (一)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应急资金融资难问题

  当中小企业在日常资金流转过程中面临巨大的还款压力或发生短期的、紧急的资金需求时,可以通过向应急互助基金申请短期资金拆借。应急互助基金能够及时、快速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中小企业化解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发生的资金链断裂风险。相比于银行贷款,应急互助基金由拥有专业团队的专门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投资机构、担保机构等)进行管理,基金组成成员一般为专门机构所非常熟悉了解的客户,彼此之间较为了解且具有较高的信任度,因此应急互助基金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操作起来手续简单且高效。

  (二)使用应急互助基金是中小企业信用累积的途径

  应急互助基金能够帮助中小企业积累信用。一方面,中小企业通过将富余资金投放到风险资金池中帮助其他企业化解财务风险,在这个过程中也同样赢得了其他中小企业的信任。在中小企业自身发生紧急的资金需求时也可以获得应急互助基金的资金支持,这就增强了中小企业获取融资的灵活性。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在与应急互助基金的往来过程中,按时还款也是为企业的信用“金字塔”的添砖加瓦。

  (三)提高中小企业富余资金的利用效率及收益率

  应急互助基金一方面可以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另一方面又可以提高企业富余资金的收益率。当企业拥有富余资金时,可投放到应急互助基金中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这不仅可以享受高于银行存款的利息率,还可以在年终享受资金池净收益的分红。

  (四)政府可通过应急互助基金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管

  通过牵头组建应急互助基金,政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使民间借贷融资从“地下”转为“地面”。政府通过监管不仅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民间借贷资金动向,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还可以有效弥补正规金融服务中小企业不足的问题,而且可以解决本土民间资金多而投资难、中小企业多而融资难的“两多两难”问题,发挥本地充裕而活跃的民间资本优势,引导有序投资,促使民间借贷行为阳光化、合法化。

  二、应急互助基金组建方案设想

  (一)应急互助基金的组建框架

  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由政府(具体是哪级政府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是园区政府也可以是县政府等)、专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投资机构或担保机构)与若干中小企业联合发起,旨在为中小企业化解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发生的资金链断裂风险。为适应企业短、急、快的资金要求,并基于对专门机构信誉和专业运营能力的信任,应急互助基金采用简单灵活的单一管理模式,快速安全决策以满足企业的借款需求。合作关系如图1所示:

  应急互助基金主要参与方包括:

  1. 政府:根据应急互助基金服务的对象范围而定,如图1中应急互助基金主要服务的对象是园区企业,理应由园区管委会来牵头成立应急互助基金。作为应急互助基金成员之一的政府在应急互助基金中承担监督角色,以保证应急互助基金合理、合法运营。

  2. 专业机构:这里的专业机构可以是小额贷款公司、专业投资机构或专业担保机构等。这些机构无论在信贷、投资上都具有专业优势。作为应急互助基金成员之一的专业机构在应急互助基金中承担运营管理角色,以保证应急互助基金按现代公司(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制)进行运营。

  3. 广大中小企业:根据应急互助基金服务范围,基金成员以及其所服务的中小企业客户可以是全市或仅限于园区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服务对象为基金成员中小企业但不限于基金成员。

  4. 担保机构:为向应急互助基金拆借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服务对象可以是基金成员企业,也可以是非基金成员企业。

  (二)应急互助基金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中小企业需经过专业机构的审核后成为基金成员,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成员企业的权利:(1)当成员企业有转贷应急资金需求时可以向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提出借款要求,借款额度不超过其出资额的5倍;(2)享有专业机构提供的各种金融互助服务;(3)对应急互助基金的收益享有分配权;(4)对应急互助基金内资金的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2. 基金成员企业的义务:(1)主动积极存入闲置资金;(2)接受专业机构建议,配合合理调整银行贷款还款时间,为确保应急互助基金资金的整体使用效果,成员企业至少需在贷款到期前15日向专业机构提出具体的业务意向备案;(3)成员企业在借用应急互助资金时,提前3天向专业机构提出具体业务需求;(4)企业应急互助基金成员根据不同期限选择存入闲置资金时,不得任意提取未到期资金。

  三、应急互助基金的管理规则、客户与产品

  (一)管理规则

  1. 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主要客户为应急互助基金内成员,包括成员客户与非成员客户。

  2. 客户在年初需向专业机构提出年度业务需求信息,专业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职服务团队完成对客户循环额度授信的调查与报批。循环授信额度为公开授信额度,有效期为1年,不展期。审批完成后,专业机构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所有成员企业。

  3. 企业向应急互助基金的借款一般控制在7个工作日内,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若超过约定用款期限或15天最长用款期限,则计算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违约金额的千分之零点五计算,若逾期超过30天,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违约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同时启动强制清收程序;

