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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初创企业法律问题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7-01

大学生初创企业法律问题研究

  一、初创企业的法律地位

  大学生从事创业活动与社会上传统的企业经营不同,大学生创业项目一种是按照国家企业制度的规定,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还有一种则是以团队或项目组的形式对外提供产品或服务。第一种被称为“全真型”学生创业实体,具有完全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第二种被称为“仿真型”学生创业实体,因其没有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组织形式,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我校的学生初创企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经营之初即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工商税务部门进行注册,拥有独立的名称、财产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公司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还有一种是学生利用自有技术或导师的技术组建项目团队,以自然人团体的名义对外进行商业活动,其性质类似于合伙,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主体资格的有无最明显的体现是在发生争议纠纷时的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有无,原则上应以该主体是否具有实体法上的权利能力为基础。对于在我校创业园内依法设立的学生初创企业而言,其具有完全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享有诉讼法上的主体地位。而对于后一种,性质上类似于合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相关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虽有《关于为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开辟注册、纳税、融资绿色服务通道的通知》关于“对以个人名义从事家政服务、照料服务、病患陪护、家庭教育等内容的创业,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但此规定也只是在地方企业工商管理上能发挥作用,以项目团队形式在我校创业园从事创业的企业并未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所起字号也没有依法核准,本质上仍不具有诉讼法上的地位,只能以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二、初创企业内部的人企关系

  企业法人与内部人员一般存在两种关系,一种是股东关系,一种是用工关系。作为企业的股东往往在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中有明确的阐述,相关权利也由公司章程予以确认;企业劳动者则往往有劳动合同在身,并有缴纳保险的花名册为证,相关权利在劳动合同中也有所阐明。然而,根据我校大学生创业园内企业实践的现实情况,我们发现上述两种关系的处理并没有那么简单。

  在股东权利体现上我校大学生创业企业多存在以下两种形式:一种是合伙人出于彼此之间身份体现的要求,均要求在章程中写明其股东身份及权益分配;另一种则是合伙人基于彼此之间的信任关系,直接口头约定相互之间的股东身份及权益分配,而不以书面形式确认,章程中仅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最低两个股东。就第一种形式而言,在公司实际运作中,由于大学生创业者的尝鲜心理,一部分创业者并没有真正做好走上创业道路的准备,没有意识到失败风险的存在及带来的后续法律问题,在多数股东备案的情况下,一些股东不间断的退出使得公司不断地进行着备案资料的变更,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作。而第二种形式,仅口头约定而并未在书面材料中体现股东身份的创业者,其合法权利一旦受到侵犯则很难收集证据维权,股东表决时其权利也很难得以实现,尤其股东之间出现纠纷或重大利益分配意见不一时,仅有口头约定的股东只能处于被动地位。

  上述情况的出现往往是由于大学生创业者缺乏企业运营经验及相关法律意识而导致的两个极端结果,即只重利或只重人,没有意识到可以选择法律方式确认,即通过平等约定的方式,将各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纸质形式确认,并引入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单位给予见证。在市场经济背景下,通过平等约定的方式对各股东权利义务进行确认应是一种必然要求,也应成为创业者的一种思维理念,此种方式可以让未备案的股东权益得到明确,更可以有效减少备案工作的繁琐事务,保障企业正常运作。

  而在劳动用工上,大学生初创企业用工对象尤为特殊,企业中的多数工作者为大学生,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困难重重。大学生兼职人员无法直接受到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仅可参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自己的权利进行确认,初创企业也因无法给用工大学生缴纳社会保险而不得不承担劳动伤害的大额赔偿风险。针对此种情况,笔者建议初创企业及创业园管理单位应积极发挥主体作用,牵头起草专业性法律文书,对大学生兼职人员在初创企业中的工作及相关风险进行明确阐述,增强各方法律意识,帮助初创企业及大学生兼职人员明晰权利义务。

  三、初创企业无形资产管理与保护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企业的无形资产一般指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及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初创企业而言,无形资产管理与保护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能否持续的关键。

  大学生创业者开展创业项目,尤其是科技创业项目,技术往往是背后的导师或者学校科研单位提供,专利权人及技术拥有人实际是导师或学校。对于提供技术的方式,相关权利人有的是以技术入股或转让的方式,也有的是以先期无偿交给学生进行产业化的方式。根据对南航大创业园企业的样本调研发现,大学生初创企业在登记时,其注册资本往往都只写资金,几乎没有企业以专利等无形资产出资,但却存在技术持有人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里写明持有股份的情况,而很少有企业以法定专利权转让方式或协议的形式明确将相关技术、专利转移到企业名下。

  就企业经营而言,上述行为存在着极大风险,对企业的长久发展也较为不利的。对于在企业成立之初即达成以专利技术出资的初创企业,工商登记时应尽量按照专利技术出资的方式进行,如仅私下等值折算成股权,也应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在工商部门备案;对于注册后进行专利技术入股的,应以企业的名义与权利人达成技术专利转让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商标权等,初期虽无高资产价值,但企业也应重视,并尽量提前予以保护。据工商部门统计,近年来,小企业商标权纠纷正不断增加,具体表现多为小企业在寻求官方保护时,多有其他单位提出异议并要求小企业让出权利或出资购买,此类纠纷使得小企业尤其是大学生企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最突出的表现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不一。因此,大学生初创企业应重视商标、商号等无形资产保护,大学生创业园及企业应配合建立相关保护体系,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相关法律专家及知识辅导,增强法律意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成功率和竞争力。(作者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大学生初创企业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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