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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营改增”邮政企业的税务处理和应对措施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7-21

浅析“营改增”邮政企业的税务处理和应对措施

  一、“营改增”对邮政企业的税负的重大改变

  “营改增”是我国税收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是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其目的是消除制约服务业发展的税收制度障碍,同时在总体上减轻生产性服务业相关产业链的税收负担。这个变革对于传统的邮政企业是一次重大的挑战,对促进国有企业加速转型、加快发展起决定性的作用。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12日联合印发了《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明确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相关政策。

  根据该通知,邮政业适用11%的增值税率。而营改增之前邮政业适用3%的营业税率,而且由于邮政企业承担了国家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义务,国家财税部门在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这块给予了扶持政策,免征营业税。基于此,邮政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之后,为了降低或平衡邮政企业的增加的税率负担,国家财税部门给予了邮政企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继续延续,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继续免征增值税,各级邮政企业代办速递物流类业务以及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也同时免征增值税。具体征税、免税规定为:

  函件(含义务兵平常信函)、包件、报刊发行业务、汇兑、机要通信、邮票发行业务、国际包裹(含港澳台,以下同)及特快专递业务、代办金融保险业务、代理速递物流业务:营业税制下除了纪特邮票发行以及国际包裹、特快专递按3%税率征税,报刊发行70%免税,代办金融业务仅限代理邮储银行业务收入免税之外,其他免税;增值税制下均免税;

  国内快包、特快专递:营业税制下按3%征营业税,增值税制下按同城6%、城际11%征增值税;

  纪特邮资封片、邮册等邮品销售:营业税制下按3%征营业税,增值税制下纳入邮政服务,按11%税率征增值税;

  邮政媒体业务:营业税制下税率5%,增值税制下税率6%;

  邮政出售品、集邮用品:营业税制下按3%证营业税,增值税制下按17%征税。

  二、邮政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具体方法

  邮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发生在省、市邮政公司及各县邮政局,近几年为了集中资金,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降低企业成本,邮政企业才实施大宗物品的省公司集中采购。但是邮政企业的应税收入又主要发生在市县邮政局,进销项不匹配的情况在邮政行业是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果按正常的属地管理,将给整个邮政企业税负带来沉重的负担,不利于邮政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国家财税部门考虑了以上情况,发文明确了营改增后邮政企业执行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但是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在邮政企业所有经营活动中,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业务仅为邮政服务业,适用11%税率。那么其他非邮政服务业的的应税行为就分别情况属地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邮政企业缴纳增值税,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分支机构按月预缴税额

  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这里的销售额是各级邮政企业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即纯提供邮政服务取得的销售收入,不含免税收入的销售额;公式中的预订款是不含免税收入的预订款,仅指收取的应税服务的预订款,各分支机构的预征率就由各级财税部门联合确定,目前暂定是1%;

  分支机构除邮政服务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业务仍然按规定进行属地申报,但是分支机构属地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与邮政服务业有关的进项税,与邮政服务相关的进项税额上报总机构进行汇总。由邮政服务和非邮政服务混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要先根据一定的比例进行属地和汇总进行分摊后分别申报。

  (二)总机构按季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应将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预订款、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至按月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应根据分支机构上报数据,按照汇总的销项税额和汇总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之差计算当期提供邮政服务的汇总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汇总销项税额是按照全省所有总分机构汇总的邮政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不是各分支机构的销项税额的简单相加。但是注意这里汇总销售额就不像分支机构预缴额一样,不再包括预订款。

  汇总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指邮政企业总分机构所有为提供邮政服务而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剔除不得抵扣的部分。不得抵扣的部分是指邮政总分机构取得的无法与邮政服务业明确进行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不得抵扣部分对应的销售(营业)额占总销售(营业)额的比重计算扣除。

  (三)总机构缴纳税款

  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邮政企业总分机构取得的所有增值税进项发票,均到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比对、办理认证,而无需全部汇总到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以降低汇总清算时点总机构及其主管税务机关的工作密度,加快申报速度。总机构按照上一步计算出来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减去所有分支机构当期预交税额的当期应补(退)税额,在当季季度终了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报税,缴纳当期汇总税款。

  三、邮政企业增值税管理建议

  综上所述,邮政企业在营改增以后虽然延续了部分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应税项目的税负增加以及邮政企业长久以来的企业运作模式导致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占比很小很可能导致邮政企业实际税负增加,建议在如下两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加强内部管理,尽快实现“营改增”顺利过渡

  增值税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流程,乃至整个产业链,对企业的经营、采购、管理等均将产生复杂和深远的影响。而且,增值税的计税过程比营业税复杂很多,征管也更加的严格,所以各邮政企业应该尽快加强内部管理,尽快实现“营改增”的顺利过度。

  一是是加强“营改增”培训学习,重点培训和学习增值税基本理念、原理和方法,以及邮政“营改增”相关政策、规定和核算办法;二是邮政企业应当明确职责分工,明确财务、业务、采购和信息技术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建立日常的沟通机制,在企业内部积极开展财税制度法规培训,确保“营改增”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三是要建立健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申领、保管、发放、开具、缴销等流程,汇总纳税申报流程,进项发票取得和认证、传递流程等,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切实防范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四是要主动与财税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完成“营改增”相关资质认定、发票领购、免税备案等工作;五是由于“营改增”后,增值税免税业务不能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及时做好上游客户宣传,尽量降低对业务的负面影响,使企业在新形势下实现邮政新旧税制的顺利过渡,保证企业的平稳运行。

  (二)改进业务管理模式,降低企业税负。

  邮政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应做好采购筹划工作,对于采购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税货物、劳务或服务,应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抵扣凭证,招标文件应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抵扣凭证”作为优先或必备条件。对于无法提供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应当要求供应商给予价格让步,或者停止合作,以避免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产生的损失。采购人员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传递给发票认证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避免人为错过认证时间导致进项无法抵扣造成税负增加,加重企业负担。业务管理部门应结合增值税等税收政策,对现有经营模式(包括促销模式)进行梳理,尽量避免产生无偿赠送行为,对于同时提供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的,应当分别定价、分别开具发票和分别核算,避免被税务机关核定征税。

浅析“营改增”邮政企业的税务处理和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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