  4. 应急互助基金客户借用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资金额度不超过其所出资金的5倍。

  5. 应急互助基金客户使用应急互助基金的综合费率原则上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执行。其中,应急互助基金收取综合费率的70%,专业机构与担保机构收取综合费率的30%,使用时间不足3天的按3天计算。

  6. 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急互助基金不提供互助服务:(1)有不良征信记录与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的;(2)经营状况恶化,经咨询诊断,难以改变经营状况的;(3)贷款银行不同意继续贷款的。

  7. 应急互助基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专职服务、意向备案、快速审批”的原则,本资金池承诺在客户符合用款条件时,在其申请用款3日内提供应急资金帮助。

  (二)应急互助基金的客户与产品

  相关企业申请成为成员后可将其闲置资金存放于合成基金下开设的一般资金专户,由专业机构负责运营管理。成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1个月期、3个月期、6个月期、1年期。资金期限不同利率不同,依次分别为1月期、3月期、6月期、1年期。应急互助基金支持的贷款企业可进行如下分类:

  1. 在基金有资金的成员企业。对于购买了应急互助基金产品的成员企业来说,其资金存放在应急互助基金里,这类成员企业申请贷款时可享受应急互助基金给予的贷款利率优惠。优惠政策分为三档,与出资等额部分、按出资额1:1配比部分、超出出资额2倍部分。其中,月综合费率包括担保费率、评审费率、服务费率及贷款利率。假如成员企业出资额为100万元,这100万元一直存放在应急互助基金的账户中,当这家成员企业申请贷款400万元时,其中与出资等额的100万元贷款按月综合费率1%收取费用,配比的100万元贷款按月综合费率2.5%收取费用,超额的200万元按月综合费率3%收取费用。

  2. 在基金无资金的成员企业。对于购买了应急互助基金产品但是已到期,成员企业将出资款项撤出的成员企业来说,其申请贷款时可享受按以前出资额(一年中多次出资又撤出的按出资额最大的计算)1:1配比部分优惠政策。其中,月综合费率包括担保费率、评审费率、服务费率及贷款利率。假如成员企业在一年中最大一次出资额为100万元,申请贷款300万元,那么其中100万元贷款可按月综合费率2.5%计算成本,超过出资额部分按月综合费率3%计算。

  3. 非基金成员企业。对于没有在应急互助基金出资的非成员企业来说,其申请贷款时全部贷款直接按月综合费率3%收取费用。其中,月综合费率包括担保费率、评审费率、服务费率及贷款利率。

  四、应急互助基金的风险防范

  为应对应急互助基金可能产生的资金安全、客户信用等风险,对应急互助基金的运营设立了成员及客户的准入机制、成员资金“随存随借”机制、借贷资金上限控制机制以及风险分担机制。

  1. 准入机制:应急互助基金成员必须是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较好成长性、企业及实质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情况的企业。通过建立规范化考核指标筛选企业,从源头保障资金安全。应急互助基金的资金账户开在合成基金下,可保证资金的安全性,降低风险。

  2. “随存随借”机制:成员单位可以在企业资金短缺的任何时候向应急互助基金借款,成员单位购买应急互助基金的产品到期后可要求取出出资款,年终分红按照资金池整体的每日收益乘以存放日期计算。企业可实现“随存随借”,保证企业资金流转的灵活性。

  3. 上限控制机制:对不同类型的客户规定不同的上限要求,比如放大倍数限制及贷款总额限制。

  4. 风险分担机制:企业应急互助基金资金发生借款损失时,由担保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他成员企业不承担应急互助基金运作风险。为切实防范企业应急互助基金资金运作风险,维护应急互助基金资金良性运转,专业机构要求借款客户落实必要的借款担保措施。

  五、应急互助基金的损益分配机制

  1. 风险收益说明。对应急互助基金成员而言,收益主要为:一是享受最高不超过其实际出资金额5倍的应急资金借款,单个成员的具体融资金额由专业机构审核决定;二是享有本资金池运营的受益权。

  2. 损益分配机制。当应急互助基金运营产生收益时,由专业机构根据资金池收益提取2%的管理费用,如有余额,在扣除本资金池的日常运行支出后,由专业机构享受20%剩余收益权,其余由基金成员按基金额度与期限分享利润。基金收益具体分配方案由全体成员企业商议决定。

  当成员企业在应急互助基金借款出险时,由担保机构进行代偿,其他成员企业不承担应急互助基金运作风险。担保机构在进行代偿后,享有对该出险企业的追偿权(首先以在基金的余额及应享有的收益偿还,若不足,再通过其他途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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