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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及措施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7-30

“营改增”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及措施

  一、“营改增”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

  (一)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1、对企业收入、利润带来的变化

  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企业原材料非常复杂性,供应商规模和规范性的局限,导致一些流通环节部分购置货物很难取得增值税税票,不能抵扣这部分增值税;另外外协劳务成本等因素有时也导致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以会出现企业多缴增值税的现象,企业的实际利润总额将有所下降。

  2、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

  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施工企业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垫款施工也非常常见,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要求也往往苛刻,质保金等扣款都会导致施工企业现金流量问题,有些暂扣款在竣工结算时予以支付,有些是久拖不决,但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这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增加企业的资金成本。

  (二)对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状况的影响

  1、发票的管理

  建筑企业规模差异很大,对大型、特大型建筑企业来说,工程项目分布广,数量多,这样无疑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对发票的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为按现行规定,进项税票必须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否则不能进行抵扣.而大型建筑企业的发票数量非常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也大,时间也长。

  2、对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目前建筑企业集团所属子公司一般规模相对较小,资质等级也不高,竞争力有限,大型工程项目都是由集团公司参与投标,中标签订合同后再安排给子公司负责施工,平时由集团公司按施工进度向建设单位进行验工计价,并由建设单位统一代扣代缴营业税等税费。子公司再根据各自完成的工作量向集团公司办理验工计价,同时按照比例承担建设单位代扣代缴的税金。但实行“营改增”后,由于法人主体无法相容,必将发生重大变化。

  3、对项目部作为企业代表的代理权产生巨大影响

  现在很多企业由项目部或者指挥部对外签订合同,本来属不规范的,但是方便了企业,“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要求非常严格和规范,项目部对外代理的权限受到很大的限制,一般来说除非特别授权不能代表企业对外签订相关合同,造成企业的合同签订、合同管理的难度加大。

  4、“营改增”后,按规定不是以企业全称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额不能在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抵扣

  在建筑业领域,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购买的砖、瓦、灰、沙、石等地方建筑材料,绝大部分都由农民经营,而且季节性特强,货主不但要求现场现金交易,而且也不可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上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数目较大,而他们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建筑施工业投标工作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预计部分内容将进行修订,建设单位招标概算编制也要发生重大变化,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的内容也必然进行相应的调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化,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等直接成本中是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实际施工中,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编制标书中预测难度加大,不确定性增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编制的标书中投标总价含增值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应该在价款中予以扣除。在投标中怎样编制,还没有统一规范,又增加了不确定性。

  二、正确认识“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在“营改增”大背景下虽然某些企业税负增加,但是营改增的目的并不是使得所有企业税负都减少,而是:

  (一)完善税制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平行征收原则,由于二者并行,但课税对象划分的不甚明确、合理,这种税制切断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进而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正常发挥。

  (二)对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营业税和增值税不同,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而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所以营业税无法抵扣,这就造成企业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从而对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税制并行,给简化征管带来压力

  在过渡期,两套税制并行,使得税务管理人员很容易产生混淆意识,有时同类的企业,因为税制的不同,对经营情况可能产生很大的影响。而当前多元化经营不断深入、新的经营模式不断出现,给税收征管带来新的难题。

  (四)对当前疲弱的外贸带来不利影响

  很多发达国家对服务业征收增值税,这样给企业退税留下充足的空间,而我国服务业长期适用营业税,这样必然导致无法退税,含税出口,使得出口价格优势不再,给外贸带来不利影响。

  我们需要正确看待施工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从总体上看,“营改增”给试点企业带来的净效应是减税而非增税;“营改增”在破解影响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上迈出了关键一步,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提高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分工程度、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融合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税制环境;从长远来看,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推动产业转型与增进居民福利,才是评价“营改增”成效的最主要标准。   三、“营改增”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的对策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如何筹划税负

  1、加强税收筹划

  一般来说,增值税纳税要求比其他税种高、发票管理也比较复杂、税收监管更加严格,企业必须大力培养税收人才,否则无法进行税收筹划,这样就必须增设专门的税务岗位和人员,尽统一进行企业税收筹划和管理。对每个项目每期期的收入应该尽早确认,同时对可能预征的增值税要预先和税务部门交底,这样能确保进项税发票及时汇总,同时可以及时到税务部门进行抵扣。

  2、“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可以考虑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中标后的每个工程项目

  集团公司与参与建设的子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都必须独立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按照合同法规定子公司与总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子公司取得的收入应在子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由税务部门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总公司,总公司列入工程成本及进项税额;集团公司按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各参建子公司提供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后应在集团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3、合同名称与增值税发票购买方名称必须统一

  项目对外签订合同,企业所用名称必须严格规范,很多合同所用名称比较随意,这样很容易造成合同名称和增值税发票名称不一致,给税收抵扣带来很大的麻烦。

  4、对材料购买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要严加管理

  在建筑企业,材料成本往往占总成本一般以上,所以材料的增值税发票对整个项目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必须特别重视。这就对材料供应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要优先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企业的供应商,这样才能取得较多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税抵扣,来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二)加强投标和合同管理

  营改增对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同的管理水平,企业的税负也不同,如果管理混乱,要求不严格,不能或者不及时取得增值税发票都会对进项说额产生很大的影响,从而提高企业税负,这就必然造成竞争能力的下降。

  “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必须采取很多应对措施,而这些措施要取得效果,需要需要各方密切配合,这些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营改增”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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