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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对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影响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7-17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对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2

  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过程中,有三个环节涉及税收方面:前端(缴费)、中端(投资)和末端(领取养老金)。目前,后端征税的EET(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模式、前端征税的TEE模式和中端征税的ETE模式是世界范围内企业年金税收的主要模式,而EET模式(即第三个环节征税的模式)是在企业年金发达国家普遍适用的。就我国而言,由于前端为单位雇主免征5%,职工在前端征税而在领取的后端将免税,所以呈现出“部分TEE”或称“部分EET”的堪称罕见的税收制度。因为正常来讲,雇主和职工的缴费在征税与免税同步进行,否则就会形成“畸形”的税收模式。

  2013年12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13]103号文《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03号文),真正从制度上明确了中国企业年金的个税递延纳税模式。递延纳税是西方发达国家主要采用的模式,即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领取年金的环节,也就是EET模式。此项政策的出台是我国完善企业年金税收体系的一大步,对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发展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研究个税递延纳税模式对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影响,有利于分析个税递延纳税模式对企业和员工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的影响,进而研究个税递延纳税模式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建立的促进作用,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和现实意义。

  从国外研究情况来看,哈弗大学Surrey教授(1973)认为,相比基准税收(即无税收优惠政策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会减少政府收入,减少的数量即税收支出。E.Philip Davis(1998)通过进行国际比较强调了政府在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通过对比社会保障程度、税收优惠力度和监管实施情况等因素分析了不同国家之间养老金计划的差异所在。从国内研究情况来看,2003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联合推出了《中国企业年金财税政策与运行》,详述了企业年金税收制度的立法原则、制度设计、税收政策的经济分析、实证研究、会计核算预案以及财税监管等问题。邓大松和刘昌平(2005)在《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中对中国企业年金的运行机制、治理结构、基金投资和监管政策等进行了系统分析,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张天娇(2011)在《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中认为应扩大税优覆盖面,采取更灵活有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提高税收优惠比例。

  103号文提出的个税递延纳税模式主要环节如下:(1)年金缴费环节: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部分,应在缴付时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2)年金基金投资环节: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文认为,基于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和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善的大背景下,103号文对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从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水平、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现状与西方国家企业年金发展的差距等方面来看,103号文的出台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从2000年起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时期,企业年金是我国应对老龄化危机,完善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战略规划。自从2004年出台《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来,中国企业年金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年金市场得以初步建立。作为中国多层级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出炉之初就被市场寄予厚望,保监会曾经预测我国企业年金的总量在2010年我国企业年金的资金总量可以达到1万亿元,世界银行也预测中国在2030年将成为世界第三大年金市场,总资金将达到1.8万亿美元。但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数据统计,截止2013年12月31日,中国企业年金基金规模6,034.71亿元,缴费职工人数2,056.29万人,建立企业66,120家,远远落后市场预期目标。

  从下图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我国企业年金资金总量的发展,虽然成线性增长,但是发展速度以及最后的总量远远低于预期。从企业参与率、员工覆盖面、年金资产占GDP比重和占资本市场的比重等指标来看,企业年金作为中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在弥补基本养老金不足的方面尚未能发挥它应有的效果。企业年金发展的滞后,使得中国多层级的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一支柱几乎承受着全部压力,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收入来源单一,与事业单位职工和公务员相比差距较大。

  图:人社部公布历年全国企业年金基本情况柱状图   企业年金税优政策的应为职工个人作为企业年金的缴费主体,单位仅是配比缴费,以达到激励职工的目的。而实际却是单位雇主的缴费成为制度的主体,职工个人缴费则仅是象征。近年来,企业年金的税优政策已然成为人们“深挖”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和“三条腿”养老保障制度严重瘸腿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个问题已经上升为热点话题。

  第二,分析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原理并比较不同税收优惠模式的利弊来看,103号文确定的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是最优选择。

  在EET的征税模式下,投资收益并不在应税收入范围内,所以某种生活水平的纳税人缴纳的税额通常不高于靠资本收益而维持同样生活水平的纳税人。另外,在很多国家在私有退休金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意识到累进的所得税制有助于高收入雇员在缴费时能适用低税率,因此不但更需要税收优惠,也是税收优惠最大的受益者,从这一角度讲,对低收入员工是不公平的。所以很多国家采取了限制措施,比如加拿大,对各种类型的养老基金的缴款(18%的劳动所得)在15000 加元的限额内予以所得税扣除。综合考虑,设置一定限制措施EET 的征税模式无疑是目前国内企业年金税惠政策的最优选择。

  第三,103号文将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和多层次养老保障体制建设。

  此次完善年金税收政策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对委托人和职工的参与积极性具有较强的提升作用,从而加速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规模积累,提高企业年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促进各家商业机构在企业年金管理方面加大投入,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完善年金税收政策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进一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从理论上对政府和市场关系进一步定位的最好诠释。呼吁综合所得税制改革的口号一直没有间断,但仍然没有实质性进展。综合所得税制改革是我过财税体制改革的必然取向,更是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此项《决定》的颁布具有“辞旧迎新”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旧制度的终结和新制度的开始。

  第四,103号文对企业年金发展和资本市场繁荣具有重要助推作用。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年金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企业参与率<0.4%,城镇就业人口参与率<7%,基本养老保险参与率<10%。这个巨大的空间需要政策的支持来填补,所以,确立EET税收政策的103号文将加速中国企业年金的繁荣、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

  第五,103号文将加大中小企业在企业年金发展中的作用。

  自从2004年两个部令发布以来,在一些中央直属的大型国企,企业年金已经实现了应建尽建,覆盖面非常广泛。所以目前,地方的国企和中小型企业为未来建立企业年金的主要成员,而103号文恰到好处地降低了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门槛。制订正确的税收政策是势在必行的,然而,决策部门科学有效、便捷灵活的配套政策也是必不可少的。

  从长远来看,103号文不仅促进了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和革新,更能合理规避影响税收有效分配的不利因素,在助推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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