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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三农 乡镇财政所职能新定位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7-19

服务三农  乡镇财政所职能新定位

  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转变政府职能已经成为了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作为地方政府体系中的一部分乡镇财政所的职能转变刻不容缓。然而,在现实情况中,乡镇财政所存在很多职能方面的问题,越位、错位、缺位等问题严重阻碍乡镇财政所的效用发挥,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因此,清楚认识乡镇财政所的职能变化,合理定位乡镇财政所的新职能,对于建设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乡镇财政所在履行其职能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拨付程序不够规范

  财政所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过程中,付款环节多、时间长,影响当年项目正常实施,使项目难以发挥预期效果。另外,拨付资金链条长,涉及部门多,妨碍当年资金项目的实施,也给会计核算带来诸多不便,影响会计信息的实施效果。如扶贫资金拨付要经过县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项目实施单位等多个环节。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当年预算安排资金应于当年完成,由于资金拨付手续繁杂,程序多,时间长,加之部分专项资金计划命令传递较晚,导致不少项目当年不能实施,制约乡镇的发展。

  (二)资金支出分配缺乏绩效

  财政所专项资金使用支出监督力度不够,支出监督的方式方法老套,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于日常监督;事后检查多于事前监督;对某一事项和具体环节检查多于全面监督。未能完整地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机制,使绩效监督工作缺乏法律约束与制度保障,引发了财政管理上只管拨款、不问效果,部门和单位只管建设、不注重实际效益的现象。在审计过程中,上级部门只是警告违规单位,但未能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致使监督往往局限于形式,缺乏应有的监管力度,直接影响了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农业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出现浪费、违纪现象,使管理相对弱化,导致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不合理。

  (三)资金管理机制不断弱化

  一是专项资金没有落实到具体项目。部分项目的立项和审批缺乏科学的评价依据和可行性分析,带有明显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二是项目建设与资金拨付脱节。由于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建设管理在项目主管部门,资金拨付在财政部门,部门之间缺乏一套可操作的协调、沟通程序,导致有的项目还没批复,资金却已到位,有的项目已经开工,但资金迟迟不能到位,客观上形成了专项资金闲置和紧缺并存的现象。三是项目开、竣工手续欠完善。有的项目主管部门拨付资金,只凭一纸计划指标分配文件列支就完成了一个收支过程,没有明确项目和资金管理要求。如果实际用款的县级财政和部门放任不管,专项资金就全程游离于预算管理和财政监督之外,很容易成为腐败的温床。

  (四)存在挤占挪用专款现象

  一是县级财政增收渠道较窄,财政增收主要来源于资源性的煤焦行业,而煤焦行业主要依赖于价格因素,如介休、灵石、寿阳等财政收入总量较大的县份,基本呈现煤焦一枝独秀的局面,煤焦形势好,收入形势就不错,缺乏多元、新型和可持续发展的财源,县级财政增收的唯一渠道就是通过招商引资,增加税收收入来获取税收分成。二是随着财政预算透明度越来越高,向上级讨要工作经费的范围越来越窄,占用的不是专项资金就是项目资金,导致争取的项目及专项资金越多,挤占、挪用现象越严重。三是上级各部门对县级有关职能单位的检查工作较多,接待开支大,而实际县财政每年下拨的公用经费十分有限,不能满足公用支出的实际需要。为此,有的县市个别单位和乡镇为解决正常运转经费和干部福利待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挤占、挪用各类项目资金的现象。

  二、 解决乡镇财政所职能弱化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的体制

  对县乡基层财政困难问题不可小视,因为这关乎基层稳定,基层不稳,政权不牢。因而,解决县乡财政困难,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将县乡财政建设纳入国家财政的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并通过调整体制、完善政策、强化管理等综合手段的运用,逐步改变目前一些县乡基层财政困难的局面。

  长期以来,我国一些地区的农业经济发展缓慢,使得农业自身的积累很差,尤其是传统农业区的农民在国民收入的分配关系中长期处于不利地位。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可以根据欠发达地区县乡与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调整税收政策,实行地区差别税收政策,适当增加欠发达地区县乡的留成比例,减轻欠发达地区县乡农民的税收负担。应确立国家对农民“多予少取”的原则,改革现有的县乡财政体制,建立规范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同时,要完善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强化省一级财政在调节县域之间财力均衡中的功能。省、市、县三级财政都要增加财政转移支付的透明度,改进其资金拨付办法,以提高财政资金拨付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效益性。县对乡的体制补助和税收返还的转移支付资金要及时拨付;乡对村的转移支付资金决不能占用,要如数、及时拔付到位。

  (二)明确乡镇财政所的职能定位

  随着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有必要重新界定乡镇财政所的行政职能。乡镇财政所是行使乡镇财政职能的载体,是乡镇财政收入的自然组织者和协税者,是乡镇财政支出的执行者,也是乡镇财政、财务的管理者和乡镇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因此,乡镇财政所的管理、核算、监督的职能没有改变。

  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所要加强对各项强农惠农资金及“一卡通”资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因为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保障农村优抚、社会救济和医疗社保;用于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村干部报酬和村管理费。这些都是关系到稳定农村、加快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大事,切不可轻视。   (三)强化财政支出管理

  乡镇财政所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管理和监督乡镇的财政支出。实行“村账乡管、乡财统管”,是强化乡镇财政管理的需要,是有效控源节流的需要,也是强化财政所职能的需要。

  实行“村账乡管、乡财统管”,就是以建立乡镇“财政核算中心”为载体,把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级财务由乡统一管理。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将现有的乡镇农经站与财政所合并或合署办公,即在管理中使用一套人员,一套设备,一个办公场所,一种管理方式,一套管理制度,将所有财政性资金和村有资金全部集中到乡镇“财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由乡镇财政所长担任核算中心负责人,统管乡镇财政财务支出的全面工作,充分发挥乡镇财政所的监督管理职能。

  (四)提高政府人员的专业素质

  政府一定要拥有一支具专业业务知识以及良好的思想素质政府人员队伍,做到这些,才能有效保证内部各项制度的实施,才能充分发挥政府的功能。同时,各部门管理者也应加强相关理念的宣传,使他们拥有正确的内部控制观念,落实自己的责任,从而杜绝那些违背法律的事情发生。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政府人员不仅要拥有专业知识,还必须拥有良好的品德和素养。另外,还应该不断加强对政府人员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于违法违纪的行为应该严加处罚,对于表现优异的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做到赏罚分明,全面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五)完善财政投资绩效评价体系

  财政监督要走出事后集中检查的套路,把重心转移到日常监督上来,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多环节的监督,要完善财政投资评审制度。财政投资评审既是内部审计,也是财政职能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财政投资效益的重要保证,是其他部门的工作所不能替代的。建议成立由人大、政协、财政、审计、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专家组成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用款单位专项资金申请进行严格审核、筛选,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将通过审核的项目纳入该项目库管理。根据各类专项资金在履行政府职能方面的轻重缓急程度进行先后排序,为预算部门提供依据,最后由预算部门结合财力情况进行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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